我爸申請青安房貸 不能出租他不知道 我跟我男友為了較近照顧回家住 所以想說有住屋補助就申請了 但實質上我爸並無收任何租金 補助1年後也被取消 想請問這個情形該怎麼辦 因為我爸沒有任何收入 我們經濟不好 如果貸款又被取消真的會很慘
當事人父親申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其子女及男友為照顧父親而同住,並申請住屋補助。後因可能違反青安貸款不得出租之規定,且住屋補助已被取消,擔心貸款資格被取消。實際上並無收取租金,純為照顧目的同住。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接受住宅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本案當事人與父親為直系親屬關係,應不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要件。
本案當事人與父親同住係基於照顧目的,未收取租金,應不構成出租行為。然而因曾申請住屋補助,可能導致行政機關誤認存在租賃關係。
建議立即向主管機關說明實際情況:
關於住宅補貼:
考量本案涉及青安貸款資格認定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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