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裝潢物品返還爭議

房租解約,合約中寫依現況返還。 那這樣我的裝潢像抽油煙機、靜電機、冷氣等等要拆除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租賃契約約定「依現況返還」
  • 承租人在租期內增設裝潢及設備,包含抽油煙機、靜電機、冷氣等
  • 現欲終止租約,對於上述增設物的處理方式有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增設物的處理權利

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承租人應有權取回自行增設的設備,惟須注意:

  1. 增設物應屬可分離之工作物
  2. 取回時應回復租賃物原狀

二、返還義務的範圍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契約中約定「依現況返還」應可能指:

  1. 基本居住功能的維持
  2. 房屋結構完整性的保持

三、權利行使期限

依民法第45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租人應注意:

  1. 工作物取回權有2年時效限制
  2. 時效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參、處理建議

  1. 合約檢視
  • 詳細檢視租約是否有關於增設物處理的特別約定
  • 確認「依現況返還」條款的具體內容
  1. 增設物處理
  • 可分離之增設物(如抽油煙機、靜電機、冷氣)應可取回
  • 取回時應注意:
    • 不損及原有建物結構
    • 妥善修復原狀
    • 保留拆除前後照片存證
  1. 與房東溝通
  • 建議與房東進行協商
  • 可討論:
    • 設備折價轉售方案
    • 保留部分實用設備之可能性
  • 達成協議後製作書面記錄

肆、結論

關於增設物處理問題,建議承租人:

  1. 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應有權取回自行增設之工作物
  2. 考量「依現況返還」約定可能涉及房屋基本功能維持,建議先與房東協商增設物處理方式
  3. 若決定取回增設物,應注意回復原狀義務及2年時效限制
  4. 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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