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網路上經營商品銷售業務,遭遇買家惡意大量下單後拒絕取貨,導致賣家需負擔大量運費損失。買家更明確表示「記仇」並預告「以後都要這樣搞」,持續進行報復行為,對當事人之營業造成重大且持續性之損害。此行為已超越一般消費糾紛範疇,涉及惡意侵權與權利濫用問題。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買家雖形式上行使下單之權利,但其明確表示「記仇」、「以後都要這樣搞」,顯然以損害賣家為主要目的,已構成權利濫用。此行為違反誠信原則,賣家得主張:
若買家因其惡意行為而免除應支付之運費或其他費用,致賣家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賣家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本條主要適用於買家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之情形,於本案較不直接適用。
建議賣家於交易條款中明定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若有此約定,當買家拒絕收貨時,賣家除得請求實際損害賠償外,亦得請求違約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成立詐欺罪之關鍵在於證明買家「自始無購買意願」: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買家表示「記仇」、「以後都要這樣搞」,此言論屬於以加害財產之事通知賣家,若足使賣家心生畏懼,影響其營業安全感,應可能成立恐嚇罪。 本罪成立要件:
若買家使用自動化程式或其他不正方法大量下單,干擾賣家網站或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惟需視實際情況判斷。
雖買家形式上為消費者,但其行為已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若透過第三方平台(如蝦皮、露天等)交易,該平台之使用者條款可能對惡意買家有相關規範。賣家得向平台檢舉,請求平台依其規範處理(如停權、列入黑名單等)。
處理此爭議時,賣家應注意不得違法利用或公開買家之個人資料,以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若欲公開警示其他賣家,應以不揭露個人資料為原則。
若調解不成立或買家拒絕配合,應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若擔心買家脫產或無法執行,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優點:
若透過網路平台(如蝦皮、露天、PChome等)交易:
在合法範圍內,可考慮:
第一階段(第1-2週):證據保全與防護
本案買家之行為已明顯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並同時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家明確表示「記仇」並預告「以後都要這樣搞」,此惡意報復行為不僅造成當事人財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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