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提告侵佔配偶財產,但對方知悉侵佔事實已超過2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對方已知悉侵佔事實超過2年,應已逾越法定告訴期間。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對方知悉損害事實已超過2年,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已罹於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即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對方可能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考量本案對方知悉侵佔事實已逾2年,其刑事告訴權應已罹於6個月之法定期間,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應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因應可能衍生之法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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