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業務與實際經營不符,董事長兼總經理會違反公司法嗎?

找出以下問題之各種法律爭議(是否會受某特定法律條文之規範、是否合乎某特定法律條文之規定或要求?),並於文章中針對每個法律爭議分別論述。論述時除必須說明 每個法律爭議外,尚必須說明其相關法律依據(包括法律條文、實務見解、學說理論 等),和相關法律依據於之適用性。 A 公司之董事長某甲為 A 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亦為總經理。A公司章程所載和 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 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A公司董事長某甲同時擔任創辦人(主要發起人)及總經理職務,公司章程所載及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替各餐廳提供外送服務之「點餐平台」。本案涉及公司治理結構、業務登記與實際營業項目符合性、發起人法律地位,以及公司負責人義務等多項法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之適法性爭議

(一)法律爭議說明

某甲同時擔任A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董事兼任經理人之規定?此涉及公司治理結構之合法性問題。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2. 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3. 實務見解:經濟部86年5月8日經商字第86208994號函釋:「公司法並未禁止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惟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三)法律適用分析

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並非法律所禁止,但應符合以下要件:

  1. 須經適法程序選任

    • 董事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任
    • 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 總經理之任命若涉及執行業務,應經適當授權程序
  2. 章程未禁止:公司章程若未明文禁止董事兼任經理人,則屬合法。

  3. 利益衝突迴避:依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初步結論:某甲兼任董事長及總經理,若已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經適法程序選任且章程未禁止,應屬合法。惟應注意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確保其執行職務時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考量。

二、公司登記業務與實際營業項目符合性之爭議

(一)法律爭議說明

A公司章程所載及主要登記業務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業務為「點餐平台」外送服務,是否違反公司法關於營業項目登記之規定?是否構成超越營業範圍?此涉及公司法第15條第1項之適用問題。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2. 公司法第129條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3. 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六、本公司所在地。七、董事人數。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4. 實務見解

    •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77號判決:「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係為維護交易安全及公司股東權益而設。」
    • 經濟部98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09802163950號函:「公司實際經營業務應與登記項目相符,如有不符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律適用分析

  1. 營業項目登記之解釋

「網路資訊服務」與「點餐平台外送服務」之關聯性分析:

  • 形式審查:依公司登記相關法規,「網路資訊服務」屬於資訊服務業(I301010),而「點餐平台」可能涉及「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餐飲外送平台服務」。

  • 實質審查:點餐平台本質上係透過網路提供資訊媒合服務,與「網路資訊服務」具有高度關聯性。惟若涉及實際外送業務(如自行僱用外送人員、提供物流配送服務),則可能超出「網路資訊服務」範疇。

  1. 是否構成超越營業範圍

依實務見解,判斷是否超越營業範圍應考量:

  • 業務性質之關聯性:點餐平台若僅提供資訊媒合服務(連結餐廳與消費者),可認為屬於「網路資訊服務」之延伸應用。

  • 主管機關之認定:依經濟部函釋,公司實際經營業務應與登記項目相符,如有疑義應向主管機關申請釋示或辦理變更登記。

  • 交易安全之保護:公司法第15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相對人,使其得以預見公司之營業範圍,維護交易安全。

  1. 法律效果

若認定A公司超越營業範圍經營:

  • 行政責任:依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令停止,並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停止者,得繼續限期停止,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民事責任:超越營業範圍所為之行為,依民法第113條規定,原則上仍為有效,但公司得主張越權行為而撤銷(公司法第16條)。

  • 刑事責任:若涉及詐欺或其他犯罪行為,負責人可能負刑事責任。

初步結論:考量A公司實際業務可能涉及超越登記範圍之情形,建議應檢視其業務內容:若僅提供線上點餐平台服務(資訊媒合),可主張屬於「網路資訊服務」範疇;若涉及實際外送業務(如自行僱用外送人員、提供物流配送),建議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增列相關業務項目,以符合公司法第15條規定,避免行政裁罰風險。

三、章程記載事項之完備性爭議

(一)法律爭議說明

A公司章程所載「所營事業」為「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點餐平台」業務,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01條及第129條關於章程應載明事項之規定?章程記載與實際業務不符是否影響公司之合法性?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所營事業」。

  2. 公司法第129條第2款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所營事業」。

  3. 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4. 公司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法律適用分析

  1. 章程記載之法律效力

依公司法第101條及第129條規定,「所營事業」為章程應載明事項,其記載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 對內效力:拘束公司及股東,公司應依章程所載事業範圍經營。
  • 對外效力:使交易相對人得以預見公司之營業範圍,保護交易安全。
  • 登記效力:章程所載事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作為公示資訊。
  1. 章程變更之程序

若公司實際業務與章程記載不符,應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辦理章程變更:

  • 股東會決議: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主管機關登記:變更章程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章程備置:變更後之章程應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1. 本案適用

A公司章程記載「網路資訊服務」,但實際從事「點餐平台」業務:

  • 若業務性質相符:如點餐平台屬於網路資訊服務之一種,則章程記載尚屬適當,無須變更。
  • 若業務性質不符:如點餐平台涉及其他業務類型(如物流配送),則應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辦理章程變更,修正「所營事業」之記載。

初步結論:考量A公司實際業務可能與章程記載有所出入,建議應檢視章程「所營事業」之記載是否涵蓋實際業務內容。若有不符,應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辦理章程變更及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以確保章程記載與實際業務相符,維護公司治理之完整性。

四、創辦人(主要發起人)身分之法律意義與責任

(一)法律爭議說明

某甲作為A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其法律地位及責任為何?是否因此負有特殊義務或責任?發起人身分於公司設立後是否仍具法律意義?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2. 公司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 公司法第129條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4. 公司法第1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5. 公司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6.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7.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前,因設立事項所為之行為,公司應負其責任。但公司不負責任者,發起人對於第三人,應負連帶責任。」

  8. 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發起人於公司設立後,其地位即與一般股東無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因其為發起人而負特別責任。」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之責任,以公司設立前或設立時之行為為限。」

(三)法律適用分析

  1. 發起人之法律地位
  • 設立階段:發起人於公司設立階段負有特殊義務,包括:

    • 訂立章程(公司法第129條)
    • 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
    • 繳納股款
    • 召集創立會
    • 申請設立登記
  • 設立後: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公司設立後,發起人地位原則上與一般股東相同,不因其為發起人而負特別責任。

  1. 發起人之責任
  • 設立責任:依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負有忠實義務,如有怠忽致公司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時效限制: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發起人之責任以公司設立前或設立時之行為為限,公司設立後之經營行為不在此限。

  • 特別利益:依公司法第130條規定,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應載明於章程,且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但不得侵及既得利益)。

  1. 本案適用

某甲作為A公司創辦人(主要發起人),其法律責任應區分:

  • 設立階段責任:若公司設立時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如章程記載不實、股款未實繳、設立程序瑕疵等),某甲應負發起人責任,包括連帶賠償責任。

  • 經營階段責任:公司設立後,某甲係以董事長及總經理身分經營公司,應負董事及經理人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108條),而非發起人責任。發起人身分於此階段原則上不產生特殊法律責任。

  • 特別利益:若某甲於章程中載明受有特別利益,該利益受公司法第130條第2項保護,但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不得侵及既得利益)。

初步結論:某甲作為發起人之身分,於公司設立後原則上不產生特殊法律責任,其責任應以董事長及總經理身分為準。惟若公司設立時有瑕疵或違法情事,某甲仍可能負發起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檢視公司設立程序是否完備,確保無違法或瑕疵情事。

五、董事、經理人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

(一)法律爭議說明

某甲同時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其應負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為何?於本案情形(營業項目登記與實際業務可能不符)是否構成違反義務?公司負責人應如何確保公司營運符合法令規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3. 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4. 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5. 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6. 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所定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係指負責人應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不得圖私利或為不當利益輸送。」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8號判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係指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並應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於同一情況下所應有之注意為標準。」

(三)法律適用分析

  1. 忠實義務之內涵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實務見解,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包括:

  • 利益衝突迴避:董事及經理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圖謀私利,應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

  • 競業禁止:依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資訊揭露:應向公司及股東揭露重要資訊,不得隱匿或為不實陳述。

  • 禁止不當利益輸送:不得將公司資源或商機移轉予自己或第三人。

  1. 注意義務之內涵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實務見解,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包括:

  • 專業注意義務:應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於同一情況下所應有之注意程度處理公司事務。

  • 遵守法令義務:應確保公司營運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包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稅法等。

  • 風險管理義務: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機制,預防違法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情事發生。

  • 監督義務: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確保符合法令及章程規定。

  1. 本案適用

某甲於本案情形是否違反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

  • 營業項目登記不符:若某甲明知公司實際業務與登記項目不符而未辦理變更登記,可能構成違反注意義務。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董事及經理人應確保公司營運符合法令,包括公司法第15條關於營業範圍之規定。

  • 法令遵循義務:董事及經理人應建立法令遵循機制,定期檢視公司業務是否符合登記項目。若疏於注意致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可能構成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損害賠償責任:若因營業項目登記不符致公司受罰或遭受其他損害(如商譽損失、交易相對人求償等),某甲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對第三人責任:若因違反法令致第三人受有損害(如交易相對人因信賴登記資訊而受損),某甲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初步結論:考量某甲同時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其應負較高之注意義務,確保公司營運符合法令規定。若公司實際業務與登記項目確有不符,某甲應盡速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違反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並避免因此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建立法令遵循機制,定期檢視公司業務與登記項目之符合性。

六、股東名簿與章程備置義務

(一)法律爭議說明

A公司是否依法備置股東名簿及章程於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未備置相關文件是否構成違法?此涉及公司治理文件管理之合規性問題。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公司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一、各股東出資額。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3. 公司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法律適用分析

  1. 備置義務之內容

依公司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有限公司應備置以下文件於公司:

  • 章程:應載明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事項,包括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或名稱、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等。

  • 股東名簿:應記載各股東出資額、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繳納股款之年月日等事項。

  1. 備置義務之目的
  • 資訊透明: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查閱公司基本資訊。
  • 公司治理:確保公司治理文件完整,維護股東權益。
  • 主管機關監督:便利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是否依法運作。
  1. 違反備置義務之法律效果

依公司法第101條第2項及第103條第2項規定:

  • 首次違反: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再次違反: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責任主體:代表公司之董事(本案為某甲)。
  1. 本案適用

A公司應確保:

  • 章程備置:將公司章程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章程內容應符合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載明所有應記載事項。

  • 股東名簿備置:將股東名簿備置於公司,記載公司法第103條第1項所列事項。

  • 定期更新:章程或股東名簿如有變更(如股東出資額變動、章程修正等),應及時更新。

初步結論:某甲作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應確保公司依法備置章程及股東名簿於公司。若未備置,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建議立即檢視公司是否已備置相關文件,如有缺漏應儘速補正,以符合公司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避免行政裁罰風險。

七、監察權行使與公司治理

(一)法律爭議說明

A公司若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其監察權如何行使?公司負責人是否有義務配合股東行使監察權?規避、妨礙或拒絕股東行使監察權是否構成違法?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2. 公司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3. 公司法第109條第3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4. 公司法第48條規定(準用):股東得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相關資料。

(三)法律適用分析

  1. 監察權之內容

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

  • 查閱權:查閱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相關資料。
  • 抄錄權:抄錄相關資料內容。
  • 複製權:複製相關資料。
  • 委託專業人士:得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1. 公司負責人之配合義務

代表公司之董事(本案為某甲)應:

  • 提供資料:提供股東查閱、抄錄或複製所需之資料。
  • 不得規避: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股東行使監察權。
  • 不得妨礙:不得妨礙股東查閱資料或委託專業人士審核。
  • 不得拒絕: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股東行使監察權。
  1. 違反配合義務之法律效果

依公司法第109條第3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 本案適用

若A公司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即非董事之股東):

  • 監察權保障:該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行使監察權,查閱公司業務及財務資料。

  • 某甲之義務:某甲作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應配合股東行使監察權,提供必要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違反效果:若某甲規避、妨礙或拒絕股東行使監察權,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初步結論:考量公司治理之健全性,某甲應尊重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提供必要資料供其查閱。建議建立股東監察權行使之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範資料提供之範圍、方式及時程,以確保股東權益並避免違反公司法第109條規定。

八、財務報表編製與股東承認

(一)法律爭議說明

A公司董事是否依法編製財務報表並提請股東承認?未依法編製或提請承認是否構成違法?此涉及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合規性問題。

(二)相關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2. 公司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3. 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4. 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準用):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製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法律適用分析

  1. 財務報表編製義務

依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準用第228條規定,董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製:

  • 營業報告書:說明公司營業狀況。
  •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提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建議。
  1. 分送與承認程序
  • 分送期限: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各股東。
  • 承認方式: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視為承認: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1. 違反義務之法律效果

雖公司法第110條未明定違反之罰則,但董事未依法編製或分送財務報表:

  • 可能構成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 股東得請求查閱(公司法第109條)。
  • 可能影響公司治理評價
  1. 本案適用

某甲作為A公司董事,應:

  • 按時編製: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製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
  • 按時分送:至遲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各股東。
  • 請求承認:提請股東承認,並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妥善保存:保存相關文件供股東查閱。

初步結論:某甲應確保A公司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按時編製財務報表並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建議建立財務報表編製及分送之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範編製時程、內容及分送方式,以確保符合法令規定並維護股東知的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1. 確認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之合法性

    • 檢視某甲兼任董事長及總經理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任董事,並經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董事長。
    • 確認公司章程是否有禁止董事兼任經理人之規定。
    • 若程序有瑕疵,應儘速補正相關決議。
  2. 檢視營業項目登記與實際業務之符合性

    • 詳細分析公司實際業務內容(點餐平台服務)與登記項目(網路資訊服務)之關聯性。
    • 若僅提供線上點餐平台服務(資訊媒合),可主張屬於「網路資訊服務」範疇。
    • 若涉及實際外送業務(如自行僱用外送人員、提供物流配送服務),建議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3. 辦理章程及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如有必要)

    • 若確認實際業務與登記項目不符,應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召開股東會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正章程「所營事業」之記載。
    • 準備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 建議增列「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或其他相關業務項目。
    • 同時檢視是否需要其他許可或執照(如食品業者登錄等)。
  4. 確認章程及股東名簿備置

    • 立即檢視公司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01條及第103條規定,備置章程及股東名簿於公司。
    • 確認章程內容是否完整記載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事項。
    • 確認股東名簿是否完整記載公司法第103條第1項所列事項。
    • 若有缺漏,應儘速補正,以避免遭主管機關裁罰。

二、風險管理建議

  1. 建立法令遵循機制

    • 定期檢視公司業務是否符合登記項目及相關法令規定。
    •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公司營運符合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稅法等相關法令。
    • 指定專人或部門負責法令遵循事項,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 建立法令變動追蹤機制,及時因應法令修正。
  2. 強化公司治理

    • 確保董事會運作正常,定期召開董事會並作成完整議事錄。
    • 建立利益衝突迴避機制,確保董事執行職務時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考量。
    • 尊重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建立股東監察權行使之標準作業程序。
    • 考慮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視公司規模及發展需求而定)。
  3. 文件保存與管理

    • 妥善保存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章程、股東名簿等重要文件。
    • 建立完整之公司治理文件檔案系統,便於查閱及管理。
    • 定期檢視文件內容是否需要更新(如章程修正、股東名簿變動等)。
  4. 財務報表編製與揭露

    • 確保按時編製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
    • 至遲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各股東。
    • 提請股東承認,並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妥善保存財務報表供股東查閱。

三、長期規劃建議

  1. 組織架構調整評估

    • 評估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之可行性,以強化公司治理並降低利益衝突風險。
    • 考慮引進專業經理人團隊,提升公司經營管理能力。
    • 視公司發展需求,考慮增設董事席次或設置獨立董事。
  2. 業務發展規劃

    • 明確定義公司業務範圍與發展方向,確保與登記項目相符。
    • 如有新業務發展計畫,應事先評估是否需要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 建立業務發展與法令遵循之連結機制,確保業務拓展符合法令規定。
  3. 法律諮詢機制

    • 建立長期法律顧問關係,定期諮詢法律意見。
    • 重大決策前應諮詢法律意見,評估法律風險。
    • 定期進行法令遵循查核,及早發現並改善潛在問題。
  4. 股東關係管理

    • 建立良好之股東溝通機制,定期向股東報告公司營運狀況。
    • 尊重股東權益,確保股東得以行使監察權、表決權等法定權利。
    • 妥善處理股東異議或爭議,避免影響公司治理。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性

    • 如確認有超越營業範圍或章程記載不符之情形,應儘速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主管機關裁罰或影響公司營運。
    • 財務報表應按時編製及分送,不得延誤。
  2. 完整性

    • 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一併檢視其他登記事項是否需要更新(如公司地址、董事資訊等)。
    • 章程修正應確保所有應記載事項均完整記載。
  3. 專業性

    • 建議委託專業會計師或律師協助辦理相關事宜,確保程序及內容符合法令規定。
    • 重大決策應經專業評估,降低法律風險。
  4. 持續性

    • 法令遵循非一次性工作,應建立持續性機制,定期檢視及改善。
    • 公司治理應持續強化,配合公司發展調整治理架構。
  5. 隱私保護

    • 處理股東資料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確保資料安全。
    • 提供股東查閱資料時,應注意保護其他股東或第三人之隱私。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A公司涉及多項法律爭議,包括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之適法性、營業項目登記與實際業務之符合性、章程記載事項之完備性、發起人法律地位與責任、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公司治理文件備置義務、股東監察權保障,以及財務報表編製與揭露等問題。

關於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若某甲已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經適法程序選任且章程未禁止,應屬合法。惟應注意利益衝突迴避,確保執行職務時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考量。

關於營業項目登記與實際業務之符合性,考量A公司實際從事「點餐平台」業務,若僅提供資訊媒合服務,可能屬於「網路資訊服務」範疇;若涉及實際外送業務,建議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以符合公司法第15條規定,避免行政裁罰風險。

關於章程記載事項,若實際業務與章程記載「所營事業」不符,應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辦理章程變更,確保章程記載與實際業務相符。

關於發起人身分,某甲作為發起人之身分於公司設立後原則上不產生特殊法律責任,其責任應以董事長及總經理身分為準。

關於公司負責人義務,某甲應負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保公司營運符合法令規定。若因營業項目登記不符致公司受損,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公司治理文件備置,某甲應確保公司依法備置章程及股東名簿,並按時編製財務報表分送股東,以符合公司法第101條、第103條及第110條規定。

關於股東監察權,某甲應尊重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提供必要資料供其查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綜合建議

  1. 立即檢視公司實際業務內容與登記項目之符合性,如有不符應儘速辦理變更登記。
  2. 確認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之程序是否完備,如有瑕疵應補正。
  3. 確保章程及股東名簿已備置於公司,內容完整且定期更新。
  4. 建立法令遵循機制,定期檢視公司營運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5. 強化公司治理,尊重股東權益,按時編製及分送財務報表。
  6. 委託專業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降低法律風險。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處理方式仍應視實際情況、最新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見解而定。建議於執行前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之意見,確保符合法令規定並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免責聲明: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案例事實及法律條文進行分析,未涉及具體個案之完整事實調查。實際法律關係之認定仍應視完整事實、相關證據及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見解而定。本意見書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得作為訴訟或行政程序之依據。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合格律師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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