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被惡意大量下單不取貨,對方還揚言繼續騷擾,這樣算詐欺或恐嚇罪嗎?

我在網路上賣貨,有人故意大量下單 不取貨導致我要出大量的運費,還說他以後都要這樣惡意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賣方於網路平台販售商品,遭買方惡意大量下單後不取貨,導致賣方需負擔大量運費損失。買方更揚言將持續進行此類惡意行為,對賣方營業造成重大損害。本案涉及網路交易糾紛,買方行為可能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並可能涉及刑事詐欺及恐嚇等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1. 契約成立與效力
  • 網路交易屬民法上買賣契約之一種,買方下單後若賣方接受訂單,契約即告成立
  • 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取貨,構成給付遲延或拒絕給付
  • 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1. 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賣方得請求之損害包括:
  • 已支出之運費
  • 商品因往返運送造成之損害
  • 其他可證明之損失(如倉儲費用、人力成本等)
  1. 違反誠信原則
  •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買方明知故意、以損害賣方為目的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 此類惡意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賣方得主張買方權利濫用

(二)侵權行為責任

  1. 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買方明知其行為將造成賣方損害,且表明將持續為之,具有故意性
  • 侵害賣方之財產權及營業權
  1. 違背善良風俗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買方惡意下單不取貨之行為,違背交易誠信及善良風俗
  • 賣方得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1. 損害賠償範圍
  • 積極損害:運費、商品損耗、倉儲費用等實際支出
  • 消極損害:營業機會損失、商譽損害等(需提出具體證明)

二、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之檢討

  1.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構成要件: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 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 行為人因此取得財物或使他人受損害
  1. 本案適用分析
  • 若買方自始無購買意願,僅為使賣方受損而下單,可能構成詐欺罪
  • 買方施用詐術(假意下單購買),使賣方陷於錯誤(誤信為真實交易)
  • 賣方因此支出運費、商品成本等財物
  • 需證明買方主觀上具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1. 刑法第339條第3項未遂犯
  • 若買方已著手實行但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仍可能構成詐欺未遂罪
  1. 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之可能性
  • 若買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恐嚇罪之檢討

  1.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構成要件: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致生危害於安全
  1. 本案適用分析
  • 買方揚言「以後都要這樣惡意搞」,屬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
  • 若此言論使賣方心生畏懼,影響正常營業,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本罪為告訴乃論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其他相關刑責

  1. 妨害電腦使用罪
  • 若買方利用程式或大量帳號惡意下單,干擾網路平台正常運作
  • 可能涉及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相關罪責
  1. 重利罪之排除
  • 刑法第344條及第344-1條規範重利行為,與本案無關

三、行政責任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限制

  1. 消保法保護範圍
  • 消費者保護法主要保護消費者權益
  • 本案買方行為明顯濫用權利,違反誠信原則
  1. 權利濫用不受保護
  • 依誠信原則,惡意買家不應受消保法保護
  • 賣方得主張買方權利濫用,排除消保法之適用

(二)電子商務相關規範

  1. 網路平台管理責任
  • 網路平台業者應建立交易安全機制
  • 對於惡意買家應有檢舉及處理機制
  1. 個人資料保護
  • 處理過程中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 不得任意公開買方個人資料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及刑事詐欺、恐嚇等責任,暫無其他特殊法規適用。若買方行為涉及組織犯罪或其他特殊情節,可能需進一步評估其他法規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證據保全(最優先)
  • 截圖保存所有訂單記錄、對話紀錄(包括時間戳記)
  • 保留運費單據、物流證明、出貨紀錄
  • 記錄買方帳號資訊、聯絡方式、IP位址等
  • 若有買方恐嚇言論,務必完整保存並可考慮錄音或錄影
  • 建議將證據備份至雲端或多處保存
  1. 平台檢舉機制
  • 立即向網路平台檢舉惡意買家行為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要求平台停權或限制該買家帳號
  • 申請平台協助調查,並請求提供買家相關資料(供法律程序使用)
  • 詢問平台是否有賣家保護機制或損失補償制度
  1. 防護機制建立
  • 將惡意買家加入黑名單,拒絕其後續訂單
  • 設定單一帳號訂購數量限制或金額上限
  • 考慮採用「貨到付款」或「預付制度」
  • 對新買家或信用不良者要求先付款或提高門檻
  • 建立買家信用評等系統

二、民事救濟途徑

  1. 發送存證信函
  • 載明買方違約事實及具體行為態樣
  • 請求賠償具體金額(運費及其他損失),並附上計算明細
  • 警告若不停止將採取法律行動(包括民事及刑事)
  • 給予合理期限(如七日)回應或賠償
  • 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1. 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
  • 若損失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較簡便)
  • 若金額較大或買方提出異議,需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請求項目應包括:
  • 已支出之運費(需提供單據)
  • 商品損耗(需證明因往返運送造成之損害)
  • 其他可證明之損失(如倉儲費、人力成本等)
  •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視情況而定)
  1. 假扣押聲請
  • 若擔心買方脫產或無資力賠償,可先聲請假扣押
  • 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
  • 保全將來勝訴後之執行可能性
  1. 調解程序
  • 可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程序較訴訟簡便快速
  • 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訴訟

三、刑事救濟途徑

  1. 提出刑事告訴
  •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刑法第339條)
  • 若有恐嚇言論,一併告訴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 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 訂單紀錄、對話紀錄
  • 運費單據、損失證明
  • 恐嚇言論之截圖或錄音
  • 證人證詞(如物流人員、平台客服等)
  1. 告訴期間注意
  •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無告訴期間限制
  • 恐嚇罪為告訴乃論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建議儘速提出告訴,避免證據滅失或超過告訴期間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免繳裁判費,程序較為經濟
  • 但需注意刑事判決結果可能影響民事請求

四、預防性建議

  1. 交易條款修改
  • 明定惡意下單不取貨之違約責任
  • 設定違約金條款(需注意不得過高,以免被法院酌減)
  • 要求高額訂單預付訂金或全額付款
  • 明定取消訂單之期限及方式
  1. 買家管理機制
  • 建立買家信用評等系統,記錄交易紀錄
  • 對新買家或信用不良者採取較嚴格措施
  • 設定黑名單制度,並與其他賣家分享資訊(需注意個資法規定)
  • 要求高風險買家提供身分證明或聯絡資料
  1. 保險規劃
  • 考慮投保營業損失險或相關商業保險
  • 降低惡意行為造成之損失風險
  • 諮詢保險業者是否有相關保障方案
  1. 平台選擇
  • 選擇有完善賣家保護機制之平台
  • 了解平台對惡意買家之處理政策
  • 善用平台提供之交易安全工具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立即執行):

  1. 完整保存所有證據(訂單、對話、單據等)
  2. 向平台檢舉並申請協助處理
  3. 將惡意買家列入黑名單,拒絕後續交易
  4. 評估損失金額並製作清單 第二階段(七日內):
  5. 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停止惡意行為並賠償損失
  6. 整理完整證據資料及損失明細
  7. 諮詢律師評估訴訟可行性及勝訴機率
  8. 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第三階段(視情況執行):
  9. 若買方未回應或拒絕賠償,提出刑事告訴
  10. 同時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11.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執行可能性
  12. 持續追蹤案件進度,配合司法程序

肆、結論

本案買方行為明顯違反誠信原則,依民法第148條及第184條規定,構成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賣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若買方自始無購買意願而惡意下單,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其揚言持續惡意行為之言論,若使賣方心生畏懼,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建議您採取以下行動:

  1. 優先保全證據:這是後續所有法律行動的基礎,務必完整保存所有相關資料
  2. 立即向平台檢舉:尋求平台協助制止惡意行為,並請求提供買家資料
  3. 發送存證信函:展現維權決心並保留法律追訴權,給予對方回應機會
  4. 評估損失後決定救濟途徑:依損失金額及證據完整性,選擇適當之民事救濟方式
  5. 同時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公權力制止惡意行為,並對買方產生嚇阻效果 依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對於明知故意、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應不予保護。您的權益應受法律保障,建議積極採取法律行動,以遏止惡意買家之不法行為。惟刑事部分需證明買方主觀上之詐欺故意,建議蒐集完整證據(如買方自承惡意之對話紀錄等),以利後續訴訟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您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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