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某甲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但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發給撫卹金。因此某甲乃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應如何處理? 請以釋字第759號解釋為基礎,依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分析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的處理方式。
本案涉及(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某甲,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遭拒,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核心爭點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應如何處理本案?
依公司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雖具有公營事業性質,但其法律型態應屬私法人。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自來水公司與員工某甲間之法律關係,應屬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
某甲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此辦法雖由政府機關訂定,但規範對象為公營事業與員工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司法院釋字第759號解釋意旨,公營事業依公司法等私法組織法律設立者,其與員工間之法律關係應屬私法上之勞動契約關係,因此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本案撫卹金爭議性質上應屬於私法上之給付請求權爭議。
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範圍以公法上之爭議為限。
自來水公司雖為公營事業,但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私法人,與一般民營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並無不同。
某甲與自來水公司間之撫卹金爭議,源於勞動契約關係,應屬私法上給付請求權爭議,非屬公法上之爭議。
依司法院釋字第759號解釋及前述分析,本案爭議應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之「公法上之爭議」,不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之有無。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本案訴訟事件既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且依現行法律規定,行政法院無法將非屬行政訴訟事件之案件移送至民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5已刪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裁定駁回某甲之起訴。
裁定中應敘明:
(1)自來水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私法人
(2)依司法院釋字第759號解釋意旨,本案爭議屬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所生之爭議
(3)本案不屬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之公法上爭議
(4)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
(5)現行法律已無行政法院移送民事法院之規定
(6)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某甲如不服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
某甲應另行向有管轄權之民事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撫卹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此規定僅適用於民事法院間之移送,不適用於行政法院移送至民事法院之情形。
某甲向行政法院起訴雖遭駁回,但該起訴行為可能產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某甲應注意時效問題,儘速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某甲已繳納之行政訴訟裁判費,於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時無法抵充,應另行繳納民事訴訟之裁判費。
依職權調查本案是否屬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
認定本案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
基於以下理由:
(1)自來水公司為依公司法設立之私法人
(2)某甲與自來水公司間之撫卹金爭議屬私法上給付請求權爭議
(3)依司法院釋字第759號解釋,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說明自來水公司之法律性質
引用司法院釋字第759號解釋
認定本案屬民事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
說明現行法律已無行政法院移送民事法院之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駁回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向自來水公司所在地或某甲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撫卹金及遲延利息。
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及勞動契約之約定。
應注意請求權時效,儘速提起民事訴訟。
應保存相關證據,包括:
(1)勞動契約或任用文件
(2)撫卹金請求之相關文件
(3)自來水公司拒絕發給撫卹金之通知或文件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策略。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得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如符合勞動事件法之適用範圍,得適用該法之特別程序保障。
依司法院釋字第759號解釋意旨,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員工某甲間之撫卹金爭議,屬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不屬行政訴訟之審判範圍。
考量本案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且現行法律已無行政法院移送民事法院之規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裁定駁回某甲之起訴。
建議某甲另行向有管轄權之民事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自來水公司給付撫卹金。同時應注意訴訟時效問題,並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司法院釋字第759號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
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
公司法第1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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