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錢,是109年1月22號,我是用提款機提款,在郵局跨行轉帳,事後單據遺失,無法開口求償,但是考慮覺得不應該沒有單據就不索討,對方也承認有欠錢,只承認欠100000,當人組長沒有單據不願意還款,本人不記得跨行到哪一個銀行,對方雖然承諾會協助核對方銀行帳戶,找出十萬或15萬的匯入金額,但是一直說找不到,但對方可能隱匿,不願承認匯入的帳戶是哪一個,我有確定日期,但沒有匯出單據證明,這樣提告有勝訴的可能嗎
當事人於民國109年1月22日透過郵局ATM跨行轉帳借款予對方,轉帳單據已遺失。對方承認借款事實但僅承認借款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當事人主張借款金額為15萬元。對方雖承諾協助核對銀行帳戶以確認實際匯入金額,但未提供相關資訊。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對方已承認借款事實,消費借貸關係應已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當事人主張借款金額為15萬元,應就超過10萬元部分負舉證責任。
本案為消費借貸之債權,適用一般15年之請求權時效,自109年1月22日起算,目前債權尚未罹於時效。
考量對方已承認10萬元借款事實,建議可就此金額先行請求返還。關於爭議之5萬元部分,因缺乏直接證據,建議先蒐集相關事證後再行主張。訴訟結果仍需視實際舉證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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