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頂樓公設漏水造成我家室內天花板受損,因社區多數住戶認為室內為專有部分應由住戶自行吸收費用,我要求管委會回復原狀,否則我將寄存證信函提告社區求償,因主委為社區代表人,主委表明不想走官司,經討論後雙方決定依規約[5萬以下工程發包得由主任委員決定]同意並簽核付款項,並將此事公布於社區財報上,住戶並未表示異議 然一年後,我與主委因委員調薪案發生間隙,他向住戶提及此事,住戶質疑他為何當初同意簽核,他竟反口說我因為我打算寄出存證信函給他,他心生恐懼不得已才同意簽核,導致社區多數住戶對我產生負面觀感,認為我未經住戶同意支付這筆款項給廠商,程序有問題應返還款項,不然就告我業務侵占(本人是財委亦是受災住戶),我說這筆求償有正當理由,且款項已按規定申請核付並支付給廠商,程序上我認為沒有問題,若社區覺得有問題,可以去請教律師或懂法律的人,我本人也願接受法院裁定,並非住戶說了算。另外,我認為若與社區有財務糾紛,為了避嫌我主動請辭財委一職,但主委竟說你不還錢,拒絕找 人與我辦理交接,最後不得已我只能寄存證信函辦理辭職。 因我主動請辭且拒絕返還,主委拿我沒轍,竟到警局提告我業務侵占及恐嚇兩項刑事罪名,意圖使我背上前科罪名。有住戶提醒他,若提告刑事不成恐有誣告之嫌,故於新北地檢署偵查時又辯稱,自己是法盲誤解了法條意思,加上住戶要求他向我索討款項,所以才會用刑事逼我還錢。 我認為整件事情就是因為我因調薪案得罪主委,主委為拉我下水故意向住戶提我有領了這筆錢,結果經我解釋後住戶又質疑他為何同意核付,他又反口誣陷我恐嚇他(事實上我連存證信函都沒寄出),為了演給住戶看,他為了社區正義,不但張貼公告說他會為了社區公益負責到底向我追討此款項,也親自到警局正式對我提告。 試問,台灣法律隨便控告他人不用負責嗎? 主委為避免住戶質疑言行反覆不構成虛假指控嗎? 若最後新北地檢署認為我的罪名不成立,作成不起訴處分,我可以反制這種小人?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修繕費用係依社區規約規定程序申請核付,且已實際支付給廠商,應不構成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表示未曾寄出存證信函,且主委已承認係因誤解法律才提告,應不構成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委明知當事人依正當程序申請核銷,卻仍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可能構成誣告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主委之行為已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應負民事侵權責任。
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其他建議:
考量主委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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