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的部分我們要提前解約,依約定我們得解約但要提前三個月,但因為比較臨時所以我們需要支付違約金,當初合約內容說沒有提前三個月的話應支付_個月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但沒有明確寫多少,房東現在說要扣兩個月這樣是合理的嗎?
本案租賃契約雖有違約金約定,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數額,僅載明「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依契約文義解釋,違約金應以一個月租金為上限。
房東要求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已逾越契約明定之上限,此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雖然本條係規範重利罪,但可作為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之參考。本案違約金若超過一個月租金,可能有過高之虞。
建議向房東說明契約已明確約定違約金上限為一個月租金,其要求已逾越契約約定
可提出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之方案,此方案符合:
若房東堅持要求兩個月租金,可考慮:
考量本案契約已明確約定違約金上限為一個月租金,且房東要求之兩個月租金違約金顯已逾越契約約定,建議承租人堅持依約定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此舉於法於理皆有依據。建議雙方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以達成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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