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還沒給契約就收訂金,現在反悔能全額退費嗎?

我司參加明年三月某旅行社團體旅遊,今年10月22日已匯款訂金,但尚未收到定型化契約,請問可以申請全額退費嗎?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今年10月22日向某旅行社匯款訂金,參加明年三月之團體旅遊,惟至今尚未收到定型化契約。當事人詢問是否可申請全額退費。

貳、法律分析

一、旅遊契約之成立與定型化契約交付義務

(一)契約成立時點

依民法規定,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本案當事人已匯款訂金,原則上旅遊契約應已成立。

(二)定型化契約交付義務

  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 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3. 同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三)旅行業之特別規定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

同條第2項明定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及註冊編號、簽約地點及日期、旅遊地區、行程、起程及回程終止之地點及日期等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二、未交付契約之法律效果

(一)違反契約交付義務

旅行社自收受訂金至今未交付定型化契約,應屬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之法定義務。

(二)法律效果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此規定賦予消費者選擇權,消費者得主張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或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三、解除契約與退費問題

(一)解除契約之依據

  1.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 旅行社未交付契約書,可能構成給付遲延,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行社履行交付契約書之義務,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

(二)本案特殊情形分析

  1. 旅行社未交付契約書,已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及《消費者保護法》之法定義務。

  2. 當事人因未收到契約,無法確認旅遊內容、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影響其契約自由及審閱權利。

  3. 此情形可能構成旅行社之重大違約。

(三)全額退費之可能性評估

  1. 有利論點:
  • 旅行社違反法定契約交付義務在先
  • 當事人無法審閱契約內容,影響其契約自由
  • 可主張因旅行社違約而解除契約,不適用一般解約扣款規定
  • 距出發日期尚遠(明年三月),對旅行社損害較小
  1. 需考量因素:
  • 若旅行社主張願意補正交付契約,可能影響全額退費主張
  • 契約可能已成立,僅係未交付書面
  • 需證明旅行社確實未交付契約

四、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同法第1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旅行社主張已交付契約或已盡相關義務,應由旅行社負舉證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步驟

(一)發函催告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保留證據)通知旅行社,明確要求於7日內交付完整之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並載明若未交付,將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全額退費。

(二)保留證據

  1. 匯款訂金之證明文件
  2. 與旅行社之所有通訊紀錄
  3. 催告函件之寄送證明

二、協商策略

(一)優先協商

建議先與旅行社聯繫,要求交付契約書。若旅行社願意配合,可考慮是否繼續履約。

(二)主張全額退費

若決定不參加旅遊,可主張:

  1. 旅行社違反法定契約交付義務
  2. 因旅行社違約在先,不應適用一般解約扣款規定
  3. 要求全額退還訂金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消費爭議調解

  1.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2.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免費、快速)

(二)向主管機關檢舉

依《交通部觀光署處務規程》第6條第8款規定,交通部觀光署掌理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消費者申訴爭議之處理。建議向交通部觀光署檢舉旅行社違規,可能對旅行社產生壓力,促使其配合退費。

(三)訴訟途徑

若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若在50萬元以下,可向小額法庭提告,主張旅行社違約,請求返還訂金及賠償損害。

四、成功機率評估

考量本案情形,全額退費之可能性應屬中至高。

有利因素:

  1. 旅行社明確違反法定義務
  2. 距出發日期尚遠(明年三月)
  3. 《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較為有利
  4. 舉證責任在旅行社

需注意因素:

  1. 若旅行社主張願意補正交付契約,可能影響主張
  2. 需證明旅行社確實未交付契約

五、具體建議

(一)短期內(本週)

立即以書面催告旅行社交付契約書。

(二)若旅行社未回應(1週後)

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申請調解。

(三)若調解不成(1個月後)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四)預防措施

未來參加旅遊團前,應確認已收到完整契約書並詳細審閱。

肆、結論

考量本案旅行社未交付定型化契約,應屬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之法定義務,當事人可能得主張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或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旅行社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費。

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催告旅行社交付契約書,若旅行社未於期限內履行,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申請調解,或向交通部觀光署檢舉。若調解不成,可評估提起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時建議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並視旅行社回應情形調整策略。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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