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社工帶走安置三個月,我沒同意也沒毒品,怎樣才能把孩子要回來?

因為小孩 在上課的時候 老師問他們有沒有吃飯 他們都說沒有因為本身就低收入戶 然後我又從鄉下搬來 搬到 市區 然後可能 我之前 去年有 有案件 在 然後小孩子 老師有問他說 媽媽有沒有在用毒品 小孩子很天真的說吃K 然後有一天下課他就莫名其妙被收取直接帶走案子 我都還沒有同意重點是 我也沒有在碰那些東西了 畢竟我現在還懷孕他們就被帶回驗尿驗頭髮 然後因為安置到72個小時後 他因為打了一通電話因為可能我在忙沒接到電話 他們就 給我安置到三個月 因為社工 完全沒有來查證 然後我之前的案件也一件一件的結束 我也因為這樣每天都憂鬱 然後法院有寄單子來說如果我不服的話要看 要 抗告 後還要繳抗告費 我想說我該怎麼做才能讓孩子回來 孩子從小我 我帶大 而且 社工也沒有來查證屬實就亂寫 然後亂把孩子直接帶走 我只想 尋求律師就是我這樣子 要該怎麼把孩子弄回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 當事人為低收入戶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
  • 當事人目前懷孕中
  • 曾有毒品相關案件紀錄(已結案)
  • 近期從鄉下搬遷至市區

二、事件經過

  1. 子女在學校向老師表示未進食
  2. 子女向老師表示母親「吃K」(疑似毒品使用)
  3. 社工未經當事人同意,逕行將子女帶走安置
  4. 子女被要求驗尿、驗頭髮
  5. 因未接到一通電話,安置期間從72小時延長至3個月
  6. 當事人已收到法院通知,告知可提起抗告

貳、法律分析

一、緊急安置的法律依據與程序要求

(一)緊急安置之法定要件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1.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3.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4.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二)多元評估義務

依據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案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

  • 社工未實地訪查家庭狀況即進行安置
  • 僅憑子女在校陳述即採取安置措施
  •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未進行「多元評估」即逕行安置

(三)緊急安置之時間限制與通知義務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

  1. 通知義務(第1項)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1. 時間限制(第2項)
  •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 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 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
  1. 72小時之計算(第58條)
  • 自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算
  • 但在途護送時間、交通障礙時間、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不予計入 本案分析:
  • 社工將安置從72小時延長至3個月,應已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
  • 延長理由若僅為「未接一通電話」,是否符合「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要件,值得質疑
  • 當事人表示「社工完全沒有來查證」,可能違反多元評估義務

二、家庭處遇計畫之優先性

(一)法定義務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1項規定: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二)處遇計畫內容

依據同法第64條第2項,處遇計畫得包括:

  • 家庭功能評估
  • 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
  • 親職教育
  • 心理輔導
  • 精神治療
  • 戒癮治療
  • 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三)家庭支持服務之優先性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2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本案分析:

  1. 應優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 子女表示「沒有吃飯」可能是經濟因素
  • 應先提供生活補助、食物銀行等資源
  • 安置應為最後手段
  1. 經濟困難不等於不適任父母
  • 低收入戶身分不應成為安置之唯一理由
  • 應結合社福資源協助家庭
  1. 處遇計畫之必要性
  • 社工應提出家庭處遇計畫
  • 包括親職教育、戒癮評估、家庭功能評估等
  • 當事人及家庭成員應配合執行

三、安置期間之權利義務

(一)監護權之行使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

  1. 第1項: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2. 第2項: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 重要說明:
  • 安置期間,當事人之親權並未被停止
  • 僅是由主管機關或安置機構在安置範圍內代為行使
  • 當事人仍保有親權,有權爭取子女返家

(二)探視權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3項、第4項規定:

  1. 探視之原則
  •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其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
  • 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探視
  1. 尊重兒童及少年意願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同意探視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本案建議:
  • 當事人應主動向社工或安置機構申請探視
  • 定期探視可維繫親子關係,有利於爭取子女返家
  • 探視時應展現關愛與照顧能力

四、抗告權利與程序

(一)抗告權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二)抗告期間之安置

依據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三)變更或撤銷安置

依據同法第59條第3項規定: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本案分析:

  1. 時效問題
  • 收到法院裁定後10日內必須提起抗告
  • 逾期將喪失救濟機會
  • 請立即確認裁定送達日期
  1. 抗告理由
  • 社工未充分調查即安置,違反多元評估義務
  • 延長安置理由不足(僅因未接一通電話)
  • 當事人已無毒品使用情況(過往案件已結案)
  • 當事人有實際照顧子女之事實
  • 應優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而非逕行安置
  1. 情事變更
  • 若能證明目前無毒品使用、有照顧能力
  • 可另行聲請變更或撤銷安置

五、低收入戶家庭之特殊保護

(一)通報與協助義務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訪視評估與資源連結

依據同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對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本案分析:

  • 子女表示「沒有吃飯」應視為經濟困境之通報
  • 社工應先進行訪視評估,提供經濟補助、食物銀行等資源
  • 而非直接將子女帶走安置
  • 低收入戶身分不應成為安置之唯一理由

六、毒品使用者子女之特殊規定

(一)查訪義務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二)通報義務

依據同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相關情事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案分析:

  • 當事人表示過往有毒品案件,但已結案
  • 若當時未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則不適用本條
  • 即使過往有毒品案件,若已結案且目前無使用情況,不應成為安置之唯一理由

七、繼續安置之延長

(一)延長要件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

(二)安置期滿後之追蹤輔導

依據同法第59條第4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本案分析:

  • 目前安置期間為3個月
  • 若社工認為有繼續安置必要,可能會聲請延長
  • 當事人應積極展現改善意願,避免安置被延長

八、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準用規定

(一)準用規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0條規定: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二)繼續安置至成年

依據同法第111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本案說明:

  • 若子女未滿18歲,適用一般兒童及少年保護規定
  • 若子女已滿18歲,仍可準用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時效性)

(一)提起抗告(最優先)

  1. 時效問題
  • 收到法院裁定後10日內必須提起抗告
  • 逾期將喪失救濟機會
  • 請立即確認裁定送達日期
  1. 抗告狀撰寫重點 應載明以下理由:
  • 程序違法:社工未進行多元評估即安置,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2項規定
  • 延長理由不足:僅因未接一通電話即延長安置至3個月,不符合「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要件
  • 未優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應先依第54條第2項提供生活、醫療等協助,而非逕行安置
  • 當事人已改善:過往案件已結案,目前無毒品使用情況
  • 有實際照顧事實:當事人表示「孩子從小我帶大」,有照顧能力
  • 子女最佳利益:應考量親子關係維繫,安置對子女身心發展之影響
  • 請求撤銷繼續安置裁定:命子女返家,或縮短安置期間
  1. 抗告費用問題
  • 抗告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
  • 若確實無力負擔,可同時聲請「訴訟救助」
  • 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法院可能准予免繳或緩繳

(二)聲請訴訟救助

應備文件:

  • 訴訟救助聲請狀
  • 低收入戶證明
  • 財產清單
  • 懷孕證明(說明經濟困難)
  • 其他足以證明無資力之文件

二、證據蒐集與準備

(一)證明無毒品使用

  1. 主動驗尿、驗毛髮
  • 至醫療機構自費檢驗
  • 取得陰性證明報告
  • 證明目前未使用毒品
  • 建議選擇公立醫院或檢驗所,較具公信力
  1. 過往案件結案證明
  • 向地檢署或法院申請
  • 證明已完成法律程序
  • 無持續犯罪情況

(二)證明照顧能力

  1. 居住環境照片
  • 拍攝現居住處環境
  • 顯示有適當居住空間
  • 環境整潔、安全
  • 有子女的房間或睡眠空間
  1. 經濟狀況說明
  • 低收入戶補助證明
  • 若有工作,提供薪資證明或工作證明
  • 說明雖經濟困難但有穩定收入來源
  • 列出每月收支狀況
  1. 親友支持證明
  • 請親友出具書面證明
  • 說明願意協助照顧子女
  • 提供支持網絡存在之證據
  • 可請親友出庭作證

(三)親子關係證明

  1. 過往照顧紀錄
  • 子女就學紀錄(家長欄簽名)
  • 就醫紀錄(陪同就醫)
  • 學校聯絡簿、親師溝通紀錄
  • 參加學校活動之照片或簽到表
  1. 照片、影片
  • 日常生活照片
  • 親子互動影片
  • 證明親子關係良好
  • 子女生日、節慶活動照片
  1. 子女意願
  • 若子女年齡較大(例如10歲以上),其意願應受重視
  • 可請求法院訊問子女意願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4項,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三、與社工機關溝通

(一)主動聯繫社工

  1. 要求實地訪查
  • 書面請求社工進行家庭訪視
  • 展示改善後的居住環境
  • 說明目前生活狀況
  • 提供驗尿陰性證明等資料
  1. 提出家庭處遇計畫配合意願
  • 表達配合社工輔導意願
  • 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例如:定期驗尿、參加親職教育、接受訪視、參加戒癮治療(若有需要)等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3項,處遇計畫之實施,當事人應予配合
  1. 告知住居所變更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4項規定
  • 保護個案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保持聯繫管道暢通

(二)爭取探視權

  1. 依法享有探視權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3項規定
  • 即使子女安置,父母仍有探視權
  • 向社工或安置機構申請探視
  • 維繫親子關係
  1. 探視時注意事項
  • 準時出席
  • 攜帶適當禮物(食物、玩具、文具等)
  • 展現關愛與照顧能力
  • 社工可能在場觀察,應注意言行
  • 不要在子女面前批評社工或安置機構
  • 鼓勵子女配合安置機構生活

四、長期規劃

(一)參加親職教育課程

  • 主動報名親職教育課程
  • 取得結業證書
  • 向法院證明改善意願
  • 學習正確的教養方式

(二)尋求社福資源

  1. 經濟補助
  •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急難救助
  1. 育兒支持
  • 社區保母系統
  • 課後照顧服務
  • 食物銀行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之服務
  1. 就業協助
  • 若有工作能力,可尋求就業服務
  • 提升經濟能力
  • 證明有能力照顧子女

(三)心理健康照顧

  • 當事人提及「每天都憂鬱」
  • 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可向衛生局或衛生所洽詢免費心理諮商資源
  • 保持身心健康,才能照顧子女
  • 懷孕期間更應注意身心狀況

(四)戒癮治療(若有需要)

  • 若過往有毒品使用情況,即使已結案
  • 可主動參加戒癮治療或支持團體
  • 證明已徹底戒除
  • 向法院展現改善決心

五、尋求法律協助管道

(一)法律扶助基金會

  • 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
  • 申請條件:低收入戶符合資格
  • 全國服務專線:412-8518(手機請加02)
  • 可協助撰寫抗告狀、出庭辯護
  • 網站:https://www.laf.org.tw/

(二)各地律師公會

  • 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 可詢問是否有義務律師協助
  • 部分律師公會有家事法律服務

(三)社福團體

  • 家扶基金會
  • 勵馨基金會
  • 兒童福利聯盟
  • 台灣世界展望會
  • 可提供社工服務及法律轉介

(四)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若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保護議題
  • 可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肆、結論

一、核心問題分析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

  1. 程序正當性疑慮
  • 社工未進行充分的多元評估即安置
  • 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延長安置理由薄弱(僅因未接一通電話)
  1. 家庭支持服務之欠缺
  • 子女表示「沒有吃飯」應視為經濟困境
  • 應優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生活補助、食物銀行等)
  • 而非直接將子女帶走安置
  1. 當事人改善情況未受重視
  • 當事人表示過往案件已結案
  • 目前懷孕中,生活狀態可能已改變
  • 社工未進行現況評估

二、法律依據總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1. 第56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經多元評估後,始得安置
  2. 第54條第2項:應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3. 第57條第2項:繼續安置應符合必要性要件
  4. 第59條第1項:當事人有權於10日內提起抗告
  5. 第60條第3項:當事人有探視權
  6. 第64條:應提出家庭處遇計畫,當事人應配合

三、優先處理順序

  1. 第一優先:立即提起抗告(注意10日時效)
  2. 第二優先: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協助)
  3. 第三優先:主動驗尿驗毛髮(證明無毒品使用)
  4. 第四優先:蒐集照顧能力證據(準備開庭使用)
  5. 第五優先:主動聯繫社工(展現配合意願)
  6. 第六優先:申請探視子女(維繫親子關係)

四、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 有實際照顧子女之事實(「孩子從小我帶大」)
  • 過往案件已結案
  • 社工未充分調查即安置,程序可能有瑕疵
  • 延長安置理由薄弱(僅因未接一通電話)
  • 低收入戶身分,經濟困難非不適任父母之理由
  • 應優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而非逕行安置 不利因素:
  • 過往有毒品案件紀錄
  • 子女在校陳述「沒吃飯」、「媽媽吃K」
  • 需證明目前已無毒品使用情況
  • 需證明有足夠照顧能力 整體評估: 若能提出無毒品使用證明、照顧能力證據,並展現配合社工輔導的意願,有相當機會爭取子女返家或縮短安置期間。即使抗告未能成功,仍可透過配合家庭處遇計畫、定期探視、展現改善成果,於安置期滿前爭取子女返家。

五、特別提醒

  1. 時間緊迫
  • 抗告有10日時效,請立即行動
  • 逾期將喪失救濟機會
  1. 專業協助
  • 建議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不要自行處理,以免影響權益
  1. 積極配合
  • 展現配合社工輔導的意願
  • 有助於爭取子女返家
  • 即使抗告未成功,仍可透過配合處遇計畫爭取
  1. 保持聯繫
  • 定期探視子女,維繫親子關係
  • 保持與社工聯繫,告知住居所變更
  1. 身心健康
  • 照顧好自己,才能照顧子女
  • 懷孕期間更應注意身心狀況
  • 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1. 證據準備
  • 主動驗尿驗毛髮,證明無毒品使用
  • 蒐集照顧能力證據
  • 準備開庭使用

六、最後叮嚀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考量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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