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23

房屋信託糾紛與處分權爭議

房屋借貸合約未成立,但房屋被信託了,又因雜費協商不成,受託人揚言要處分房子,請問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房屋借貸合約未成立但已進行信託,因雜費爭議導致受託人威脅處分房屋之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信託關係之成立與效力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本案信託關係應已合法成立,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管理房屋。

二、受託人之義務

  1. 依信託法第22條規定:「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揚言處分房屋之行為,可能違反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 依信託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若受託人違反規定致信託財產受損害,即使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信託財產處分限制

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設定權利:

  1. 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
  2. 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
  3. 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作為
  • 保全受託人威脅處分房屋之相關證據
  • 檢視信託契約內容,確認受託人權限範圍
  1. 法律救濟
  • 若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財產,可依信託法第35條第3項請求將所得利益歸於信託財產
  • 依信託法第24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
  • 必要時可聲請假處分防止房屋遭受處分
  1. 協商處理
  • 建議先就雜費爭議進行協商
  • 可尋求專業調解機構協助

肆、結論

考量受託人之行為可能違反信託法第22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未符合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建議委託人:

  1. 立即保全相關證據
  2.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雜費爭議
  3. 若協商不成,再依法採取法律救濟途徑
  4.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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