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父母生前是否可將財產獨贈予兒子,以及女兒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之問題。此涉及我國民法關於特留分制度、贈與行為及繼承權保障等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他人允受之契約。原則上,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有完全處分權,父母在生前確實可以自由決定將財產贈與何人,包括僅贈與兒子一人。
贈與契約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不動產贈與依民法第758條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贈與行為在生前完成移轉者,原則上應屬有效之法律行為。
1. 特留分之意義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 特留分之計算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此即「歸扣計算」制度。
3. 本案適用分析
假設父母過世時有一子一女(或多名子女)之情形: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雖本條文字為「遺贈」,但依實務見解及民法第1173條規定,生前特種贈與(即應歸扣之贈與)可能亦有扣減權之適用。
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此條文雖規範夫妻財產制,但其立法精神在於防止權利人藉由處分財產規避法定義務,此精神可能類推適用於特留分保障。
民法第1020-1條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若父母之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能依此規定主張撤銷損害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贈與行為。
我國民法已廢除「諸子均分」等重男輕女之規定,男女繼承權完全平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性別,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期間,實務上多類推適用此規定。
民法第1030-3條第3項規定:「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此時效規定可供參考。
基於親情倫理及法律特留分制度,建議父母在處分財產時考量所有子女權益。若有特殊理由需偏重某子女,建議預留其他子女之特留分,以避免日後家庭紛爭。
若父母確有特定財產分配意願,建議預立合法遺囑。遺囑內容仍須注意不得侵害特留分,否則其他繼承人可能依法主張扣減。
可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財產規劃,在合法範圍內達成財產分配目的。
1. 計算特留分是否受侵害
計算公式:
2. 發函主張扣減權
先以書面通知受贈人(兒子)主張扣減權,載明計算方式及請求返還之金額或財產。
3. 提起民事訴訟
若協商不成,可能向法院提起:
4.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若擔心受贈財產被移轉或隱匿,可聲請保全程序確保將來執行。
1. 財產清冊
2. 贈與證明
3. 其他繼承人資料
特留分扣減權可能有時效限制,建議於知悉權利受侵害後儘速主張。依民法第1030-3條第3項規定,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妥善保管所有相關文件,必要時可申請法院調查證據。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若父母之贈與係基於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照顧年邁父母、扶養義務等),且金額相當,可能不列入追加計算。
建議家庭成員間充分溝通,在合法範圍內尋求各方都能接受之財產分配方式,避免因財產糾紛影響家庭關係。
父母在生前確實可以將財產贈與兒子一人,此為財產所有權人之處分自由。但此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仍應受到特留分制度之拘束。
我國民法透過特留分制度保障女兒之權益:
雖有財產處分自由,但建議考量所有子女權益,避免日後家庭紛爭。若確有特殊考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規劃。
若父母生前已將財產獨贈兒子,女兒之特留分權益仍可能受法律保障,可於繼承開始後依法主張扣減權。惟應注意時效限制,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情形。
建議家庭成員間充分溝通,在合法範圍內尋求各方都能接受之財產分配方式,維護家庭和諧。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相關證據及最新法規判斷。由於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涉及複雜之法律關係及事實認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分析,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撰寫日期:民國113年
※ 相關法規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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