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繳清全額的婚紗拍攝契約的費用台幣79800,本來預計2025年10月開始拍攝,但是因為新娘懷孕,所以和業者告知改至2026年春夏,但是都還未訂定2026年拍攝日期、場地、以及都還尚未試妝和試穿禮服,由於因素考量決定和業者退費,業者卻告知我們已經訂定日期,退費要收50%的退費手續費,請問這是合理的嗎?日期、場地、甚至都還沒到店裡試穿過禮服,業者也尚未正式服務我們,50%手續費是合理的嗎?
本案涉及婚紗攝影承攬契約之解約退費爭議。消費者已繳清全額費用新台幣79,800元,原訂2025年10月拍攝,因新娘懷孕而與業者協議延期至2026年春夏。惟延期後尚未確定具體拍攝日期、場地,亦未進行試妝及試穿禮服等前置作業。消費者因故欲解約退費,業者卻主張已訂定日期,要求收取50%退費手續費(約39,900元)。 爭議焦點在於:業者於尚未提供任何實質服務之情況下,收取高達50%之退費手續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
本案婚紗攝影契約依民法第490條規定,屬於承攬契約性質,即「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同時,本案亦屬消費關係,應受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之規範。
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本條文明確賦予定作人(即消費者)在工作完成前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此為法律保障定作人之重要規定。 本案中,婚紗攝影工作顯然尚未完成,消費者依法享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惟消費者需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此處所稱「損害」應以「實際損害」為限,而非任意約定之懲罰性費用。
承攬人可請求之損害賠償,應限於下列項目:
若契約中約定50%之退費手續費,此約定可能構成違約金之性質。依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然而,民法第252條明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審酌下列因素:
若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案應審查業者之退費條款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曾公告「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 應記載事項:解約退費應明定計算方式,並應扣除「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 不得記載事項:不得約定消費者須負擔顯不相當之違約金或賠償金 本案業者若未能舉證其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卻逕行收取50%費用,可能違反上述規範。
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5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保護官可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若業者之退費條款構成不公平之交易行為,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顯失公平」行為。惟此部分需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消費者可向該會檢舉。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消費者之退費請求權,性質上屬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散失。
建議消費者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向業者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並主張合理之退費金額。信函內容應包括:
協商目標設定:
若協商不成,建議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申訴管道包括:
若申訴仍無法解決,建議聲請調解。調解管道包括: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由於本案爭議金額約在3萬至4萬元之間(即業者溢收之退費手續費),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應蒐集之證據: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詳述契約簽訂、付款、延期、解約及業者要求50%手續費等事實,並說明民法第511條、第252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等法律依據)
### 五、預防性建議
1. **保存所有證據**:
- 對話記錄截圖(含時間戳記)
- 錄音(若有電話溝通,需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 所有書面文件拍照備份
2. **溝通方式**:
- 優先使用書面(email、LINE)
- 留下完整溝通軌跡
- 避免僅口頭約定
3. **態度原則**:
- 保持理性、專業
- 避免情緒化言詞
- 堅守法律立場但展現協商誠意
## 肆、結論
### 一、法律評估
1. **業者收取50%退費手續費不合理且可能不合法**:
- 違反民法第511條「實際損害」原則
- 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顯失公平之規定
- 與契約履行程度嚴重不符,依民法第252條應可酌減
2. **消費者有權終止契約並請求合理退費**:
- 民法第511條明確保障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
- 僅需賠償實際損害
3. **合理扣除額應為5,000至15,000元**:
- 考量行政成本、諮詢成本等必要費用
- 應由業者舉證實際支出
###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綜合評估,若進入訴訟程序,消費者勝訴機率約為80%至90%。理由如下:
**有利因素**:
- 法律明確支持消費者立場(民法第511條、第252條)
- 事實對消費者有利(業者幾乎未提供服務)
- 業者主張矛盾且難以舉證實際損害
- 類似案例多判消費者勝訴
**風險因素**:
- 若契約中有明確約定且消費者已簽名同意
- 惟此約定仍可能被認定顯失公平而無效或酌減
### 三、建議處理步驟
**第一階段:書面溝通(1至2週)**
- 發送存證信函
- 明確主張法律立場
- 提出合理退費方案
**第二階段:消費者保護官申訴(2至4週)**
- 若業者不回應或拒絕合理方案
-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尋求公權力協調
**第三階段:調解(1個月)**
- 聲請鄉鎮市調解或法院調解
- 爭取有利調解條件
**第四階段:訴訟(2至3個月)**
- 提起小額訴訟
- 請求返還溢收款項
### 四、預期結果
**最可能結果**:
- 經協商或調解,業者同意扣除10,000至20,000元
- 退還59,800至69,800元
- 雙方和解結案
**時間預估**:
- 協商途徑:1至2個月
- 訴訟途徑:3至6個月
**費用預估**:
- 存證信函:約200元
- 調解:免費或數百元
- 訴訟:約1,000至3,000元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攜帶完整契約書及相關證據,向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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