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美國總公司簽訂contractor agreement(承攬契約),以美金收取報酬,涉及是否需要適用台灣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契約係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應就實際工作情況判斷是否具有從屬性,而非僅依契約名稱認定。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勞工係指「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因此應就以下要件進行判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若實際上構成勞動契約關係,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承攬關係之規定,承攬關係應具備: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勞動契約關係,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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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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