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錢,是109年1月22號,我是用提款機提款,在郵局跨行轉帳,事後單據遺失,無法開口求償,但是考慮覺得不應該沒有單據就不索討,對方也承認有欠錢,只承認欠100000,當人組長沒有單據不願意還款,本人不記得跨行到哪一個銀行,對方雖然承諾會協助核對方銀行帳戶,找出十萬或15萬的匯入金額,但是一直說找不到,很擔心銀行超過5年無法提供單據,但對方可能隱匿,不願承認匯入的帳戶是哪一個,法院可以幫當事人查對方各個銀行帳戶109年1月22日入帳資料嗎?我有確定日期,但沒有匯出單據證明,這樣提告有勝訴的可能嗎
當事人於民國109年1月22日透過郵局ATM跨行轉帳借款予對方,金額約為10-15萬元。目前: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因: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案可能的證據:
依民法第470條規定,借貸若未定期限,貸與人可隨時請求返還。本案應注意:
考量本案已有對方承認債務之事實,且有明確交易日期可供查證,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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