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偵查庭傳票,罪名為妨礙名譽等。在偵查庭中,檢察官另外詢問傷害改為過失傷害部分。後來偵結公告顯示妨礙名譽等不起訴,當事人詢問過失傷害部分是否也包含在不起訴處分中。
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可能發現其他犯罪事實並一併調查,此為檢察官偵查職權之一部分。
本案中,檢察官在偵查庭除原本的妨礙名譽案件外,另行詢問傷害改為過失傷害部分,應屬於偵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犯罪事實。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應明確記載其處分範圍,包含所有經偵查之犯罪事實。
不起訴處分書應記載被告所涉全部犯罪事實及不起訴理由,以確定不起訴效力之範圍。
考量本案過失傷害部分係在偵查庭中另行調查,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不起訴處分書之具體內容,以確定該部分是否已包含在不起訴處分範圍內。如有疑義,應即時向檢察官查詢釐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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