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事後加收走路費和罰單費用,東西在車上不給下,這樣合法嗎?我可以告他嗎?

我請搬家公司幫我搬家 當初談好一筆價錢 但是到新家之後他要跟我收走路費 罰單 小費 等等 不然就不搬下車 我能告他嗎 因為東西都在他車上了 我也不能怎樣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與搬家公司約定搬家服務並談妥價格,惟搬家公司於抵達新居後,以東西仍在車上為要脅,要求額外支付走路費、罰單、小費等費用,否則拒絕卸貨。委託人詢問是否可對搬家公司提出法律主張。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承攬契約關係之認定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委託人與搬家公司間應成立承攬契約關係,雙方就搬家服務內容及價金已達成合意,契約成立後,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

(二)搬家公司違反契約義務

  1. 不完全給付之成立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案搬家公司於抵達新居後,單方要求額外支付走路費、罰單、小費等契約外費用,否則拒絕卸貨,此行為應屬違反原契約約定。搬家公司尚未完成卸貨工作,工作未完成前即要求額外費用,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1. 報酬給付時期

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本案搬家公司應完成約定工作(包含卸貨)後,始得請求報酬。搬家公司在工作未完成前要求額外費用,欠缺法律依據。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委託人已被迫支付額外費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搬家公司收取之走路費、罰單、小費等額外費用,因欠缺契約依據及法律上原因,應構成不當得利,委託人可請求返還。

二、刑事責任

(一)強制罪之可能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搬家公司以「不卸貨」為手段,脅迫委託人支付無義務給付之額外費用,可能符合強制罪之構成要件:

  1. 以脅迫方法(威脅不卸貨)
  2.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支付契約外費用)
  3. 具備不法性與故意

考量搬家公司利用物品已上車之優勢地位,強迫委託人接受不利條件之情形,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

(二)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可能符合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1. 主觀上具不法所有意圖
  2. 以惡害通知(不卸貨)使人心生畏懼
  3. 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額外費用)

考量搬家公司以不卸貨為要脅,要求支付額外費用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恐嚇取財罪。

三、行政責任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若搬家公司使用定型化契約,且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可能無效。委託人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調或調解。

(二)公平交易法之檢舉

若搬家公司有系統性欺瞞消費者之行為模式,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條所揭示之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原則。委託人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四、刑事告訴期間

若委託人決定提出刑事告訴,應注意告訴期間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惟本案所涉強制罪及恐嚇取財罪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但仍建議儘速提出告訴,以利證據保全。

參、處理建議

一、當下應對措施

  1. 保持冷靜,蒐集證據

    • 以手機錄音、錄影記錄現場狀況
    • 記錄搬家公司人員之言詞威脅內容
    • 保留原始契約書面或通訊紀錄
  2. 明確表達立場

    • 清楚告知僅願支付原約定價金
    • 表明額外費用無法律依據
    • 要求對方依約完成卸貨
  3. 尋求公權力協助

    • 立即撥打110報警處理
    • 請警方到場協調並製作筆錄
    • 警方介入可嚇阻不法行為

二、事後法律救濟

(一)刑事途徑

  1. 提出刑事告訴

    •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強制罪、恐嚇取財罪告訴
    • 準備資料:
      • 刑事告訴狀
      • 契約書或對話紀錄
      • 現場錄音、錄影檔案
      • 證人資料(如有)
  2. 證據保全

    • 保留付款紀錄(若已被迫支付)
    • 保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調取行車紀錄器畫面

(二)民事途徑

  1.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若已支付額外費用,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
    • 該費用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
  2. 請求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227條,因不完全給付所生損害
    • 可能損害項目:
      • 另覓搬家公司之額外費用
      • 物品延遲搬入之損失
      • 精神慰撫金(若情節重大)
  3. 提起民事訴訟

    • 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小額訴訟程序
    • 標的金額10-50萬元:簡易訴訟程序
    • 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上:通常訴訟程序

(三)行政申訴

  1.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請求協調或調解
  2.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 若搬家公司有系統性欺瞞行為
    • 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三、預防措施建議

  1. 簽訂書面契約

    • 明確記載服務內容、價金、付款方式
    • 約定違約責任條款
    • 保留契約書正本
  2. 確認費用明細

    • 事前詢問是否有其他可能費用
    • 要求業者提供報價單
    • 確認「一口價」之具體範圍
  3. 選擇信譽良好業者

    • 查詢業者評價與紀錄
    • 選擇有營業登記之合法公司
    • 避免來路不明之個人業者

肆、結論

關於搬家公司於抵達新居後,以不卸貨為要脅,要求額外支付走路費、罰單、小費等費用之行為,應屬違反承攬契約義務,可能涉及民法不完全給付及不當得利之民事責任。考量搬家公司利用物品已上車之優勢地位,以脅迫方式強迫委託人支付無義務給付之額外費用,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刑事責任。

建議優先處理順序:

  1. 立即報警處理(保護當下權益)
  2. 蒐集保全證據(為後續訴訟準備)
  3. 評估提出刑事告訴(嚇阻不法,維護公益)
  4. 視情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或賠償)

若已被迫支付額外費用,仍可於事後透過法律途徑請求返還。建議委託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與訴訟成本後,採取最適當之法律行動。


注意事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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