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公司資遣但未收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且公司未依法進行資遣通報,致無法申請失業給付之案件。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本案雇主未進行通報,應有違反該條規定之情事。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本案應視具體離職原因判斷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可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建議立即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說明遭資遣但未收到證明文件之情況。
可循下列程序處理:
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未通報資遣之情事。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資遣通報義務,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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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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