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攝影合約退費糾紛

我在113年11月在高雄婦幼展有簽婚紗合約,因當時懷孕關係有告知114年底或115年初才會拍。但114年10月發現又懷孕,有致電婚紗公司想退費,對方告知要訂金(婚紗展當天已全額匯款)沒辦法退,想詢問他們這樣是對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消費者於113年11月高雄婦幼展簽訂婚紗攝影合約並全額付款,因懷孕因素約定於114年底或115年初拍攝。消費者於114年10月因再次懷孕,欲解約退費,但業者表示訂金無法退還。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1. 本案在婦幼展簽約屬於訪問交易,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然因已超過7日猶豫期,無法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解約權。

二、民事契約關係

  1.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他方免給付義務。本案消費者因再次懷孕,應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可能構成給付不能之情形。

三、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1.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對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不得以定金、訂金為名沒收全部已付款項。
  2. 業者僅得收取已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應退還其餘款項。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消費者採取下列步驟:

    • 以書面方式向婚紗公司提出解約申請
    • 檢附懷孕相關醫療證明
    • 要求退還扣除必要費用後之款項
  2. 如業者拒絕合理退費:

    • 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
  3. 應保存相關文件:

    • 簽約文件
    • 付款證明
    • 醫療證明
    • 與業者往來之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消費者因懷孕之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履行契約,業者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及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扣除必要費用後退還其餘款項。建議消費者先透過協商方式處理,如無法達成共識,可循消保官調解或司法途徑主張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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