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員工出車禍撞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虧本經營又欠薪怎麼辦?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公司(點餐平台業者)之多重法律問題:

  1. 侵權責任問題: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業務時撞傷行人丙,造成丙受有醫療費用20萬元損失及喪失工作能力
  2. 勞資爭議問題:A公司因經營虧損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
  3. 公司募資問題: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向大眾募資20億元
  4. 票據法律關係:A公司向B銀行借款涉及本票簽發與背書轉讓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外送員乙之侵權責任

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業務時,因過失(趕時間)撞傷行人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乙因趕時間而未注意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其行為具有過失,且不法侵害丙之身體健康權,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乙應負擔之賠償範圍包括:

  1. 醫療費用: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丙自付之醫療費用20萬元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乙應予賠償。

  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丙因傷無法繼續從事健身教練工作,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應得請求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生之損害賠償。

  3.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丙身體健康受侵害,且須住院15天、大腿骨折,情節應屬重大,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二)A公司之僱用人責任

關鍵爭點:外送員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僱傭」或「承攬」?

1. 判斷標準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 人格從屬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
  • 經濟從屬性:是否依賴雇主提供工作機會獲取報酬
  • 組織從屬性:是否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
  • 報酬給付方式:按時計酬或按件計酬
  • 工作時間、地點之拘束性
  • 工具、設備之提供
  • 風險負擔

2. 本案分析

有利於「僱傭關係」之事實:

  • A公司提供統一置物箱(工具提供)
  • 須於指定時間內送達(時間拘束性)
  • A公司支付外送員運費(報酬給付)
  • 外送服務為A公司業務執行之必要環節(組織從屬性)
  • 外送員依A公司指示執行外送任務

有利於「承攬關係」之事實:

  • 外送員自備機車(工具自備)
  • 以完成特定外送工作為目的

3. 法律效果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A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僱用人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乙係於執行外送職務途中發生事故,且A公司未能證明其於選任乙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A公司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丙得選擇:

  • 單獨對外送員乙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 單獨對A公司主張僱用人責任
  • 對兩者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若認定為承攬關係,原則上A公司不負責任。但若A公司對承攬人之選任、監督有過失,依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A公司仍可能負賠償責任。

4. 本案建議見解

考量外送平台之實際運作模式、A公司對外送流程之控制程度、提供統一置物箱及時間要求等因素,本案外送員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僱傭關係,A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僱用人責任。

5. A公司之求償權

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A公司對丙為賠償後,得向乙求償。但應考量乙之資力及勞資關係之維持。

二、外送員酬勞給付問題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A公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若給付酬勞有約定期限,A公司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若無確定期限,依同條第2項規定,經外送員催告而未給付時,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1. 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外送員得請求自遲延時起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若契約約定較高利率,從其約定。

2. 損害賠償

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外送員若能證明因A公司遲延給付酬勞而受有其他損害(如因此無法支付生活費用而借款之利息損失),得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233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外送員除請求遲延利息外,若有其他損害,亦得一併請求。

(二)A公司之抗辯

A公司主張因經營困難而延展給付,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情事變更

1. 不可抗力抗辯

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不可抗力係指外來、不可預見且不可避免之事由。

本案中,市場競爭激烈、經營虧損屬商業風險,非不可抗力。A公司自行選擇「免運費」及「賠本經營」策略,此為可預見且可避免之商業決策結果,不得以此對抗債權人。

2. 情事變更原則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要件:

  • 須有情事變更之客觀事實
  • 該變更須為當事人於契約成立時所不能預料
  • 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 須非因當事人之事由所致

本案中,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為業界常態,A公司於與外送員簽約時應可預見。且A公司選擇賠本經營策略係其自主決定,非情事變更。因此,不符合情事變更原則之要件

(三)外送員之權利

外送員得:

  1. 請求給付酬勞本金及遲延利息
  2. 請求因遲延而生之其他損害賠償
  3. 若A公司持續不履行,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4. 若A公司陷入財務困難,應及早採取債權保全措施,如聲請假扣押等

三、募資活動之法律問題

(一)「投資憑證」之法律性質與證券交易法規範

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向一般大眾募資20億元,此行為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1. 是否屬於「有價證券」?

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本案「投資憑證」若具有投資性質、期待獲利回報、由他人(A公司)經營管理等特徵,可能被認定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2. 公開發行之限制

若「投資憑證」屬有價證券,向「一般大眾」募資屬於公開發行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並應依規定製作公開說明書。

違反效果

  • 刑事責任: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規定,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 民事責任:投資人得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行政責任:主管機關得命令停止募集並處以罰鍰

(二)資金用途之限制

A公司募資後擬將資金用於:

  1. 支付外送員酬勞(與營業相關)
  2. 投資商用不動產(可能與章程登記業務不符

問題分析

A公司章程所載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投資商用不動產是否屬於公司營業範圍,有疑義。若投資不動產非屬公司營業範圍,董事某甲執行此投資行為,可能構成違反公司法第23條董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法律效果

  • 該投資行為之效力有疑義
  • 董事某甲可能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 投資人若因此受損,得主張詐欺不實募資而請求賠償或撤銷投資

四、票據法律關係分析

(一)本票簽發之效力

1. 本票之要件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本案為22億元)
  • 受款人之姓名(本案為A公司)
  • 發票年月日
  • 發票人之簽名(本案為某甲)

若符合上述要件,本票即為有效。

2. 本案特殊性

本案存在特殊結構:

  • 發票人:某甲(個人)
  • 受款人:A公司(某甲擔任董事長之公司)
  • 最終持票人:B銀行(經背書轉讓取得)

3. 發票人之責任

依票據法第121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本票文義擔保支付。」某甲簽發本票後,負絕對付款責任,於本票到期時應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22億元予持票人。此責任不因A公司是否清償借款而免除。

(二)背書轉讓之效力

1. A公司背書之效力

A公司將本票背書轉讓予B銀行,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規定,A公司負背書擔保責任。若發票人某甲不付款,B銀行得向背書人A公司行使追索權,請求A公司給付票款。

2. 利益衝突問題

本案存在特殊結構:

  • 某甲為發票人(票據債務人)
  • 某甲同時為A公司董事長(背書人之代表人)
  • 此安排實質上使某甲個人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

是否構成公司法第16條之保證限制?

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分析

本案形式上為「本票簽發與背書轉讓」,非「保證」行為。但實質上,某甲以個人名義簽發本票,再由其擔任董事長之A公司背書轉讓予銀行,此安排之經濟效果類似於某甲為公司債務提供個人擔保。

然而,公司法第16條規範之主體為「公司」,禁止公司為他人之保證人。本案係某甲個人簽發本票,非A公司為他人保證,應不受公司法第16條限制。

但依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若此安排導致A公司受有損害(如被追索而須給付票款),某甲可能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三)B銀行之權利

B銀行取得本票後,得主張:

1. 對發票人某甲之票據權利

依票據法第121條規定,B銀行得請求某甲依本票文義給付22億元。若到期不獲付款,B銀行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對某甲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2. 對A公司之追索權

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規定,若某甲不付款,B銀行得向背書人A公司行使追索權,請求A公司給付票款及相關費用。

3. 對A公司之借款債權

基於消費借貸契約,B銀行得請求A公司返還借款本金20億元及約定利息。此項請求權與票據權利併存(請求權競合),B銀行得選擇最有利之請求權基礎行使。

參、處理建議

一、對被害人丙之賠償

建議A公司:

  1. 立即與丙協商和解

    • 考量A公司可能負僱用人責任,建議主動與丙協商和解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包括醫療費20萬元、工作損失及慰撫金
    • 和解可避免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並可能減少賠償金額
  2. 確認保險理賠

    • 檢視A公司是否有投保僱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若有保險,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理賠
    • 由保險公司理賠可大幅減輕A公司財務負擔
  3. 向外送員乙求償之考量

    •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A公司賠償後得向乙求償
    • 但應考量乙之資力、求償之實益及對勞資關係之影響
    • 建議優先透過保險理賠,避免影響與外送員之關係

二、外送員酬勞問題

建議A公司:

  1. 優先清償勞務債權

    • 外送員酬勞屬於勞務報酬,應優先支付
    • 持續拖欠可能引發集體勞資糾紛,損害公司商譽
    • 建議盡速籌措資金清償積欠酬勞
  2. 與外送員協商展延方案

    • 若確實無力立即全額給付,應誠實向外送員說明財務狀況
    • 提出具體、可行之還款時程表
    • 依民法第233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作為補償
    • 取得外送員書面同意展延,避免法律爭議
  3. 檢討商業模式

    • 「免運費」策略導致持續虧損,此商業模式不可持續
    • 應調整收費結構(如提高抽成比例或向消費者收取部分運費)或降低營運成本
    • 若無法改善財務狀況,應考慮申請公司重整破產清算程序,以保障債權人權益

三、募資活動

強烈建議A公司:

  1. 暫停發行「投資憑證」計畫

    •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向一般大眾募資,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
    • 違反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規定,負責人可能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事責任風險極高,建議立即停止此計畫
  2. 尋求合法募資管道

    • 若需股權融資: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現金增資,經股東會決議後為之
    • 若需債權融資:可依公司法第246條以下規定發行公司債,但須符合相關要件
    • 考慮引進策略投資人創投基金私募方式籌資
    • 所有募資活動應諮詢專業律師及會計師,確保符合法令規定
  3. 調整資金用途

    • 投資商用不動產可能與公司章程登記之營業範圍不符
    • 應專注本業經營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增列相關營業項目
    • 避免董事違反忠實義務而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 對投資人應誠實揭露資金用途,避免詐欺或不實陳述之責任

四、銀行借款與票據問題

提醒某甲董事長:

  1. 個人責任風險

    • 簽發22億元本票,某甲依票據法第121條規定負絕對付款責任
    • 此責任獨立於A公司之借款債務,即使A公司清償借款,某甲仍須對持票人負責
    • 若A公司無力償還借款,B銀行可直接對某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某甲個人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薪資等)將面臨強制執行風險
    • 應審慎評估個人財務能力是否足以承擔此責任
  2. 替代方案

    • 建議與B銀行協商,以公司資產設定抵押代替個人保證
    • 若公司有不動產或其他有價值資產,可提供作為擔保
    • 尋求其他股東共同分擔擔保責任,分散個人風險
    • 與銀行協商降低擔保金額或調整擔保方式
  3. 公司治理問題

    • 此借款及擔保安排是否經董事會決議?
    • 某甲身兼發票人及公司代表人,是否有利益衝突?
    • 建議取得其他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同意
    • 確保決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

五、整體建議

A公司應採取之緊急措施:

  1. 財務重整

    • 聘請會計師進行全面財務健檢,評估公司財務狀況
    • 若有重整可能,應依公司法第282條以下規定聲請公司重整
    • 若無重整可能,應及早聲請破產清算,避免債務持續擴大
    • 重整或破產程序可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可能使公司獲得重生機會
  2. 法律遵循

    • 聘請專業律師檢視所有契約、募資計畫及公司治理事項
    • 確保所有營運活動符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勞動法令等相關規定
    • 避免負責人因違法行為而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 建立法令遵循制度,預防未來法律風險
  3. 商業模式調整

    • 重新評估「免運費」策略之可行性與永續性
    • 考慮調整抽成比例、向消費者收取合理運費或降低營運成本
    • 尋求與餐廳、外送員之三方共贏模式,建立永續經營基礎
    • 參考其他成功平台之商業模式,進行必要調整
  4. 風險管理

    • 為所有外送員投保責任保險,降低侵權事件之財務風險
    • 建立外送員教育訓練機制,加強交通安全宣導
    • 制定標準作業程序,要求外送員遵守交通規則
    • 定期檢視外送員之駕駛紀錄,淘汰不適任者
    • 降低未來侵權事件發生之機率,保障公司及外送員

肆、結論

本案涉及侵權責任、債務不履行、證券法規及票據法等多重法律問題,茲綜合結論如下:

  1. 關於外送員乙撞傷丙之侵權事件:考量外送員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屬僱傭關係,A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A公司立即與丙協商和解,並確認保險理賠,以減輕財務負擔。

  2. 關於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A公司之遲延給付構成債務不履行,外送員得依民法第231條、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本金、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A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延展給付,不構成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不得對抗債權人。建議A公司優先清償勞務債權,或與外送員協商展延方案。

  3. 關於發行「投資憑證」募資:此行為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負責人面臨刑事責任風險。強烈建議立即停止此計畫,改尋求合法募資管道,並確保資金用途符合公司營業範圍。

  4. 關於銀行借款與本票擔保:某甲簽發22億元本票,依票據法第121條規定負絕對付款責任,個人財產面臨強制執行風險。建議審慎評估個人財務能力,並與銀行協商替代擔保方案。

  5. 整體而言:A公司目前面臨嚴重財務困難,「賠本經營」之商業模式不可持續。建議進行全面財務重整,調整商業模式,並尋求專業法律及會計協助,評估重整或破產之可能性。所有決策應符合法令規定,避免負責人承擔額外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為準。鑑於本案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及重大財務風險,強烈建議委託專業律師進行完整之法律評估,並在律師協助下處理相關事宜。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點餐平台外送員出車禍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該負什麼責任?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查看解答

點餐平台外送員撞傷行人、拖欠酬勞、發行投資憑證募資,A公司董事長簽發本票給銀行,這些行為各有什麼法律風險?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 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 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 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 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 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 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 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 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 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員,表示A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10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20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公司也擬向B銀行借款20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A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銀行於是要求A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22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A公司;接著,再由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B銀行。如A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A 公司行使追索權。 這裡面有什麼爭點?

2025-11-04

查看解答

點餐平台公司章程不符實際業務、外送員撞傷行人賠償責任、延遲給付酬勞、非法募資和本票背書效力有何法律問題?

找出以下問題之各種法律爭議(是否會受某特定法律條文之規範、是否合乎某特定 法律條文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文章中針對每個法律爭議分別論述。論述時除必須說明 每個法律爭議外,尚必須說明其相關法律依據(包括法律條文、實務見解、學說理論 等),和相關法律依據於之適用性。評分主要依據為是否能依據前述方式,針對每個法律 爭議以具有結構性之方式詳細說明。因文章之結構是否清晰為評分重要標準之一,故請 務必以編號註明每個法律爭議,並於每個法律爭議下以子標題方式清楚說明相關法律依 據和其適用性。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 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 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 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 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 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 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 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 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 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 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 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 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 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 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 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查看解答

點餐平台外送員出車禍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能否轉嫁責任?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 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