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捷運公司因乘客鞋子卡住手扶梯造成設備毀損,向乘客請求損害賠償之案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乘客若因未注意鞋子狀況而導致設備損壞,應可能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捷運公司應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規定:「旅客應依規定支付票價、遵守秩序、排隊禮讓,並愛護大眾捷運系統設施、設備」,乘客應可能違反愛護設施設備之義務。
關於乘客鞋子卡住手扶梯造成設備毀損事件,應可能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違反大眾捷運法之規定。
建議先透過和解方式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未來建議加強安全警示標示,並定期進行設備檢查維護,以預防類似事故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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