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遇詐騙,對方雖提出法院扣款支付文件,但當事人未實際收到款項及手機。案件中當事人被騙取簽名及照片,現欲尋求救濟途徑。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本案中當事人之簽名及照片應受該法保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案中詐騙者未經合法授權取得當事人個人資料,應可要求停止使用。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及個人資料保護議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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