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住戶於裝潢時在廁所挖洞通至地下室,該挖洞位置位於其他住戶的停車位上方,管委會認為此行為合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本案一樓住戶挖洞行為應涉及建築物主要構造之變更。
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該住戶應先取得相關建築執照。
若停車位為他人專有部分,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停車位所有權人應可主張權利受侵害。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結構之變更應依法令規定辦理,且需符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考量本案涉及建築物主要構造變更,應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取得建築執照。若未經核准即施工,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議儘速確認工程合法性,並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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