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餐點,餐點雖已由餐廳製作完成,但外送平台遲遲未能送達,導致食物冷掉。委託人不願接受全額退款,而希望尋求其他合理之救濟方式。本案涉及外送服務之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問題,需釐清各方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及責任歸屬。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關係:
1. 給付遲延 外送平台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送達餐點,可能構成給付遲延。雖本案所提供之法條未直接涉及給付遲延之規定,但依民法債編通則之原理,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若有遲延,應負遲延責任。 外送服務雖未必有「確定期限」,但依交易習慣及平台顯示之預估送達時間,應認有合理之給付期限。超過合理送達時間即可能構成遲延。 2. 不完全給付 食物因遲延送達而冷掉,品質受損,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餐點冷掉導致:
若外送平台之遲延係出於故意或過失,且不法侵害委託人之權利(如財產權、消費者權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需注意:
若外送平台之服務條款或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形,該條款可能無效。依民法第113條規定: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若平台明知其服務條款有免責或限制責任之無效條款,仍主張該條款而拒絕負責,委託人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外送平台作為企業經營者,提供配送服務時,應確保服務品質符合消費者合理期待。若平台使用定型化契約,其條款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若平台之服務條款有下列情形,可能無效: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及消費者保護問題,尚無涉及刑事或行政責任之情形。
建議主張內容:
「本人於○月○日○時透過貴平台訂購餐點,平台顯示預估送達時間為○時○分,但實際送達時間為○時○分,遲延達○分鐘。因遲延送達,餐點已冷掉,品質嚴重受損,無法達到正常食用之品質。本人不接受單純退款,要求貴平台負起服務瑕疵之責任,提供合理補償方案。」
建議請求項目:
若協商不成,可循以下管道:
可主張之請求權:
請求內容:
適用時機:協商不成或平台態度惡劣 程序:
適用時機:
未來使用外送平台建議:
本案委託人因外送平台遲延送達導致餐點冷掉,平台可能構成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若能證明平台有故意或過失,亦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建議處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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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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