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故意大量下單不領貨,我要賠運費,還被威脅報復怎麼辦?

我在網路上賣東西 遇到有人故意大量下單 然後貨到了 都不領貨導致我要出大量的運費,還說他記仇以後都要這樣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網路上經營商品銷售業務,遭遇買家惡意大量下單後拒絕取貨,導致賣家需負擔大量運費損失。買家更明確表示「記仇」並預告「以後都要這樣搞」,持續進行報復行為,對當事人之營業造成重大且持續性之損害。此行為已超越一般消費糾紛範疇,涉及惡意侵權與權利濫用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1. 契約成立與效力 網路交易屬民法上買賣契約之一種,買家下單後雙方買賣契約即告成立。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受人負有受領標的物及給付價金之義務。本案買家下單後拒絕收貨,已違反契約上之受領義務。
  2. 受領遲延責任(民法第234條、第237條) 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買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構成「受領遲延」。 依民法第237條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賣家因買家受領遲延所支出之運費、保管費用等,應得向買家請求賠償。
  3. 不完全給付與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 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本案雖非典型不完全給付情形,但買家之惡意行為導致賣家遭受運費損失、商品貶值、營業損失等,賣家應得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 已支出之運費
  • 商品因退貨造成之貶值損失
  • 可證明之營業損失
  • 處理此事務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1. 故意侵權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買家明知其大量下單後拒絕收貨之行為將造成賣家損害,仍故意為之,且明確表示將持續為之,已構成故意侵權行為。 依同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買家以「記仇」為由,預告將持續以此方式報復賣家,此行為方法顯然違背善良風俗,縱使未直接侵害特定權利,仍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2.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民法第197條)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 短期時效: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時起2年
  • 長期時效: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 建議當事人應儘速主張權利,避免罹於時效。
  1. 損害賠償範圍 財產上損害賠償可能包括:
  • 運費支出
  • 商品損失
  • 營業損失(需具體舉證)
  • 處理費用 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若能證明商譽受損或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227-1條準用第195條規定,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三)權利濫用與誠信原則違反(民法第148條)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買家雖形式上行使下單之權利,但其明確表示「記仇」、「以後都要這樣搞」,顯然以損害賣家為主要目的,已構成權利濫用。此行為違反誠信原則,賣家得主張:

  • 買家之下單行為因違反誠信原則而不生效力
  • 拒絕履行對該買家之給付義務
  • 請求損害賠償

(四)不當得利(民法第183條)

若買家因其惡意行為而免除應支付之運費或其他費用,致賣家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賣家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本條主要適用於買家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之情形,於本案較不直接適用。

(五)違約金約定(民法第250條)

建議賣家於交易條款中明定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若有此約定,當買家拒絕收貨時,賣家除得請求實際損害賠償外,亦得請求違約金。

二、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成立詐欺罪之關鍵在於證明買家「自始無購買意願」:

  1. 施用詐術:假裝有購買意願而下單
  2. 使人陷於錯誤:賣家誤信為正常交易而出貨
  3. 交付財物或取得利益:賣家支出運費、商品成本
  4. 不法所有意圖:買家意圖使賣家受損害 若能證明買家下單時即無付款意願,僅為報復而為,可能構成詐欺罪。惟此需有充分證據支持,實務上舉證可能有一定難度。

(二)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買家表示「記仇」、「以後都要這樣搞」,此言論屬於以加害財產之事通知賣家,若足使賣家心生畏懼,影響其營業安全感,應可能成立恐嚇罪。 本罪成立要件:

  • 以將來惡害通知他人
  • 該惡害涉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
  • 致生危害於安全 建議保存相關對話紀錄作為證據,此罪相較詐欺罪較容易成立。

(三)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9條)

若買家使用自動化程式或其他不正方法大量下單,干擾賣家網站或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惟需視實際情況判斷。

三、行政責任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限制

雖買家形式上為消費者,但其行為已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限制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雖賦予消費者七日鑑賞期權利,但此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誠信原則。買家惡意大量下單後退貨,已構成權利濫用,賣家得主張不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
  2. 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若損害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內,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至第45條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申請調解。惟本案買家行為惡劣,此途徑可能不適合,建議直接循民刑事途徑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電子商務相關規範

若透過第三方平台(如蝦皮、露天等)交易,該平台之使用者條款可能對惡意買家有相關規範。賣家得向平台檢舉,請求平台依其規範處理(如停權、列入黑名單等)。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考量

處理此爭議時,賣家應注意不得違法利用或公開買家之個人資料,以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若欲公開警示其他賣家,應以不揭露個人資料為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第一週內完成)

(一)證據保全(最優先且最重要)

  1. 完整保存所有對話紀錄
  • 買家表示「記仇」、「以後都要這樣搞」之訊息截圖
  • 包含LINE、Facebook Messenger、電子郵件等所有通訊紀錄
  • 保存完整對話脈絡,避免斷章取義
  • 建議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增強證據力
  1. 保存交易相關文件
  • 所有訂單明細(含下單時間、商品、數量、金額)
  • 運費單據及收據
  • 物流追蹤紀錄
  • 退貨紀錄
  • 銀行交易明細
  1. 製作損失清單
  • 詳細列出每筆訂單之運費支出
  • 商品因退貨造成之貶值損失
  • 處理時間成本
  • 其他可證明之損失
  • 建議製作Excel表格,清楚記載

(二)網站防護措施

  1. 設定下單限制機制
  • 限制單一帳號每日下單數量
  • 限制單一IP位址下單次數
  • 限制單一收件地址下單數量
  • 要求新客戶或高風險訂單預付訂金或全額付款
  1. 建立黑名單機制
  • 將該買家之帳號、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列入黑名單
  • 封鎖其後續下單
  • 若買家更換帳號,應建立辨識機制
  1. 調整付款方式
  • 暫停或限縮貨到付款服務
  • 優先採用預付款方式
  • 對新客戶或可疑訂單要求先付款後出貨
  1. 加強訂單審核
  • 對異常大量訂單進行人工審核
  • 可疑訂單先聯繫確認
  • 必要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明

二、民事救濟途徑

(一)發函催告(建議於2週內完成)

  1. 寄發存證信函 建議委託律師或自行至郵局辦理存證信函,內容應包括:
  • 雙方交易事實之陳述
  • 買家違約及侵權行為之具體描述
  • 引用相關法律條文(民法第148條、第184條、第227條、第234條、第237條等)
  • 損害金額之詳細計算
  • 請求賠償之具體金額
  • 限期回覆(建議7至14日)
  • 告知若不回覆將採取法律行動
  1. 存證信函之法律效果
  • 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中斷時效(民法第129條)
  • 給予對方和解機會
  • 展現處理決心

(二)調解程序(建議優先採用)

  1.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通常1至2個月內完成)
  • 費用低廉(免費)
  •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具有強制執行力(與確定判決同)
  • 可避免訴訟之勞費 程序:
  • 向買家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聲請
  •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 等候調解期日通知
  • 出席調解會議
  1.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損害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內,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至第45條規定處理。惟本案買家行為惡劣,此途徑可能效果有限,建議評估後決定是否採用。

(三)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立或買家拒絕配合,應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選擇適當訴訟程序
  • 小額訴訟(請求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
  • 程序最簡便
  • 一次辯論終結
  • 不得上訴(判決即確定)
  • 適合金額較小之案件
  • 簡易訴訟(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
  • 程序較通常訴訟簡化
  • 可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
  • 適合中等金額案件
  • 通常訴訟(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
  • 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
  • 可上訴至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 程序較繁複,時間較長
  1. 請求項目 民事訴訟中可請求:
  • 運費損失(需提供單據)
  • 商品貶值損失(需舉證說明)
  • 營業損失(需具體舉證,如營業額下降等)
  • 精神慰撫金(若能證明商譽受損或精神痛苦)
  • 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等)
  1. 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可向下列法院起訴:
  •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普通審判籍)
  • 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特別審判籍)
  • 若有約定管轄法院,從其約定
  1. 訴訟準備
  • 撰寫民事起訴狀
  •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 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 繳納裁判費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四)假扣押聲請

若擔心買家脫產或無法執行,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1. 要件
  •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1. 程序
  • 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狀
  • 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1/3)
  • 法院裁定准許後,聲請強制執行處執行假扣押
  1. 效果
  • 保全買家之財產
  • 避免脫產
  • 確保日後判決可執行

三、刑事救濟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1. 恐嚇罪告訴(建議優先提出)
  •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針對買家「記仇」、「以後都要這樣搞」之言論
  • 檢附對話紀錄等證據
  • 此罪較容易成立,建議優先提告
  1. 詐欺罪告訴
  • 需證明買家「自始無購買意願」
  • 舉證難度較高
  • 可一併提出,由檢察官調查認定
  1. 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本案恐嚇罪為告訴乃論,建議儘速提出告訴。
  2. 告訴程序
  • 至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
  • 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告訴
  • 檢附所有證據資料
  • 配合偵查程序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優點:

  • 免繳裁判費
  • 可利用刑事調查之證據
  • 程序較簡便 缺點:
  • 需等刑事判決確定
  • 若刑事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可能受影響 建議:可先提刑事告訴,視偵查情況決定是否提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四、其他建議措施

(一)向交易平台檢舉

若透過網路平台(如蝦皮、露天、PChome等)交易:

  1. 檢舉程序
  • 向平台客服檢舉該買家
  • 提供證據資料
  • 說明買家惡意行為
  1. 請求平台協助
  • 要求平台停權該帳號
  • 請求平台列入黑名單
  • 要求平台協助處理爭議
  1. 平台規範
  • 各平台對惡意買家通常有相關規範
  • 可依平台規則請求處理

(二)公開警示(需注意法律界限)

在合法範圍內,可考慮:

  1. 於賣場公告
  • 說明惡意買家處理方式
  • 提醒其他買家注意交易規則
  • 但不得揭露特定買家個人資料
  1. 於賣家社群分享
  • 提醒其他賣家注意
  • 分享防範經驗
  • 但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名譽權或隱私權
  1. 注意事項
  • 不得公開買家姓名、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
  • 陳述事實應客觀真實
  • 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詞
  • 以免觸犯誹謗罪或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尋求專業協助

  1. 律師諮詢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 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 協助撰寫法律文件
  • 代理出席調解或訴訟
  • 提高勝訴機會
  • 律師費可列入求償項目
  1. 法律扶助 若符合資格(經濟弱勢),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 免費法律諮詢
  • 訴訟代理
  • 減輕訴訟負擔 申請資格及程序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查詢。

五、建議處理流程與時程

第一階段(第1-2週):證據保全與防護

  • 完成所有證據保全工作
  • 建立網站防護機制
  • 計算損失金額
  • 諮詢律師 第二階段(第2-4週):發函與告訴
  • 寄發存證信函
  • 提出刑事告訴(恐嚇罪)
  • 向平台檢舉 第三階段(第1-2個月):調解程序
  • 聲請調解
  • 出席調解會議
  • 嘗試和解 第四階段(視調解結果):訴訟程序
  • 若調解不成立,提起民事訴訟
  • 配合刑事偵查程序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第五階段(判決確定後):強制執行
  • 取得勝訴判決或調解筆錄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實現債權

肆、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勝訴可能性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證據明確
  • 買家明確表示「記仇」、「以後都要這樣搞」
  • 顯然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
  • 有具體損害事實及金額
  1. 法律依據充分
  •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民法第227條、第234條、第237條(債務不履行)
  • 法律依據明確,有利於主張
  1. 社會觀感支持
  • 買家行為明顯不當
  • 法院應會支持賣家之主張

(二)不利因素

  1. 舉證責任
  • 詐欺罪需證明買家「自始無購買意願」,舉證難度較高
  • 營業損失需具體舉證,可能有困難
  • 精神慰撫金需證明商譽受損或精神痛苦
  1. 執行困難
  • 即使勝訴,若買家無財產,執行可能困難
  • 需事先調查買家財產狀況
  • 可能需聲請假扣押
  1. 時間與成本
  • 訴訟程序耗時(可能數月至一年以上)
  • 需支付裁判費、律師費等
  • 需評估成本效益

二、成本效益分析

(一)訴訟成本

  1. 裁判費
  • 依請求金額計算
  • 10萬元以下:1,000元
  • 10萬至100萬元:1%
  • 勝訴後可請求被告負擔
  1. 律師費
  • 諮詢費:數千元
  • 委任費:依案件複雜度,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 可列入求償項目,但法院不一定全額准許
  1. 時間成本
  • 準備訴訟資料
  • 出席開庭
  • 等候判決
  • 強制執行
  1. 其他費用
  • 證據公證費
  • 假扣押擔保金
  • 強制執行費用

(二)預期效益

  1. 金錢賠償
  • 可能取得運費、商品損失等賠償
  • 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1. 嚇阻效果
  • 阻止買家繼續騷擾
  • 警示其他潛在惡意買家
  1. 保護商譽
  • 展現維護權益之決心
  • 提升其他買家信心

(三)建議

  1. 若損失金額較小(如數萬元以下)
  • 建議優先採用調解程序
  • 評估是否值得進行訴訟
  • 可考慮僅提刑事告訴以收嚇阻之效
  1. 若損失金額較大(如數十萬元以上)
  •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 同時進行民事與刑事程序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1. 若買家持續騷擾
  • 無論金額大小,建議提告以收嚇阻之效
  • 保護長期營業利益

三、特別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1. 民事請求權時效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
  •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15年(民法第125條)
  • 建議儘速主張權利
  1. 刑事告訴期限
  • 恐嚇罪為告訴乃論,應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
  • 建議儘速提出告訴
  1. 時效中斷
  • 發存證信函可中斷時效
  • 提起訴訟可中斷時效

(二)證據力問題

  1. 電子證據之保全
  • 對話紀錄應完整保存
  • 建議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
  • 或請律師見證
  • 保存原始檔案,避免僅有截圖
  1. 證據之完整性
  • 應保存完整對話脈絡
  • 避免斷章取義
  • 前後文應一併呈現
  1. 證據之關聯性
  • 證據應與主張事實相關
  • 損害金額應有單據支持
  • 營業損失應有具體數據

(三)執行問題

  1. 勝訴後之執行
  • 取得勝訴判決或調解筆錄後
  • 仍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若買家無財產,執行可能困難
  1. 財產調查
  • 建議事先調查買家財產狀況
  • 可向法院聲請調查
  • 包括不動產、存款、薪資等
  1. 假扣押之必要性
  • 若擔心買家脫產
  • 應及早聲請假扣押
  • 保全將來執行

(四)其他法律風險

  1. 誹謗罪風險
  • 公開警示時應注意
  • 不得揭露買家個人資料
  • 陳述應客觀真實
  • 避免侮辱性言詞
  1. 個人資料保護法風險
  • 不得違法利用或公開買家個人資料
  • 僅能於必要範圍內使用
  • 違反可能面臨刑事及民事責任
  1. 反訴風險
  • 買家可能提起反訴
  • 主張賣家商品有瑕疵等
  • 應保存商品品質證明

伍、結論

本案買家之行為已明顯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構成權利濫用,並同時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家明確表示「記仇」並預告「以後都要這樣搞」,此惡意報復行為不僅造成當事人財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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