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跟房東簽租賃契約,原訂簽約時間8年但我們現在提前解約。契約中提到我們可以解約,但在沒有三個月前通知的話要最高一個月違約金那邊沒有填相關的數字,但房東現在說要扣我們兩個月押金這樣合理嗎?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本案雖有違約金之約定,但因未填寫具體金額,該違約金約定應屬不完整。
建議承租人可與房東協商:
如無法達成協議:
考量本案違約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具體金額,且房東要求之違約金金額已超過契約明定之上限,建議承租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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