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有一天在放學的路上拍了兩個人(一男一女)走在一起的背影照片 其中一位是我的朋友也是同班同學 我出於開玩笑的心態用AI將他們兩人走在一起的背影照製作成兩人手牽手的曖昧照 並發給另一位同班同學 現在那位女生認為此行為已侵犯了她的肖像權及人格權,並因散布不實影像及言語,導致她的之名譽權受損。 該不當行為使本人承受嚴重心理壓力與精神痛苦,造成精神上之侮辱與困擾 因此她要求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賠償新台幣五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請問此賠償要求是否合理 若是上法庭可能會是怎樣的判決
當事人在放學路上拍攝同班同學(一男一女)的背影照片,並使用AI技術將照片修改成兩人牽手的曖昧照片,隨後將該照片分享給其他同學。女方當事人認為此行為侵犯其肖像權及人格權,並造成名譽損害,要求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萬元。
考量以下因素:
考量本案涉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人格權侵害,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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