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拍攝已繳79800元但未開始服務,業者要收50%退費手續費合理嗎?

我們已經繳清全額的婚紗拍攝契約的費用台幣79800,本來預計2025年10月開始拍攝,但是因為新娘懷孕,所以和業者告知改至2026年春夏,但是都還未訂定2026年拍攝日期、場地、以及都還尚未試妝和試穿禮服,由於因素考量決定和業者退費,業者卻告知我們已經訂定日期,退費要收50%的退費手續費,請問這是合理的嗎?日期、場地、甚至都還沒到店裡試穿過禮服,業者也尚未正式服務我們,50%手續費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婚紗攝影承攬契約之解約退費爭議。消費者已繳清全額費用新台幣79,800元,原訂2025年10月拍攝,因新娘懷孕而與業者協議延期至2026年春夏。惟延期後尚未確定具體拍攝日期、場地,亦未進行試妝及試穿禮服等前置作業。消費者因故欲解約退費,業者卻主張已訂定日期,要求收取50%退費手續費(約39,900元)。 爭議焦點在於:業者於尚未提供任何實質服務之情況下,收取高達50%之退費手續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與適用法規

本案婚紗攝影契約依民法第490條規定,屬於承攬契約性質,即「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同時,本案亦屬消費關係,應受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之規範。

二、民事責任

(一)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

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本條文明確賦予定作人(即消費者)在工作完成前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此為法律保障定作人之重要規定。 本案中,婚紗攝影工作顯然尚未完成,消費者依法享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惟消費者需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此處所稱「損害」應以「實際損害」為限,而非任意約定之懲罰性費用。

(二)實際損害之認定標準

承攬人可請求之損害賠償,應限於下列項目:

  • 已實際支出之成本(例如已預訂場地之訂金、已購買之特定材料等)
  • 已投入之人力成本(例如已進行之企劃、設計工作)
  • 因解約而無法回收之必要費用 本案情況分析:
  1. 尚未確定2026年拍攝日期:僅約定「2026年春夏」之時間範圍,並無具體年月日,難以認定業者已有確定之場地預訂成本
  2. 尚未試妝、試穿:表示業者尚未提供任何實質服務
  3. 業者主張「已訂定日期」與事實不符:僅有概括性之時間約定,不構成具體履約準備 綜合上述,業者之實際損害應極為有限,可能僅包括行政作業成本及初步諮詢成本,合理估計約在5,000至10,000元之間(約佔契約總價6%至13%)。

(三)違約金過高之調整

若契約中約定50%之退費手續費,此約定可能構成違約金之性質。依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然而,民法第252條明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審酌下列因素:

  1. 業者實際損害程度:本案業者實際損害極低
  2. 契約履行程度:本案契約履行程度趨近於零(未提供任何實質服務)
  3. 比例原則:契約履行程度不足5%,卻收取50%費用,明顯不成比例 此外,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本案雖非「一部履行」,而是「幾乎未履行」,更應減少違約金數額。 綜合判斷,50%之退費手續費(39,900元)顯然過高,與實際損害及契約履行程度嚴重不符,法院應可依民法第252條予以酌減。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若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1.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2.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3.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4.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本案50%退費手續費之約定,可能構成「加重消費者責任」及「對消費者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若經認定顯失公平,該約定應屬無效。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案應審查業者之退費條款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1. 平等互惠原則:退費條款應平衡雙方權益
  2. 誠信原則:不得利用資訊不對等或優勢地位訂定不公平條款
  3. 比例原則:退費扣除額應與實際損害及服務提供程度相當 本案業者在幾乎未提供任何服務之情況下,收取50%費用,顯然違反上述原則,該條款應可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二)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規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曾公告「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 應記載事項:解約退費應明定計算方式,並應扣除「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 不得記載事項:不得約定消費者須負擔顯不相當之違約金或賠償金 本案業者若未能舉證其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卻逕行收取50%費用,可能違反上述規範。

(三)消費爭議之處理

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5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保護官可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若業者之退費條款構成不公平之交易行為,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顯失公平」行為。惟此部分需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消費者可向該會檢舉。

(二)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消費者之退費請求權,性質上屬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散失。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途徑

(一)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消費者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向業者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並主張合理之退費金額。信函內容應包括:

  1. 重申事實
  • 尚未確定具體拍攝日期(僅約定2026年春夏)
  • 未進行任何實質服務(未試妝、試穿、選場地)
  • 業者實際支出成本極低
  1. 主張法律依據
  • 依民法第511條,定作人有權終止契約
  • 賠償應以「實際損害」為限
  • 50%手續費顯不相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52條
  1. 提出合理方案
  • 要求業者提供實際支出成本明細
  • 願意賠償「實際且必要」之費用
  • 建議扣除額:5,000至10,000元,退還69,800至74,800元
  1. 設定期限
  • 給予7至14日回覆期限
  • 逾期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二)協商策略

協商目標設定

  • 最佳方案:扣除5,000至8,000元,退還71,800至74,800元
  • 可接受方案:扣除10,000至15,000元,退還64,800至69,800元
  • 底線方案:扣除20,000元(約25%),退還59,800元 協商籌碼
  1. 法律明確支持消費者立場
  2. 業者實際損害舉證困難
  3. 消費者保護官介入對業者商譽可能產生影響
  4. 訴訟對業者之時間及成本負擔更高

二、申訴途徑

若協商不成,建議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申訴管道包括:

  1. 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2. 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線上申訴 申訴重點
  4. 業者收取過高退費手續費
  5. 與實際服務程度不符
  6.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 消費者保護官可居中協調,並有公權力介入之壓力,對促成和解有正面效果。

三、調解途徑

若申訴仍無法解決,建議聲請調解。調解管道包括: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免費,程序簡便
  2. 法院調解:費用低廉,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之優點在於成本低、時間短,且調解成立後可作為執行名義,若他方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四、訴訟途徑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由於本案爭議金額約在3萬至4萬元之間(即業者溢收之退費手續費),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一)小額訴訟之特點

  1. 管轄法院:被告(業者)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2. 訴訟標的:請求返還溢收之退費手續費
  3. 訴訟費用:約1,000元
  4. 程序特點:一次辯論終結,不得上訴,判決即確定

(二)訴訟準備

應蒐集之證據

  1. 契約文件
  • 婚紗攝影契約書
  • 付款收據、發票
  • 所有往來通訊記錄(LINE、email、簡訊等)
  1. 延期證明
  • 與業者討論延期之對話記錄
  • 證明僅約定「2026年春夏」,無具體日期
  1. 未服務之證明
  • 證明未試妝、試穿之事實
  • 無場地預訂確認文件
  • 無任何服務提供之紀錄
  1. 業者主張之矛盾
  • 業者稱「已訂定日期」之陳述
  • 與實際情況不符之證明 訴訟請求範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詳述契約簽訂、付款、延期、解約及業者要求50%手續費等事實,並說明民法第511條、第252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等法律依據)

### 五、預防性建議
1. **保存所有證據**:
- 對話記錄截圖(含時間戳記)
- 錄音(若有電話溝通,需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 所有書面文件拍照備份
2. **溝通方式**:
- 優先使用書面(email、LINE)
- 留下完整溝通軌跡
- 避免僅口頭約定
3. **態度原則**:
- 保持理性、專業
- 避免情緒化言詞
- 堅守法律立場但展現協商誠意
## 肆、結論
### 一、法律評估
1. **業者收取50%退費手續費不合理且可能不合法**:
- 違反民法第511條「實際損害」原則
- 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顯失公平之規定
- 與契約履行程度嚴重不符,依民法第252條應可酌減
2. **消費者有權終止契約並請求合理退費**:
- 民法第511條明確保障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
- 僅需賠償實際損害
3. **合理扣除額應為5,000至15,000元**:
- 考量行政成本、諮詢成本等必要費用
- 應由業者舉證實際支出
###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綜合評估,若進入訴訟程序,消費者勝訴機率約為80%至90%。理由如下:
**有利因素**:
- 法律明確支持消費者立場(民法第511條、第252條)
- 事實對消費者有利(業者幾乎未提供服務)
- 業者主張矛盾且難以舉證實際損害
- 類似案例多判消費者勝訴
**風險因素**:
- 若契約中有明確約定且消費者已簽名同意
- 惟此約定仍可能被認定顯失公平而無效或酌減
### 三、建議處理步驟
**第一階段:書面溝通(1至2週)**
- 發送存證信函
- 明確主張法律立場
- 提出合理退費方案
**第二階段:消費者保護官申訴(2至4週)**
- 若業者不回應或拒絕合理方案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尋求公權力協調
**第三階段:調解(1個月)**
- 聲請鄉鎮市調解或法院調解
- 爭取有利調解條件
**第四階段:訴訟(2至3個月)**
- 提起小額訴訟
- 請求返還溢收款項
### 四、預期結果
**最可能結果**:
- 經協商或調解,業者同意扣除10,000至20,000元
- 退還59,800至69,800元
- 雙方和解結案
**時間預估**:
- 協商途徑:1至2個月
- 訴訟途徑:3至6個月
**費用預估**:
- 存證信函:約200元
- 調解:免費或數百元
- 訴訟:約1,000至3,000元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攜帶完整契約書及相關證據,向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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