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颱風天停止上班(颱風假)而增加當月休假天數,雇主欲將其中一天休假改為調休之適法性問題。
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條規定:「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同辦法第12條規定:「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登記。」
颱風假應屬政府基於安全考量所為之強制停止上班措施,而非一般性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法定休假,不應因颱風假而影響原有之休假權益。
颱風假係因天然災害所致之停班,其性質應與一般調休制度有別。
雇主不應將強制性停止上班之颱風假,作為調整原有休假之依據。
考量颱風假係屬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之性質,且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應以停班登記處理,建議雇主不應將颱風假視為一般休假予以調整,以確保勞工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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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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