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流浪狗多次進入其住處,在多次驅趕無效後,使用棍子毆打該流浪狗,致使該犬隻發出哀嚎聲。路人目睹後指稱當事人虐待動物。本案主要涉及當事人是否構成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虐待動物行為,以及是否可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流浪狗雖非當事人所飼養或管領,但仍屬本法所保護之動物範疇。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此條文之適用對象為「任何人」,並不以飼主或管領人為限,因此當事人對流浪狗仍負有不得虐待之法律義務。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虐待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分析: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部分較不明顯。惟若流浪狗有飼主或管領人,且該飼主或管領人主張當事人之行為造成動物受傷,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因本案為流浪狗,通常無明確之飼主或管領人,民事責任發生之可能性較低。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5款規定,違反第10條第6款「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惟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利用動物」之行為,尚有疑義。若主管機關認定當事人之行為不符合第10條各款規定,可能改依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雖動物保護法第6條明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但該條文本身並未直接規定罰則。實務上,主管機關可能依據個案情節,判斷是否構成虐待,並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本案當事人使用棍子毆打單一流浪狗,並未使用藥物或槍械,亦未致複數動物死亡,應不構成本條規定。
若當事人或他人將毆打流浪狗之過程拍攝並散布、播送或販賣,可能構成本條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但本案目前並無此情節。
本案中,當事人雖有驅趕流浪狗之正當理由,但使用棍子毆打之方式,可能已逾越必要限度,難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構成虐待動物。 若流浪狗因毆打而受有嚴重傷害(如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當事人可能面臨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若傷害程度較輕,則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 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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