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改圖侵犯肖像權及名譽權求償糾紛

我之前有一天在放學的路上拍了兩個人(一男一女)走在一起的背影照片 其中一位是我的朋友也是同班同學 我出於開玩笑的心態用AI將他們兩人走在一起的背影照製作成兩人手牽手的曖昧照 並發給另一位同班同學 現在那位女生認為此行為已侵犯了她的肖像權及人格權,並因散布不實影像及言語,導致她的之名譽權受損。 該不當行為使本人承受嚴重心理壓力與精神痛苦,造成精神上之侮辱與困擾 因此她要求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賠償新台幣五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請問此賠償要求是否合理 若是上法庭可能會是怎樣的判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放學路上拍攝同班同學(一男一女)的背影照片,並使用AI技術將照片修改成兩人牽手的曖昧照片,隨後將該照片分享給其他同學。女方當事人認為此行為侵犯其肖像權及人格權,並造成名譽損害,要求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肖像權侵害
  • 本案拍攝他人背影並加工照片的行為,應已構成對當事人肖像權之侵害
  • 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拍攝、修改及散布照片,應已侵害其肖像權之自主決定權
  1. 名譽權及人格權侵害
  • 將照片加工成暗示兩人有親密關係的樣態並散布,應已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之「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
  • 此種行為可能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且已造成精神上之痛苦與困擾

二、賠償金額合理性評估

考量以下因素:

  1. 侵害情節:
  • 行為雖具不當性,但尚屬輕微
  • 照片為背影,辨識度較低
  • 散布範圍僅限於同學間
  1. 當事人身分:
  • 雙方均為學生
  • 行為人為初犯且具悔意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和解方案:
  • 立即停止散布並刪除相關照片
  • 向受害人誠懇道歉
  • 協商合理賠償金額(建議1-2萬元)
  1. 若進入訴訟:
  • 法院可能依具體情況酌減賠償金額
  • 需考慮額外的訴訟成本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人格權侵害,建議:

  1. 優先採取和解方式處理,可節省訴訟成本
  2. 5萬元賠償金額就學生身分而言略顯過高,建議協商調降
  3. 應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並誠懇道歉以降低對方精神損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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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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