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的部分我們要提前解約,依約定我們得解約但要提前三個月,但因為比較臨時所以我們需要支付違約金,當初合約內容說沒有提前三個月的話應支付_個月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但沒有明確寫多少,房東現在說要扣兩個月這樣是合理的嗎?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房東要求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應可能構成違約金過高之情形。
建議與房東協商合理之違約金金額,可參考:
如無法達成共識:
考量本案違約金約定不明確,且房東要求之金額可能過高,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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