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蝦皮平台購買二手顯示卡,賣家惡意隱瞞商品有重大維修史(更換晶片)8/20收到貨當下立即反應但賣家才說有付費維修過晶片,並開始推托電腦硬體軟體衝突等等會導致顯示卡黑屏無法使用,我也配合他請我去原廠檢測,8/22送到原廠第一次檢測,9/1說正常燒機16小時只更換氧化元件,9/2我在收回顯示卡後立即請專業電腦行幫我測試,依舊有問題也有當下告知,賣家依然在推托是軟體衝突,9/10後來好不容易有畫面更新顯示卡驅動後,隔不到20天(期間我只用開機使用過一次autocad 出圖),9/28立刻又黑屏無法開機,當面與電腦行協商後,最終決定在10/3號送回原廠檢測。 10/15得到的結果是GPU核心晶片損壞無法修復等於報廢,告知賣家後依舊想推託是我使用問題,但軟體與硬體根本沒有衝突。 但我有查到一下法條 1. 《民法》第 354 條 (重大瑕疵): 該卡經原廠鑑定為「GPU核心損壞」且「無法修復」,已完全喪失作為顯示卡的功能與價值。 2. 《民法》第 359 條 (解除契約): 瑕疵情節重大,且賣方有故意不告知之情事,買方主張解除契約。 不知能否成為關鍵證據
本案為網路平台二手商品買賣糾紛。買方於蝦皮平台購買二手顯示卡,賣方未告知商品曾有重大維修史(更換晶片)。買方於8/20收貨後發現故障並立即通知賣方,經兩次原廠檢測,最終於10/15確認GPU核心晶片損壞無法修復。買方主張賣方惡意隱瞞重大瑕疵,要求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顯示卡經原廠鑑定GPU核心晶片損壞無法修復,應已構成重大瑕疵。
依民法第355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本案賣方故意隱瞞顯示卡曾更換晶片之重大維修史,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本案買方於收貨當日即發現問題並通知賣方,已盡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357條規定,前條關於檢查通知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不適用之。本案賣方故意隱瞞維修史,買方之通知義務更應可免。
依民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買方得以明確意思表示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
關於本案二手顯示卡買賣糾紛,考量賣方故意隱瞞重大維修史,且商品經原廠鑑定已無法修復,建議買方依民法第258條規定向賣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若協商不成,可循平台申訴、消費爭議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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