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餐平台外送員出車禍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能否轉嫁責任?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 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公司經營點餐平台業務所衍生之多項法律問題,包括:

  1. 外送員乙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致某丙受傷之侵權責任歸屬
  2. 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募資之合法性問題
  3. A公司董事長某甲簽發本票供B銀行作為擔保之票據法律關係
  4. A公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之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侵權責任部分

(一) 外送員乙之侵權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送員乙於執行外送任務時,因趕時間疏未注意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致某丙受傷,其行為應屬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應成立侵權行為,對某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A公司之僱用人責任

關於A公司是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關鍵在於外送員乙與A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性質:

1. 僱傭或承攬關係之判斷

依案例事實觀察:

  • A公司提供置物箱供外送員使用
  • A公司支付外送員運費(酬勞)
  • 外送員須依A公司指定時間將餐點送達顧客
  • 外送員雖自備機車,但須使用A公司提供之置物箱
  • A公司對外送服務之時間、品質負責

綜合上述事實,外送員乙雖自備交通工具,但其執行外送任務時,應受A公司關於送達時間、服務品質等指揮監督,且A公司提供必要工具(置物箱)並支付報酬,兩者間可能具有實質指揮監督關係。

2.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適用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若認定外送員乙與A公司間具有僱傭關係或實質指揮監督關係,且乙係於執行外送職務途中發生事故,則A公司可能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若能證明其於選任外送員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得免除賠償責任。

(三) 某丙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

1.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某丙因傷住院15天,扣除健保給付後自付醫療費用20萬元,應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得請求賠償。

2. 工作能力喪失之損害

某丙因傷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屬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某丙得請求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生之損害。具體金額應依下列因素計算:

  • 某丙原從事健身教練之收入水準
  • 因傷害導致之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程度(需經專業鑑定)
  • 自受傷時起至法定退休年齡之期間
  • 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3.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某丙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內臟內出血、大腿骨折,須住院15天,且無法再從事原有職業,身心受有相當痛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金額應審酌:

  •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侵害情節之輕重
  • 所受痛苦程度

(四) 過失相抵問題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某丙於穿越行人穿越道時亦有疏失(例如未注意來車、闖紅燈等),法院得審酌其過失程度,減輕賠償金額。惟依案例事實,某丙係於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若其已遵守交通規則,應無過失可言。

(五) 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之抗辯

民法第149條第150條規定,行為人若係為防衛權利或避免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於一定條件下得免除或減輕損害賠償責任。惟本案外送員乙係因趕時間而疏未注意行人,並非為防衛權利或避免危險,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發行投資憑證募資之合法性

(一) 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1. 有價證券之定義

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有價證券包括:

  • 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 表明有價證券權利之證書
  •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A公司擬發行之「投資憑證」,若具有投資性、流通性及表彰一定權利內容,可能構成有價證券或類似有價證券之投資契約。

2. 公開發行之限制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A公司向一般大眾募資20億元,顯屬公開募集行為,若未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

(二) 違法募資之法律效果

1. 刑事責任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A公司及負責人某甲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2. 民事責任

投資人若因A公司違法募資而受損害,得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證券交易法第22條屬保護投資人之法律,A公司違反該規定致投資人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3. 行政責任

主管機關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募集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三) 銀行法之規範

若「投資憑證」具有吸收存款或類似存款之性質,可能違反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違反者依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四) 無效法律行為之效果

A公司與投資人間之投資契約,若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A公司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三、票據法律關係部分

(一) 本票之法律性質

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具有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性。

(二) 本案票據關係分析

1. 票據行為之獨立性

本案票據關係如下:

  • 發票人:某甲(A公司董事長)
  • 受款人:A公司
  • 背書人:A公司
  • 執票人:B銀行

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各票據行為獨立生效,某甲之發票行為與A公司之背書行為各自獨立。

2. 某甲之票據責任

某甲為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0條準用第52條規定,對執票人B銀行負票據責任,應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票款22億元。此項責任不因A公司是否清償借款而受影響。

3. A公司之背書責任

A公司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規定,對執票人B銀行負背書擔保責任。若某甲未依約付款,B銀行得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

(三) 原因關係與票據關係之區別

1. 票據無因性

票據債務獨立於原因關係(本案為借貸契約),B銀行得依票據關係向某甲請求給付,原則上不受原因關係抗辯之影響。

2. 人的抗辯之限制

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B銀行為借款債權人,明知票據原因關係為借貸擔保,某甲得否以原因關係(如借款已清償、借款契約無效等)對抗B銀行,實務見解認為: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明知原因關係之瑕疵,票據債務人得以原因關係抗辯對抗執票人。

(四) 本票強制執行之效力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B銀行得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對某甲財產強制執行,無須經訴訟程序。

四、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之法律責任

(一) 契約責任

A公司與外送員間之契約,不論定性為僱傭或承攬,A公司均有依約給付酬勞之義務。A公司延遲給付,已構成債務不履行。

(二) 遲延利息

A公司承諾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予外送員,符合民法關於遲延利息之規定。外送員得請求自應給付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 無效法律行為之損害賠償

若A公司與外送員間之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依民法第113條規定,A公司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五、公司法上董事責任

(一) 董事忠實義務

某甲為A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經營判斷法則

A公司採取「免運費」策略搶市占率,雖短期虧損,若符合下列條件,應受經營判斷法則保護:

  • 決策程序合理
  • 資訊充分
  • 出於善意
  • 無利益衝突

惟若此策略導致公司長期虧損、資金耗盡,甚至無力支付外送員酬勞,某甲可能被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三) 資金運用之適法性

A公司擬將募資款項投資商用不動產,應注意:

  •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所載營業項目(目前登記為「網路資訊服務」)
  • 是否經董事會決議
  • 是否違反資金用途之約定

若違反上開規定,某甲可能負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交通事故部分

1. 立即處理措施

考量外送員乙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致某丙受傷,建議:

  • 積極協商和解:A公司應與外送員乙共同與某丙進行和解協商,避免訴訟程序之時間與費用成本
  • 確認保險理賠:優先確認外送員乙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範圍,以保險金額支應賠償
  • 評估賠償金額:賠償項目應包括醫療費用20萬元、工作能力損失(需評估某丙原收入及勞動能力減損程度)、精神慰撫金(建議50萬元至150萬元間,視具體情節而定)

2. 責任歸屬釐清

  • 僱傭關係認定:建議檢視與外送員間之契約內容及實際執行情形,評估是否構成僱傭關係。若認定為僱傭關係,A公司可能須與乙連帶負賠償責任
  • 免責事由主張:若認定為僱傭關係,A公司得主張已盡選任及監督義務,以減輕或免除責任。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如外送員之遴選標準、教育訓練紀錄、安全規範等
  • 過失相抵評估:若某丙於穿越道上亦有疏失,得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3. 內部求償

A公司賠償後,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向外送員乙求償。惟求償範圍應考量:

  • 乙之過失程度
  • 乙之經濟能力
  • 勞資關係之維護

4. 預防措施

  • 檢討外送員管理制度,明確規範送達時間標準,避免外送員因趕時間而疏忽交通安全
  • 加強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定期宣導交通規則
  • 投保足額責任保險,包括僱主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等
  • 考慮為外送員投保團體意外險,保障外送員及第三人權益

二、募資活動部分

【重要警告】A公司擬發行投資憑證募資,涉及重大違法風險

1. 立即停止募資活動

考量A公司擬向一般大眾發行「投資憑證」募資20億元,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規定,建議:

  • 立即停止募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開募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某甲恐負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評估法律風險:若已開始募資,應立即停止並評估已募集資金之處理方式
  • 諮詢專業意見:建議儘速諮詢證券法律專家,評估補正或補救措施

2. 合法募資替代方案

(1) 私募方式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向特定人私募無須申報生效,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 對象限於專業投資人、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等
  • 人數不得超過35人
  • 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

(2) 增資發行新股

若A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可辦理現金增資:

  • 應經董事會決議
  • 公開發行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 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3) 發行公司債

公司法第246條以下規定發行公司債:

  • 應經董事會決議
  • 公開發行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 應符合公司法關於發行總額之限制

(4) 創業投資

尋求創投公司或策略投資人投資:

  • 以股權方式引進資金
  • 無須公開募集程序
  • 可同時引進經營資源

3. 現行資金缺口之處理

考量A公司目前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員酬勞,建議:

  • 與外送員協商:與外送員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延期給付之期限及利息,避免勞資糾紛
  • 銀行融資:向銀行申請營運週轉金貸款,以支應短期資金需求
  • 引進投資人:尋求創投或策略投資人,以股權方式引進資金
  • 調整營運策略:重新評估「免運費」策略,考慮調整費率結構或向消費者收取部分運費,改善財務結構

三、銀行借款部分

1. 本票擔保之風險評估

考量某甲簽發面額22億元本票供B銀行作為擔保,風險如下:

  • 無限清償責任:某甲負無限清償責任,不以出資額為限,個人財產可能遭查封拍賣
  • 強制執行風險:B銀行得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無須經訴訟程序
  • 連帶責任:某甲與A公司連帶負責,B銀行得選擇向某甲或A公司請求

2. 替代擔保方案

建議評估下列替代方案,以降低某甲個人風險:

(1) 公司資產抵押

  • 以A公司不動產、設備或應收帳款設定抵押權
  • 某甲個人風險較低
  • 惟A公司目前可能無足額資產供擔保

(2) 連帶保證

  • 某甲提供連帶保證取代本票
  • 相較本票,銀行須先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始得強制執行
  • 某甲有較多時間協商或抗辯

(3) 股權質押

  • 某甲將持有之A公司股權設質予銀行
  • 若A公司未來價值提升,股權質押較為有利

3. 本票簽發之注意事項

若仍決定簽發本票,建議注意:

  • 確認票面金額:22億元(本金20億元加利息2億元)是否合理,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 約定到期日:明確約定到期日,避免見票即付之風險
  • 保留證明文件:保留借貸契約、資金用途說明等文件,以備日後主張原因關係抗辯
  • 票據時效: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自到期日起算

4. 資金用途之合法性

A公司擬將借款用於支付外送員酬勞及投資商用不動產,建議注意:

  • 符合章程規定:投資不動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所載營業項目(目前登記為「網路資訊服務」),建議修正章程增列不動產投資業務
  • 董事會決議:重大投資應經董事會決議,並作成會議紀錄
  • 資金用途約定:確認與B銀行間是否有資金用途之約定,避免違約

四、公司治理部分

1. 營運策略檢討

考量A公司採取「免運費」策略導致持續虧損,建議:

  • 重新評估策略:評估「免運費」策略之永續性,若長期虧損恐危及公司存續
  • 調整費率結構:考慮調整向餐廳收取之服務費率,或向消費者收取部分運費
  • 成本控管:檢討外送員酬勞給付標準,在合理範圍內控制成本
  • 建立永續模式:建立可獲利之商業模式,避免僅以燒錢方式搶市占率

2. 勞資關係管理

  • 明確契約關係:與外送員簽訂明確契約,釐清法律關係(僱傭或承攬),並明定權利義務
  • 按時給付酬勞:避免延遲給付酬勞,以免勞資糾紛
  • 投保團體保險:考慮為外送員投保團體意外險、責任險,保障外送員及第三人權益
  • 建立申訴機制:建立勞資溝通及申訴機制,妥善處理勞資爭議

3. 風險管理

  • 投保責任保險:投保足額僱主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
  • 法令遵循制度:建立法令遵循制度,定期檢視公司業務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 法律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及早發現並處理潛在法律問題

4. 董事責任風險

某甲為A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應注意: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營決策應符合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避免因重大疏失致公司受損
  • 忠實義務:避免利益衝突,不得圖私利而損害公司利益
  • 決策程序:重大決策應經董事會決議,並作成會議紀錄
  • 個人責任風險:若因違反注意義務致公司受損,某甲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訴訟策略(若某丙提起訴訟)

1. 責任分配

若某丙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建議:

  • 主張承攬關係:主張外送員乙為獨立承攬人,非受僱人,A公司無須負僱用人責任
  • 已盡監督義務:若認定為僱傭關係,主張A公司已盡選任及監督義務,應免除或減輕責任
  • 過失相抵:若某丙亦有過失,請求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2. 損害額之爭執

  • 醫療費用:要求某丙提出醫療費用單據,確認實際支出金額
  • 工作能力損失:要求某丙提出收入證明,並對勞動能力減損程度聲請鑑定
  • 精神慰撫金:主張某丙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3. 和解建議

考量訴訟成本、時間及商譽影響,建議:

  • 評估和解金額:評估訴訟可能結果與和解金額,若和解金額合理,優先尋求和解
  • 分期給付:若A公司資金困難,可協商分期給付
  • 保密條款:和解協議中約定保密條款,避免影響公司商譽

肆、結論

本案涉及侵權責任、證券法規、票據法及公司法等多項法律問題,綜合分析如下:

一、交通事故部分

外送員乙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致某丙受傷,應成立侵權行為,對某丙負損害賠償責任。A公司若與乙間具有僱傭關係或實質指揮監督關係,可能與乙連帶負賠償責任。建議A公司積極與某丙協商和解,並檢討外送員管理制度,投保足額責任保險。

二、募資活動部分

A公司擬向一般大眾發行「投資憑證」募資,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規定,涉及刑事責任風險。建議立即停止募資活動,並尋求合法募資管道,如私募、增資或引進創投。

三、銀行借款部分

某甲簽發面額22億元本票供B銀行作為擔保,負無限清償責任,個人財產可能遭強制執行。建議評估替代擔保方案,如公司資產抵押或股權質押,以降低個人風險。

四、公司治理部分

A公司採取「免運費」策略導致持續虧損,應重新評估營運策略,建立可獲利之商業模式。某甲應注意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避免因重大疏失致公司受損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優先處理事項】

  1. 立即停止違法募資活動,避免刑事責任
  2. 與某丙積極協商和解,降低賠償金額及訴訟風險
  3. 重新評估本票擔保之必要性與風險,尋求替代方案

【中期改善措施】

  1. 建立合法募資管道(私募、增資或創投)
  2. 調整營運策略,改善財務結構
  3. 完善外送員管理與保險制度

【長期風險控管】

  1. 建立法令遵循機制
  2. 強化公司治理
  3. 定期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建議A公司及某甲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各項法律問題進行深入評估,並採取適當因應措施,以降低法律風險,確保公司永續經營。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規定為準。涉及具體權利義務關係,建議諮詢合格執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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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以下問題之各種法律爭議(是否會受某特定法律條文之規範、是否合乎某特定 法律條文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文章中針對每個法律爭議分別論述。論述時除必須說明 每個法律爭議外,尚必須說明其相關法律依據(包括法律條文、實務見解、學說理論 等),和相關法律依據於之適用性。評分主要依據為是否能依據前述方式,針對每個法律 爭議以具有結構性之方式詳細說明。因文章之結構是否清晰為評分重要標準之一,故請 務必以編號註明每個法律爭議,並於每個法律爭議下以子標題方式清楚說明相關法律依 據和其適用性。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 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 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 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 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 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 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 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 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 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 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 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 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 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 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 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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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餐平台外送員撞傷行人、拖欠酬勞、發行投資憑證募資,A公司董事長簽發本票給銀行,這些行為各有什麼法律風險?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 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 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 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 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 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 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 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 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 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 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 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員,表示A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10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20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 另一方面,A公司也擬向B銀行借款20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A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銀行於是要求A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22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A公司;接著,再由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B銀行。如A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A 公司行使追索權。 這裡面有什麼爭點?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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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平台員工出車禍撞傷人,平台公司要賠償嗎?公司虧本經營又欠薪怎麼辦?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目前共有 3,000 加簽約餐廳。根據 A 公司與各餐廳之外送服務合約,顧客透過點餐平台點餐且餐點實際送達後,點餐平台會負責於指定時間內將餐點送達顧客,A 公司則可以從每筆訂單金額抽取 20%至 30%之服務費。各簽約餐廳不必負擔運費,A 公司會與各外送員簽約,支付外送員運費。依據 A 公司與外送員之合約,每個外送員皆必須自備運送機車,並於機車後面設置一個由 A 公司提供,並可於運送途中存放顧客點餐之置物箱。 此點餐平台某位外送員乙於將點餐送達顧客途中,因趕時間不慎將正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之某丙撞傷,導致某丙內臟內出血和大腿骨折,必須住院 15 天。除扣除掉健保給付後某丙還必須自付醫療費用 20 萬元外,某丙也因此無法再從事原本健身教練之職。 由於點餐平台市場競爭激烈,各業者莫不使出渾身解數搶市占率,其中所打出的最主要策略就是「免運費」。因此,雖然依據合約,A 公司可以向簽約餐廳收取每筆訂單金額20%至 30%之手續費,但因為 A 公司須負擔外送員之運費,於大部分點餐訂單(通常都是500 元以下之小額訂單)下 A 公司事實上都是以賠本方是在經營。但為了先搶市占率,A公司只好暫時賠本經營,導致A公司常常延遲給付外送員酬勞。目前,由於 A 公司資金已耗盡,無力支付外送酬勞,A 公司只好請求延展給付外送員酬勞。A 公司並發出通知給其外送1員,表示 A 公司正在進行募集資金之活動,等資金到位時會將酬勞連同延遲利息給付給外送員。A 公司打算發行每單位 10 萬元之「投資憑證」給一般大眾認購,預計募資 20 億元。資金募集完畢後,除部分用以支付外送員酬勞外,並擬投資目前火熱之商用不動產。另一方面,A 公司也擬向 B 銀行借款 20 億元,資金用途亦為支付外送員酬勞和投資商用不動產。為確保其對 A 公司債權能獲得清償,B 銀行於是要求 A 公司董事長某甲以其為發票人,簽發一張面額 22 億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之本票,受款人為 A 公司;接著,再由 A公司透過背書方式將本票交轉讓予 B 銀行。如 A 公司延欠本金或利息,B 銀行可以對某甲主張票據上權利或對 A 公司行使追索權。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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