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小孩 在上課的時候 老師問他們有沒有吃飯 他們都說沒有因為本身就低收入戶 然後我又從鄉下搬來 搬到 市區 然後可能 我之前 去年有 有案件 在 然後小孩子 老師有問他說 媽媽有沒有在用毒品 小孩子很天真的說吃K 然後有一天下課他就莫名其妙被收取直接帶走案子 我都還沒有同意重點是 我也沒有在碰那些東西了 畢竟我現在還懷孕他們就被帶回驗尿驗頭髮 然後因為安置到72個小時後 他因為打了一通電話因為可能我在忙沒接到電話 他們就 給我安置到三個月 因為社工 完全沒有來查證 然後我之前的案件也一件一件的結束 我也因為這樣每天都憂鬱 然後法院有寄單子來說如果我不服的話要看 要 抗告 後還要繳抗告費 我想說我該怎麼做才能讓孩子回來 孩子從小我 我帶大 而且 社工也沒有來查證屬實就亂寫 然後亂把孩子直接帶走 我只想 尋求律師就是我這樣子 要該怎麼把孩子弄回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依據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案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1項規定: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依據同法第64條第2項,處遇計畫得包括: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2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本案分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依據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依據同法第59條第3項規定: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本案分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據同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對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本案分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依據同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相關情事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本案分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
依據同法第59條第4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本案分析: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0條規定: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依據同法第111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本案說明:
應備文件: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有利因素: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考量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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