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主要爭議點包括: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及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本案若當事人與配偶雙方對離婚有共識,應優先考慮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具有程序簡便、成本較低、時間較短之優點,且雙方可自行約定監護權及財產分配內容,較具彈性。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且有符合上開離婚事由之情形,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考量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有具體事實足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本案若雙方可達成協議,可自行約定由何方擔任監護人,或約定共同監護。協議內容應包括: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將綜合考量上開因素,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酌定監護權歸屬。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本案應注意,監護權歸屬與探視權、扶養費為不同概念,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有探視權及扶養義務。
本案若當事人與配偶未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本案財產分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計算公式:(甲方婚後財產 - 甲方債務 - 甲方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 - (乙方婚後財產 - 乙方債務 - 乙方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 = 差額 ÷ 2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本案若有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可能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本案應注意是否有上開情形,以確保財產分配之公平性。
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本案若採協議離婚,財產價值應以離婚登記時為準;若採裁判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本案應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限制,應於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自離婚時起5年內行使。
雙方可自行協議財產分配方式,不受法定財產制限制。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並建議諮詢律師確保權益。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下列財產證據:
建議當事人評估下列子女相關事項:
考量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若雙方仍可溝通,建議優先嘗試協議離婚:
若無法達成協議,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若採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自離婚時起5年內行使,應注意時效限制。
避免常見錯誤:
專業協助:
子女權益優先: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離婚涉及之子女監護權及財產分配問題,建議採取下列處理方式:
離婚方式:若雙方仍可溝通,應優先考慮協議離婚,可節省時間及成本;若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子女監護權: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優先嘗試協議;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聲請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規定酌定。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有探視權及扶養義務。
財產分配:本案若未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應儘速蒐集財產證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雙方可協議分配方式,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平均分配。應注意2年及5年之時效限制。
後續行動: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處理策略,以確保當事人及子女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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