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住戶發出沉重的腳步聲響,經由管委會勸導通知他們又拒不承認推托我無法證明他們在家,請問面對這種問題我該如何有效地收證舉證並如何能夠請警察機關協助辦理
本案為公寓大廈住戶間噪音糾紛案件,上層住戶發出沉重腳步聲影響下層住戶安寧,經管委會勸導後對方否認並以無法證明為由拒絕改善。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上層住戶的行為若持續造成干擾,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上層住戶的行為應可能違反該條規定。
依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若該行為超出管制標準,應可能違反噪音管制相關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住戶間生活噪音糾紛,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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