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本案店家於人行道上設置大型直立式招牌,應屬於非必要設施,且妨礙行人通行,應違反上述規定。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1條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負有管理及維護道路暢通之責,對於違規設置之招牌,可能依法要求限期改善或強制拆除。
初步處理
行政申訴 若溝通無效,可向下列單位反映:
檢舉準備
考量該店家設置之招牌可能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規定,建議先採取柔性溝通方式,若未獲改善再循行政途徑處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依法進行查處,要求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之行政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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