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餐平台外送員出車禍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該負什麼責任?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公司(點餐平台業者)及其董事長某甲面臨之多重法律問題:

  1. 侵權責任問題: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業務時撞傷行人某丙,造成內臟內出血、大腿骨折及工作能力喪失,某丙自付醫療費用20萬元,並因此無法再從事健身教練工作
  2. 勞動法律關係:A公司與外送員間之法律關係定性,及延遲給付酬勞之法律責任
  3. 公司治理問題:A公司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不符之適法性
  4. 資金募集合法性:擬發行「投資憑證」募資20億元之證券法規適用問題
  5. 票據法律關係:某甲簽發本票並由A公司背書轉讓予B銀行之法律效力及風險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侵權責任

(一)外送員乙之侵權責任

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業務時,因過失(趕時間不慎)撞傷某丙,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某丙所受損害包括:

  • 醫療費用20萬元
  • 住院期間及後續無法工作之損失
  • 因喪失從事健身教練工作能力,可能構成勞動能力減損,得依民法第193條請求減少勞動能力損害
  • 精神慰撫金部分,因受有相當痛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

(二)A公司之僱用人責任

關鍵爭點:外送員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定性

本案外送員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判斷:

  1. 人格從屬性

    • 外送員須依A公司指示將餐點於指定時間送達
    • A公司提供置物箱等工作設備
    • 外送員受A公司相當程度之指揮監督
  2. 經濟從屬性

    • A公司支付固定運費(酬勞)
    • 外送員之收入主要仰賴A公司
  3. 組織從屬性

    • 外送員納入A公司之外送服務體系
    • 使用A公司提供之置物箱

綜合上述因素,本案外送員與A公司間應屬僱傭關係之可能性較高。若認定為僱傭關係,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外送員乙於執行職務(外送餐點)時加損害於某丙,A公司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公司雖得主張已盡選任監督之責而免責,但實務上舉證困難。

(三)損害賠償範圍

某丙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

  1. 醫療費用:20萬元(民法第193條第1項)
  2. 增加生活上需要:看護費等(民法第193條第1項)
  3. 不能工作損失:住院15天期間及後續復健期間之薪資損失(民法第193條第2項)
  4. 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因無法再從事健身教練工作,應以「霍夫曼計算法」計算至退休年齡之損害(民法第193條第2項)
  5. 精神慰撫金:依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定之(民法第195條)

二、勞動法律責任

(一)外送員之勞工身分認定

如前述,外送員與A公司間應成立僱傭關係之可能性較高,外送員可能具有勞工身分,應受勞動基準法保護。

(二)延遲給付酬勞之責任

若認定外送員具勞工身分,A公司延遲給付酬勞可能涉及下列責任:

1. 民事責任

  • 外送員得請求給付工資及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
  • 若A公司持續延遲給付,外送員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2. 行政責任

  • 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給付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罰鍰

3. 刑事責任

  • 若A公司惡意欠薪,某甲可能涉犯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之罪責

(三)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若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業務時發生事故受傷,考量其係於執行業務途中發生,應屬職業災害之可能性較高。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之2第2項規定,因公傷病係指由事業機構證明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於辦公場所或公差期間或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等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若認定為職業災害,A公司應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責任。

三、公司登記與實際營業不符

(一)公司法問題

A公司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實際從事「點餐平台外送服務」。依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惟「網路資訊服務」範圍廣泛,點餐平台可能被解釋為其中一種服務型態。

建議A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明確登記「線上餐飲外送平台服務」或類似項目,以符合實際營業狀況。若認定超越營業範圍,依公司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令停止,但不影響已成立之契約效力。

(二)對外送員契約之影響

即使A公司營業項目登記不完全,不影響其與外送員間勞動契約之效力。

四、募資活動之適法性分析

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向一般大眾募資20億元,涉及重大證券交易法問題。

(一)是否構成「有價證券」?

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司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受益憑證,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憑證」若具有表彰投資人對A公司之權利、可轉讓、投資人期待獲得報酬等特徵,可能被認定為有價證券。

(二)是否構成公開發行?

向「一般大眾」募資,應屬公開發行(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三)法律責任

1. 未經核准公開發行(證券交易法第22條)

  • A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2. 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

  • 違反第22條第1項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
  • 某甲為負責人,可能應負刑事責任

3. 民事責任

  • 投資人得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請求損害賠償
  • A公司及某甲可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4. 行政責任

  • 金管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處以行政罰鍰

(四)是否構成非法吸金?

若「投資憑證」約定保證本金返還或保證固定報酬率,可能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非法吸收存款,某甲可能涉犯銀行法第125條規定之罪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五、票據法律關係分析

(一)本票之發票

某甲以「發票人」身分簽發面額22億元本票,受款人為A公司。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某甲為發票人,應負發票人責任;依票據法第120條準用第28條規定,某甲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二)背書轉讓之效力

A公司將本票背書轉讓予B銀行:

1. 背書之有效性

  • 依票據法第30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票據者,依背書之連續,推定其為票據權利人
  • A公司為受款人,有權背書轉讓
  • B銀行取得票據權利

2. B銀行之權利

B銀行為票據權利人,得:

  • 對發票人某甲行使票據上權利(票據法第120條準用第28條)
  • 對背書人A公司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95條)

3. 某甲之責任

某甲簽發本票後,即負絕對付款責任:

  • 不得以A公司與B銀行間借貸關係對抗B銀行
  • 不得主張「無對價」或「對價不相當」(票據法第13條,B銀行為善意取得)
  • 到期日B銀行得直接向某甲請求給付22億元

4. 法律風險

此種安排對某甲風險極大:

  • 某甲個人須負擔22億元債務
  • 即使A公司破產,某甲仍須對B銀行負責
  • 某甲之個人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
  • 若無力清償,可能面臨破產

(三)本票裁定之執行力

B銀行得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取得裁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直接對某甲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某甲僅能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救濟,但實務上極難成功。

六、A公司資金用途之問題

A公司擬將募資及借款用於支付外送員酬勞及投資商用不動產。

(一)公司資金運用之限制

董事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202條)。投資不動產是否符合公司營業項目及是否經股東會決議,應予確認。

(二)對投資人之詐欺疑慮

若募資時未明確告知資金用途包括「投資不動產」,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募集有價證券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B銀行之背信疑慮

若借款契約約定資金用途為「營運週轉」,實際卻用於投資不動產,可能構成違約,B銀行得提前收回借款。某甲可能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依該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一、侵權責任部分(緊急且重要)

(一)立即處理

  1. 與某丙和解協商

    • 建議主動聯繫某丙,表達歉意
    • 提出合理和解方案,包括醫療費用、住院期間薪資損失、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 和解金額建議委請專業人士評估
  2. 確認保險理賠

    • 檢視外送員乙是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檢視A公司是否有投保僱主責任險
    • 儘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 保全證據

    • 蒐集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
    • 取得警方事故鑑定報告
    • 保存外送員乙之工作紀錄

(二)訴訟準備

若無法和解,建議委任律師,準備答辯狀及相關證據資料。

二、勞動法律問題(緊急)

(一)立即給付積欠工資

  1. 建議優先處理積欠工資問題,避免觸犯刑事責任
  2. 若確實無力立即給付,應與外送員誠實溝通,提出具體還款計畫,並取得外送員書面同意延期給付
  3. 給付遲延利息

(二)勞動契約關係調整

  1. 建議重新檢視與外送員之契約關係
  2.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應為外送員投保勞健保,並補繳過去未投保期間之保費

三、公司登記問題(中度重要)

建議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營業項目,增列「線上餐飲外送平台服務」或類似項目,並檢視公司章程是否需配合修正。

四、募資活動(最緊急且最重要)

(一)立即停止募資活動

此為最重要建議,應立即執行:

  1. 建議立即停止發行「投資憑證」之募資活動,此行為可能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
  2. 若已募得資金,建議立即全數退還投資人,並取得投資人書面同意撤回投資
  3. 建議立即委任證券律師,評估是否已構成犯罪,並研擬救濟方案

(二)合法募資替代方案

若確實需要資金,建議採取以下合法途徑:

  1. 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私募,但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2. 增資發行新股:召開股東會決議增資
  3. 發行公司債:須符合公司法第246條以下規定
  4. 向創投或私募基金募資:尋求專業創投投資
  5. 向金融機構借款:如本案B銀行借款

五、票據法律關係(重要)

(一)某甲個人風險評估

此安排對某甲風險極大,建議:

  1. 重新評估擔保方式:與B銀行協商改以其他方式擔保,例如A公司資產抵押、應收帳款質權設定,避免某甲個人承擔22億元債務
  2. 若已簽發本票:評估某甲個人財產狀況,並建議預先進行財產規劃(但不得為脫產行為)
  3. 要求A公司提供反擔保:某甲可要求A公司提供反擔保,若某甲代償債務,可向A公司求償

(二)與B銀行之協商

建議向B銀行誠實告知A公司財務狀況,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協商擔保方式,降低某甲個人風險。

六、公司財務改善建議(長期)

(一)商業模式調整

  1. 建議重新檢討定價策略,評估調整為「低運費」或「滿額免運」
  2. 與餐廳協商提高手續費率,或降低外送員酬勞(但需注意勞動法規)
  3. 開發其他收入來源,如廣告收入、數據分析服務、會員制度

(二)成本控制

  1. 使用AI演算法優化配送路線,降低配送成本
  2. 評估是否有過多外送員,提高每位外送員之配送效率

(三)尋求策略投資人

  1. 尋找同業或相關產業投資人,以股權換取資金及資源
  2. 考慮與其他平台合併,提高市占率及議價能力

七、風險管理建議

(一)投保建議

  1. 建議立即投保僱主責任險,保障金額建議至少1,000萬元,涵蓋外送員執行業務時之侵權責任
  2. 為某甲投保董監事責任險,保障因執行職務產生之責任

(二)法律遵循

  1. 建議建立法務部門,聘請法務人員或委任法律顧問,定期檢視公司各項契約及作業流程
  2. 確保勞動契約合法,按時給付工資,投保勞健保
  3. 任何募資活動前應諮詢律師,避免觸犯證券交易法

八、刑事責任因應

(一)證券交易法部分

若已開始募資活動,建議:

  1. 評估自首可行性。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2. 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研擬辯護策略
  3. 全數退還投資人款項,與檢察官協商緩起訴或認罪協商

(二)勞動基準法部分

若被認定惡意欠薪,建議立即給付工資,並保留財務困難證據,證明非惡意欠薪。

肆、結論

本案A公司及某甲面臨多重且嚴重之法律風險,其中最緊急且最嚴重者為擬發行「投資憑證」募資之行為,此可能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某甲可能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立即停止。

其次,外送員乙撞傷某丙之侵權責任,考量A公司可能需負僱用人責任,建議積極與某丙和解,避免訴訟及高額賠償。

再者,積欠外送員工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某甲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建議優先處理。

票據法律關係部分,某甲簽發22億元本票風險極大,建議與B銀行協商改採其他擔保方式。

綜上,建議A公司及某甲:

  1. 立即停止募資活動(最優先)
  2. 與某丙和解(優先)
  3. 給付外送員工資(優先)
  4. 與B銀行協商擔保方式(重要)
  5. 調整商業模式(長期)
  6. 尋求合法募資管道(長期)
  7. 建立法律遵循制度(長期)

本案法律關係複雜,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重責任,強烈建議立即委任專業律師團隊協助處理,包括證券交易法專業律師、勞動法專業律師、民事侵權專業律師及刑事辯護律師。

切勿輕忽任何一項法律風險,以免造成無法挽回之後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並視具體情況調整處理方式。建議尋求合格律師進一步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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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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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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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餐平台公司章程不符實際業務、外送員撞傷行人賠償責任、延遲給付酬勞、非法募資和本票背書效力有何法律問題?

找出以下問題之各種法律爭議(是否會受某特定法律條文之規範、是否合乎某特定 法律條文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文章中針對每個法律爭議分別論述。論述時除必須說明 每個法律爭議外,尚必須說明其相關法律依據(包括法律條文、實務見解、學說理論 等),和相關法律依據於之適用性。評分主要依據為是否能依據前述方式,針對每個法律 爭議以具有結構性之方式詳細說明。因文章之結構是否清晰為評分重要標準之一,故請 務必以編號註明每個法律爭議,並於每個法律爭議下以子標題方式清楚說明相關法律依 據和其適用性。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 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 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 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 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 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 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 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 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 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 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 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 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 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 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 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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