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只想要土地放棄其他遺產,不辦拋棄繼承可以嗎?銀行帳戶怎麼處理?

總共有三位繼承人,有一位只想繼承土地,其餘動產不動產不繼承,因此沒有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在銀行端的帳戶可以單獨那位放棄繼承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三位繼承人之遺產分配問題。其中一位繼承人表示僅欲繼承土地,對於其他動產(包含銀行存款)及不動產不欲繼承,惟該繼承人並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現詢問該繼承人是否可以單獨就銀行帳戶部分放棄繼承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繼承之性質與不可分性

依據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繼承具有以下重要特性:

  1. 概括繼承原則(民法第1148條)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繼承為「概括承受」,不得選擇性繼承特定財產
  1. 繼承權之不可分性
  • 繼承人不得僅就部分遺產主張繼承,而就其他部分拋棄
  • 繼承權之行使應就全部遺產為之

(二) 拋棄繼承之法定程序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未依法定方式向法院聲明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三) 本案情形分析

1. 無法選擇性繼承特定財產 本案繼承人表示「只想繼承土地,其餘動產不動產不繼承」,此種選擇性繼承之主張,於法無據:

  • 違反概括繼承原則
  • 繼承權不可分割,不得僅就特定財產主張繼承或拋棄 2. 未辦理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 該繼承人既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仍具有完整繼承人身分
  • 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包含土地、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均有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全部遺產 3. 銀行帳戶無法單獨放棄
  • 銀行存款屬遺產之一部分,繼承人對銀行存款有應繼分
  • 不得單獨就此部分主張放棄
  • 銀行辦理繼承存款給付時,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提出繼承系統表
  • 若該繼承人主張不領取其應繼分,銀行通常無法單方面處理
  • 銀行可能要求該繼承人出具拋棄繼承證明或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

(四) 遺產分割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方式處理:

  • 由三位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
  • 協議由該繼承人分得土地,其他財產由其餘二位繼承人分得
  • 全體繼承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問題。

三、行政責任

(一) 遺產稅申報義務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 應就全部遺產申報遺產稅
  • 申報期限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 不因分割協議而影響遺產稅之計算
  • 逾期申報可能面臨罰鍰

(二) 不動產繼承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規定:

  • 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後,依法辦理繼承登記
  • 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可辦理特定繼承人之單獨登記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 限定繼承之保護

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民法第1148條第2項):

  • 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 特留分之保障

若涉及遺囑或遺產分割:

  • 應注意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
  • 確保遺產分割協議不侵害特留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 釐清該繼承人真實意願

  1. 確認是否真要拋棄繼承
  • 若確定不欲繼承任何財產,應立即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注意三個月法定期間之限制(自知悉得繼承時起算)
  • 拋棄繼承後,該繼承人對全部遺產(包含土地)均喪失繼承權
  1. 評估拋棄繼承之利弊
  • 拋棄之繼承權歸屬同順位其他繼承人
  • 無法僅拋棄部分財產而保留土地繼承權

(二) 若該繼承人仍欲保有繼承權

建議採取以下方式: 1. 辦理遺產分割協議

  • 三位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
  • 協議由該繼承人分得土地,其他財產由其餘二位繼承人分得
  • 全體繼承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 2.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載明事項
  • 被繼承人基本資料
  • 全體繼承人資料
  • 遺產清冊(包含土地、銀行存款等所有財產)
  • 分割方式:明確記載各繼承人分得之財產項目
  • 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

二、銀行存款處理方式

(一) 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

備妥文件:

  • 被繼承人除戶證明
  •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分割協議書(載明銀行存款由其他二位繼承人繼承)
  •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銀行申請:
  • 由實際繼承銀行存款之繼承人辦理
  • 銀行確認文件無誤後,依協議內容給付

(二) 替代方案

若該繼承人堅持不領取銀行存款,可採: 1. 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領取

  • 依應繼分比例領取後
  • 該繼承人再將其應得部分贈與或轉讓予其他繼承人
  • 需注意贈與稅問題 2. 辦理遺產分割調解或訴訟
  • 若無法達成協議
  • 可向法院聲請遺產分割調解
  • 必要時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三、完整解決方案

(一) 完成遺產分割程序

1. 召開繼承人會議

  • 全體繼承人共同討論遺產分配方案
  • 達成共識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 2. 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 土地部分:由該繼承人單獨繼承登記
  • 其他不動產:由其餘繼承人依協議辦理 3. 辦理動產交付
  • 銀行存款:由其餘繼承人領取
  • 其他動產:依協議分配

(二) 稅務處理

1. 遺產稅申報

  • 應就全部遺產申報遺產稅
  • 申報期限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 不因分割協議而影響遺產稅之計算 2. 贈與稅考量
  • 若事後該繼承人將其應繼分轉讓他人
  • 需注意是否涉及贈與稅問題
  • 建議事前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四、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一) 時效問題

1. 拋棄繼承期限

  •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
  • 逾期即喪失拋棄繼承權利 2. 遺產稅申報期限
  • 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 應注意申報期限,避免罰鍰

(二) 債務問題

1. 概括繼承之風險

  • 未拋棄繼承者,需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
  • 建議先確認被繼承人有無債務
  • 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債權人權益保護
  • 遺產分割不得損害債權人權益
  • 債權人得就其債權額對各繼承人請求清償

(三) 其他繼承人權益

1. 需取得全體同意

  • 遺產分割協議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 任一繼承人不同意,協議即不成立 2. 特留分問題
  • 若涉及遺囑,需注意特留分規定
  • 確保各繼承人特留分不受侵害
  • 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一定比例

肆、結論

綜上所述,本案繼承人無法單獨就銀行帳戶部分放棄繼承,理由如下:

  1. 法律上不允許選擇性繼承:繼承採概括承受原則,不得僅就特定財產主張繼承或拋棄。
  2. 未辦理拋棄繼承即保有完整繼承權:該繼承人既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對全部遺產(包含銀行存款)均有繼承權。
  3. 建議採遺產分割協議方式處理:由三位繼承人協議分割,約定該繼承人分得土地,銀行存款由其他繼承人分得,此為合法且可行之方式。
  4. 銀行實務需全體繼承人配合:銀行辦理繼承存款給付時,需全體繼承人提供相關文件,單一繼承人無法片面主張放棄。 最佳解決方案為盡速召集全體繼承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明確約定各繼承人分得之財產項目,再持協議書向銀行辦理存款繼承手續。如此既符合法律規定,亦能滿足該繼承人僅欲繼承土地之意願。 若三位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尋求法院調解或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分割方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就具體執行細節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以確保權益並順利完成遺產分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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