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餐平台外送員撞傷行人、拖欠酬勞、發行投資憑證募資,A公司董事長簽發本票給銀行,這些行為各有什麼法律風險?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 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 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 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 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 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 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 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 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 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員,表示A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10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20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公司也擬向B銀行借款20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A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銀行於是要求A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22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A公司;接著,再由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B銀行。如A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A 公司行使追索權。 這裡面有什麼爭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公司(點餐平台業者)及其董事長某甲、外送員乙、受害人某丙,以及B銀行間之多重法律關係。主要事實包括:

  1. 侵權事故: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業務時撞傷行人某丙,造成內臟內出血及大腿骨折,需住院15天,自付醫療費用20萬元,並影響其健身教練工作能力
  2. 勞資爭議:A公司因採「免運費」策略導致虧損,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
  3. 資金募集:A公司擬發行每單位10萬元之「投資憑證」向大眾募資20億元
  4. 銀行借款:A公司擬向B銀行借款20億元,由董事長某甲簽發面額22億元本票,受款人為A公司,再由A公司背書轉讓予B銀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外送員乙之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外送員乙因趕時間不慎撞傷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其行為應屬過失不法侵害某丙之身體、健康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依法應包括:

  1. 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3條第1項)

    • 醫療費用20萬元
    • 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某丙無法再從事健身教練工作)
    •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2. 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某丙因此次事故受有嚴重傷害,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A公司之僱用人責任

核心爭點:外送員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定性

本案最關鍵之爭點在於外送員乙與A公司間究為「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此將直接影響A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責任。

1. 僱傭關係之判斷標準

判斷是否成立僱傭關係,實務上主要考量是否具備「從屬性」,包括:

  • 人格從屬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
  • 經濟從屬性:是否依賴雇主提供工作機會獲取報酬
  • 組織從屬性:是否納入雇主組織體系

2. 本案事實分析

支持僱傭關係之事實:

  • A公司提供置物箱供外送員使用
  • A公司支付外送員運費
  • 外送員須依A公司指派之訂單執行送餐任務
  • 外送員對於訂單之接受與否可能受到限制
  • 具有經濟從屬性(依賴平台獲取收入)

支持承攬關係之事實:

  • 外送員須自備運送機車
  • 按件計酬之報酬結構
  • 工作時間可能具有彈性

3. 實務見解傾向

參考勞動部及法院實務見解,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關係多被認定具有僱傭性質,主要理由包括:

  • 平台實質控制外送流程及服務品質
  • 外送員難以拒絕平台指派之訂單
  • 具有明顯之經濟從屬性
  • 外送員實質上納入平台之組織運作

4. 僱用人責任之成立

若認定外送員乙與A公司間成立僱傭關係,則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

  • 外送員乙於執行送餐職務途中發生事故
  • 不法侵害某丙之身體、健康權
  • A公司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但書免責事由,A公司若主張已盡選任及監督之注意義務,需舉證證明:

  • 選任外送員時已為適當之審查
  • 對外送員之職務執行已為適當之監督
  • 已提供必要之教育訓練
  • 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

惟實務上此項舉證責任甚重,A公司可能難以完全免責。

結論:考量本案事實及實務見解,A公司應可能須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責任,與外送員乙連帶賠償某丙所受損害。

(三)A公司之法人侵權責任

即使不成立僱用人責任,A公司仍可能依民法第28條負法人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本條文雖以「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為規範對象,但實務上對於法人之受僱人執行職務致生損害,亦有類推適用本條之見解。若外送員乙被認定為執行A公司職務之人,則A公司應與乙連帶負賠償責任。

(四)求償權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A公司若對某丙為賠償後,得向外送員乙求償。惟實際求償時仍需考量:

  • 外送員乙之過失程度
  • 外送員乙之經濟能力
  • 求償之實益

二、勞資爭議

(一)工資給付義務

1. 法律關係定性

如前所述,外送員酬勞之法律性質取決於其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 若為僱傭關係:酬勞屬「工資」,適用勞動基準法
  • 若為承攬關係:酬勞屬「承攬報酬」,適用民法承攬規定

考量實務見解傾向認定為僱傭關係,外送員酬勞應屬工資性質。

2. 給付遲延之法律效果

A公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已構成給付遲延,應負遲延責任:

依據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據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A公司應給付:

  • 原應給付之酬勞本金
  • 自遲延時起算之遲延利息

3. 外送員之權利

外送員因A公司遲延給付,得主張:

  • 請求給付酬勞本金及遲延利息
  • 若符合法定要件,得解除契約
  • 請求損害賠償

(二)A公司之抗辯

A公司主張因市場競爭激烈,採「免運費」策略導致虧損,資金耗盡而無力給付。

法律評析

  1. 經營風險應由雇主承擔

    • 商業經營之風險本應由雇主承擔
    • 不得以虧損為由拒絕給付工資
    • 此為勞動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原則
  2.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或延遲給付
  3. 不構成免責事由

    • A公司之經營困境不構成免責事由
    • 仍應負給付義務及遲延責任

結論:A公司之經營困境抗辯應不成立,仍應給付外送員酬勞及遲延利息。

(三)延展給付之效力

A公司發出通知表示正在募集資金,待資金到位後將給付酬勞連同延遲利息。

法律評析

  1. 需經外送員同意

    • 延展給付期限需經債權人(外送員)同意
    • 單方通知不生延展效力
    • 外送員仍得請求立即給付
  2. 遲延責任持續存在

    • 即使外送員同意延展
    • 遲延利息仍持續計算
    • 直至實際清償時止

三、資金募集爭議

(一)投資憑證之法律性質

重大爭點: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

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向一般大眾募資,每單位10萬元,預計募資20億元。此行為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1. 有價證券之判斷標準

實務上判斷是否構成有價證券,主要考量:

  • 是否具有投資性質
  • 是否具有流通性或可轉讓性
  • 是否涉及公開募集
  • 投資人是否期待獲利

2. 本案分析

本案「投資憑證」:

  • 向一般大眾募集(公開性)
  • 每單位10萬元,預計募資20億元(規模龐大)
  • 投資人應期待獲得報酬
  • 可能具有流通或轉讓之性質

綜合判斷,本案投資憑證應可能構成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風險

1. 未經核准公開發行

若投資憑證構成有價證券,A公司向一般大眾募集即屬「公開發行」,依法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而為公開發行,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2. 民事責任

投資人若因此受有損害,得請求:

  • 返還投資價金
  • 損害賠償

3. 刑事責任

相關人員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三)違反銀行法之風險

若投資憑證之性質被認定為「收受存款」,則可能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銀行法對於非銀行業者收受存款設有嚴格限制,違反者將面臨重大刑事責任。

判斷標準

  • 是否約定返還本金
  • 是否約定給付利息或報酬
  • 是否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

若投資憑證具備上述特徵,可能被認定為違法收受存款。

(四)詐欺罪之風險

若A公司明知處於虧損狀態,仍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且未充分揭露財務狀況,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五)資金用途之問題

A公司募資用途包括「投資商用不動產」,此與公司登記之主要業務「網路資訊服務」不符,可能涉及:

  1. 違反公司法第15條 依據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雖本條主要規範資金貸與,但投資不動產若與公司業務無關,可能違反公司資金運用之限制。

  2. 超越業務範圍

    • 投資商用不動產非屬「網路資訊服務」業務範圍
    • 可能需修改公司章程
    • 需經股東會決議

結論:A公司之募資計畫涉及重大法律風險,包括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以及可能構成詐欺罪,建議立即停止此計畫。

四、本票擔保爭議

(一)本票之基本效力

本票為票據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具有:

  • 無因性:票據關係獨立於原因關係
  • 文義性:依票據上記載之文義定其效力
  • 流通性:得以背書轉讓

本案本票之記載:

  • 發票人:某甲
  • 受款人:A公司
  • 金額:22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

(二)本票結構之法律問題

本案採取之擔保結構為:

某甲(發票人)→ A公司(受款人)→ B銀行(執票人)


此結構存在以下法律疑義:

**1. 發票人與受款人之特殊關係**

- 某甲為A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
- 某甲實質上代表A公司
- 形成「自己對自己發票」之特殊情形

**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疑慮**

依據**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若某甲與A公司間之本票關係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某甲與A公司間之票據關係可能無效
-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B銀行
- B銀行若為善意取得,仍受保護

**3. 背書轉讓之效力**

A公司將本票背書轉讓予B銀行:
- 形式上背書轉讓有效
- B銀行取得票據權利
- 成為本票之執票人

#### (三)票據抗辯

**1. 人的抗辯**

依據**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 某甲對A公司之抗辯(如原因關係不存在)
- 原則上不得對抗B銀行
- 除非B銀行為惡意取得

**2. 物的抗辯**

若本票本身有瑕疵(如欠缺法定記載事項),則任何執票人均受影響,某甲得對任何執票人主張。

#### (四)公司法上之問題

**1. 董事忠實義務**

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某甲為A公司簽發本票作為擔保,應考量:
- 是否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 是否存在利益衝突
- 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2. 董事對第三人責任**

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若某甲之行為違反法令致B銀行受損害,某甲應與A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3. 自己交易之限制**

某甲同時為:
- 本票發票人(個人身分)
- A公司代表人(公司身分)

此種「自己交易」情形,可能涉及利益衝突,依公司法規定可能需經特別程序(如董事會決議,且利害關係董事應迴避)。

**4. 越權行為**

22億元本票金額龐大,應考量:
- 是否超過董事長之代表權限
- 是否需經董事會決議
- 是否需經股東會決議
- 公司章程是否有特別規定

若未經適當授權程序,本票行為可能構成越權行為,效力有疑義。

#### (五)借款契約之問題

**1. 借款用途限制**

A公司向B銀行借款20億元,用途包括:
- 支付外送員酬勞
- 投資商用不動產

投資商用不動產與公司本業無關,可能:
- 違反借款契約約定用途
- 增加銀行債權風險
- 構成違約事由

**2. 資金運用之限制**

如前所述,投資不動產可能違反公司法第15條關於公司資金運用之限制。

**結論**:本案本票擔保結構存在多重法律疑義,包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利益衝突、越權行為等問題,建議重新檢討並調整擔保結構。

## 參、處理建議

### 一、針對侵權事故(某丙受傷)

#### (一)立即處理措施

**1. 主動聯繫被害人**
- 建議A公司主動聯繫某丙,表達關切與歉意
- 了解某丙之傷勢及後續治療需求
- 展現誠意解決之態度

**2. 和解協商**
- 建議優先尋求和解,避免訴訟
- 和解方案應包括:
  * 醫療費用20萬元
  * 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
  * 未來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
  * 精神慰撫金
- 考量某丙傷勢嚴重且影響工作能力,建議和解金額應在合理範圍內

**3. 確認保險理賠**
- 檢視A公司是否有投保責任保險
- 檢視外送員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若有保險,應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保險理賠可減輕A公司之賠償負擔

#### (二)法律因應策略

**1. 若某丙提起民事訴訟**

可能抗辯方向:
- 主張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非僱傭關係
- 主張已盡選任及監督之注意義務
- 主張損害賠償金額過高

惟需注意:
- 實務上傾向認定為僱傭關係
- 免責事由之舉證責任甚重
- 抗辯成功機率可能不高

**建議**:仍以和解為優先考量,避免訴訟之時間及費用成本。

**2. 內部求償**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A公司賠償後得向外送員乙求償。惟實際求償時應考量:
- 外送員乙之過失程度(是否為重大過失)
- 外送員乙之經濟能力
- 求償之實益及成本
- 對其他外送員之影響

若外送員僅為一般過失,且經濟能力有限,建議審慎評估求償之必要性。

### 二、針對勞資爭議(外送員酬勞)

#### (一)短期處理措施

**1. 優先清償工資債務**

考量工資債權之優先性及法律保護,建議:
- 將清償外送員酬勞列為優先事項
- 避免大量勞資爭議及訴訟
- 維護公司商譽

**2. 與外送員誠懇溝通**

建議A公司:
- 向外送員說明公司財務困難之實際情況
- 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
- 徵求外送員同意延展給付期限
- 承諾給付遲延利息
- 提供書面承諾或擔保

**3. 分期給付方案**

若無法一次清償,可提出分期給付方案:
- 明確之給付期程
- 合理之分期金額
- 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
- 需經外送員同意

#### (二)中長期改善措施

**1. 檢討商業模式**

A公司目前採「免運費」策略導致虧損,應檢討:
- 此策略是否可持續
- 是否需調整收費結構
- 如何在市場競爭與獲利間取得平衡
- 評估是否繼續經營或尋求轉型

**2. 勞動契約重新檢視**

建議A公司:
- 明確定義與外送員之法律關係
- 若為僱傭關係,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
- 若為承攬關係,應確保契約內容符合承攬之實質
- 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分散風險

**3. 建立合理之薪酬制度**

- 確保外送員獲得合理報酬
- 建立透明之計算方式
- 準時給付,避免遲延

### 三、針對資金募集(投資憑證)

#### (一)緊急建議:立即停止募資計畫

**強烈建議A公司立即停止發行投資憑證之計畫**,理由如下:

**1. 重大違法風險**
- 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
- 可能違反銀行法
- 可能構成詐欺罪

**2. 刑事責任風險**
- 相關人員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 刑度可能相當重大

**3. 民事賠償風險**
- 投資人可能請求返還價金
- 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 賠償金額可能龐大

**4. 商譽損害**
- 違法募資將嚴重損害公司商譽
- 影響未來融資能力
- 影響與餐廳、外送員之合作關係

#### (二)合法替代方案

若A公司確有資金需求,建議考慮以下合法途徑:

**1. 私募增資**
- 向少數特定人募集資金
- 不構成公開發行
- 需符合公司法規定
- 需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

**2. 引進策略投資人**
- 尋找產業相關之投資者
- 可帶來資金及產業資源
- 可能提供經營建議
- 有助於公司長期發展

**3. 銀行借款**
- 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
- 提供適當擔保品
- 需有合理之還款計畫
- 資金用途應與本業相關

**4. 申請創櫃板或興櫃**
- 若公司符合資格
- 可透過合法管道公開募資
- 但需時較長,程序較複雜
- 需符合資訊揭露等要求

### 四、針對銀行借款(本票擔保)

#### (一)本票結構之調整建議

現行本票結構存在法律疑義,建議調整為以下方案之一:

**方案一:某甲直接簽發本票予B銀行**

某甲(發票人)→ B銀行(受款人)

- 結構單純明確
- 避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疑慮
- 某甲直接對B銀行負票據責任

**方案二:A公司簽發本票 + 某甲另行保證**

A公司(發票人)→ B銀行(受款人) 某甲另簽署保證書

- A公司為主債務人
- 某甲為保證人
- 法律關係清楚
- 避免利益衝突疑慮

**方案三:提供其他擔保品**
- 不動產抵押
- 股權質押
- 其他有價值之資產
- 避免票據關係之複雜性

**建議**:與B銀行協商,採用方案一或方案二,以確保擔保之有效性。

#### (二)公司治理程序

**1. 董事會決議**

20億元借款金額龐大,應經董事會決議:
- 召開董事會
- 討論借款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某甲因利益衝突應迴避表決
- 保留完整會議紀錄

**2. 股東會決議**

視公司章程規定,重大借款可能需經股東會同意:
- 檢視章程關於借款之規定
- 若需股東會決議,應依法召開
- 充分揭露借款資訊

**3. 資訊揭露**

某甲與A公司間之本票關係屬關係人交易:
- 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揭露
- 說明交易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保護其他股東權益

#### (三)借款用途之建議

**不建議用途:投資商用不動產**

理由:
- 與公司本業無關
- 增加經營風險
- 可能違反借款契約約定用途
- 可能違反公司法第15條

**建議用途**:
1. **優先清償外送員酬勞**
   - 避免勞資爭議
   - 維持營運穩定
   - 保護公司商譽

2. **改善營運現金流**
   - 支付日常營運費用
   - 維持與餐廳之合作關係
   - 確保服務品質

3. **投資本業相關設備或技術**
   - 提升配送效率
   - 改善資訊系統
   - 強化競爭力

#### (四) 還款能力評估

借款22億元(含利息)金額龐大,A公司應審慎評估:
- 未來營收預測
- 還款能力
- 現金流量
- 若無法還款之後果

建議:
- 製作詳細之財務預測
- 評估各種情境
- 確保有合理之還款計畫
- 避免過度舉債

### 五、整體建議

#### (一)公司治理面

**1. 強化董事會功能**
- 考慮增加獨立董事
- 避免董事長權力過度集中
- 建立制衡機制
- 重大決策應經董事會充分討論

**2.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制定明確之內部規章
- 建立授權及核決制度
- 加強財務監督
- 定期內部稽核

**3. 財務透明化**
- 定期編製財務報告
- 聘請會計師查核
- 向利害關係人揭露財務狀況
- 建立誠信經營文化

#### (二)營運策略面

**1. 商業模式調整**

目前「免運費」策略導致虧損,應考慮:
- 調整收費結構(如收取部分運費)
- 提高對餐廳之抽成比例
- 開發其他收入來源(如廣告、會員制)
- 在市場競爭與獲利間取得平衡

**2. 成本控制**
- 優化外送路線,提升配送效率
- 運用科技降低營運成本
- 提升每單位訂單之獲利
- 控制行政管理費用

**3. 風險管理**
- 投保足額責任保險
- 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 加強外送員訓練(包括交通安全)
- 定期檢視各項風險

**4. 市場定位**
- 評估是否繼續採取低價競爭策略
- 考慮差異化經營
- 提升服務品質
- 建立品牌價值

#### (三)法律遵循面

**1. 立即處理事項**
- **停止投資憑證募資計畫**(最優先)
- 處理侵權賠償事宜
- 清償外送員工資
- 調整本票擔保結構

**2. 中期改善事項**
- 檢視所有契約之合法性
- 確保勞動法令遵循
- 建立法律遵循制度
- 定期法律健檢

**3. 長期規劃**
- 若需募資,應循合法管道
- 建立永續經營模式
- 評估是否尋求併購或策略聯盟
- 考慮申請上櫃或上市(若符合資格)

#### (四)訴訟風險評估與準備

**高風險事項**:
1. 某丙之侵權訴訟(民事)
2. 外送員之勞資爭議(民事、行政)
3. 違法募資之刑事責任(刑事)

**建議**:
-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
- 建立訴訟準備金
- 考慮投保訴訟保險(D&O保險)
-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
- 保存相關證據資料

#### (五)與利害關係人溝通

**1. 外送員**
- 誠懇說明公司狀況
- 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維持良好溝通管道

**2. 餐廳夥伴**
- 確保服務品質
- 準時結算款項
- 維持合作關係

**3. 投資人/股東**
- 充分揭露公司狀況
- 說明未來規劃
- 保護股東權益

**4. 銀行**
- 誠實說明財務狀況
- 提出合理還款計畫
- 維持良好信用

## 肆、結論

本案涉及**侵權責任、勞資爭議、證券法規、票據法及公司治理**等多重法律問題,各項爭點之法律分析如下:

### 一、侵權責任部分

關於外送員乙撞傷某丙之事故,考量實務見解傾向認定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A公司應可能須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責任,與外送員乙連帶賠償某丙所受損害。即使不成立僱用人責任,A公司仍可能依**民法第28條**負法人侵權責任。建議A公司優先與某丙和解,避免訴訟之時間及費用成本。

### 二、勞資爭議部分

A公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已構成給付遲延,應依**民法第229條**及**第233條**給付本金及遲延利息。A公司以經營虧損為由之抗辯應不成立,經營風險應由雇主承擔,不得以虧損拒付工資。建議A公司優先清償工資債務,並與外送員誠懇協商延展給付方案。

### 三、資金募集部分

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向一般大眾募資20億元,此行為可能構成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公開發行有價證券,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可能涉及重大刑事責任。此外,亦可能違反銀行法關於收受存款之限制,或構成刑法詐欺罪。**強烈建議立即停止此募資計畫**,改採合法替代方案如私募增資或引進策略投資人。

### 四、本票擔保部分

現行本票結構(某甲簽發予A公司,再由A公司背書轉讓予B銀行)存在法律疑義,包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利益衝突、越權行為等問題。建議調整為某甲直接簽發本票予B銀行,或由A公司簽發本票並由某甲另行保證,以確保擔保之有效性。此外,20億元借款應經適當之公司治理程序,包括董事會決議(某甲應迴避)及必要時之股東會決議。

### 五、整體建議

**優先處理順序**:
1. **立即停止投資憑證募資計畫**(避免刑事責任,最優先)
2. **處理侵權賠償事宜**(避免訴訟及商譽損害)
3. **清償外送員工資**(避免大量勞資爭議)
4. **調整本票擔保結構**(確保融資有效性)
5. **檢討商業模式**(建立永續經營基礎)

**長期改善方向**:
- 強化公司治理,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調整商業模式,在競爭與獲利間取得平衡
- 確保法律遵循,定期進行法律健檢
- 加強風險管理,投保適當保險
- 維持與利害關係人之良好溝通

本案法律關係複雜,涉及多項重大法律風險,建議A公司及某甲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及會計師,進行全面性的法律及財務健檢,以降低各項法律風險,並建立合法、永續的經營模式。

---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事實、證據及最新法令規定為進一步分析,並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外送平台員工出車禍撞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虧本經營又欠薪怎麼辦?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查看解答

點餐平台外送員出車禍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該負什麼責任?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查看解答

點餐平台公司章程不符實際業務、外送員撞傷行人賠償責任、延遲給付酬勞、非法募資和本票背書效力有何法律問題?

找出以下問題之各種法律爭議(是否會受某特定法律條文之規範、是否合乎某特定 法律條文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文章中針對每個法律爭議分別論述。論述時除必須說明 每個法律爭議外,尚必須說明其相關法律依據(包括法律條文、實務見解、學說理論 等),和相關法律依據於之適用性。評分主要依據為是否能依據前述方式,針對每個法律 爭議以具有結構性之方式詳細說明。因文章之結構是否清晰為評分重要標準之一,故請 務必以編號註明每個法律爭議,並於每個法律爭議下以子標題方式清楚說明相關法律依 據和其適用性。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 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 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 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 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 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 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 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 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 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 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 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 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 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 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 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查看解答

點餐平台外送員出車禍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能否轉嫁責任?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 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