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申請法律扶助,法院能因未繳裁判費就駁回上訴嗎?

想請問一下 在申請法律扶助期間已聲明上訴 在法律扶助審查期間,法院是否可以用未繳裁判費期限駁回上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申請法律扶助期間已向法院聲明上訴,惟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期間,法院可能因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上訴。當事人詢問此程序是否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上訴程序與裁判費繳納之關係

(一)上訴期間與裁判費繳納期限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之1規定,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繳納裁判費。未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裁判費繳納之程序要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上訴程序準用之。裁判費之繳納屬於訴訟程序之法定要件,未依限繳納且未獲准延緩者,應屬程序不備要件之情形。

二、法律扶助申請之效力

(一)法律扶助之審查程序

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10條規定,執行機關為審核扶助案件,得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依扶助案件之類型、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決定扶助方式及金額。此審查程序需要一定時間進行。

(二)法律扶助之申請期限

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8條規定,依第五條第三款申請裁判費扶助者,至遲應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十日內為之。此規定顯示法律扶助之申請有其時限要求。

(三)申請法律扶助與裁判費繳納期限之關係

依現行法規,申請法律扶助並不當然停止或延長裁判費繳納期限之進行。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審查期間,並不影響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上訴程序是否合法之職權。

三、法院駁回上訴之合法性分析

(一)法院之程序審查權限

法院有權依職權審查上訴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依限繳納裁判費。此為法院維護訴訟程序正當性之必要職權,不因當事人申請法律扶助而受影響。

(二)駁回上訴之法律依據

若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限內繳納裁判費,且未獲法院准許延緩繳納,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之1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此程序應屬合法。

(三)當事人之程序保障

雖然法院駁回上訴之程序可能合法,但當事人若已申請法律扶助,應有機會向法院說明此情形,並請求延緩繳納期限。法院在審酌是否准許延緩時,應考量當事人之訴訟權保障及程序正義。

四、法律扶助制度之目的與限制

(一)法律扶助之立法目的

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4條規定,揭弊者因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相關規定而受有不利處分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此制度旨在保護無資力之揭弊者,使其能獲得適當之法律保護。

(二)法律扶助之範圍

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5條規定,法律扶助範圍包括民事訴訟程序之裁判費。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民事訴訟程序裁判費之扶助標準為每一審最高扶助一萬元,全案最高扶助二萬元。

(三)不予扶助之情形

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申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範圍、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等情事、同一案件曾經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依申請人資力狀況顯無扶助必要、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代理酬金等。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法院通知內容

建議當事人立即檢視法院是否已發出補繳裁判費之命令,確認補正期限及可能之法律效果。若法院已定期命補正,應特別注意補正期限,避免逾期遭駁回上訴。

(二)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聯繫

建議當事人主動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聯繫,詢問審查進度及預計核定時間,並請求加速審查或核發暫時性證明文件,以便向法院說明已申請法律扶助之事實。

(三)向法院聲請延緩繳納

建議當事人以書狀向法院說明已申請法律扶助之事實,檢附法律扶助基金會受理申請之證明文件,請求法院延緩裁判費繳納期限至法律扶助審查結果確定為止。此為保全上訴權益之重要措施。

二、預防措施

(一)申請訴訟救助

若法律扶助審查時間過長,建議當事人可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規定,訴訟救助經准許後,可暫免繳納裁判費,此為另一保障訴訟權之途徑。

(二)評估先行繳納之可能性

若當事人經濟能力許可,建議考慮先行繳納裁判費以保全上訴權益。待法律扶助核准後,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13條規定,裁判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因此,先行繳納之裁判費可能於法律扶助核准後獲得補助。

三、法律救濟途徑

若法院已裁定駁回上訴,建議當事人考慮以下救濟途徑:

(一)抗告救濟

對駁回上訴之裁定,可於10日內提起抗告,主張已申請法律扶助,法院應給予合理期間。此為最直接之救濟途徑。

(二)聲請回復原狀

若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遵守期限,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63條聲請回復原狀。惟應注意此途徑之適用要件較為嚴格,需有不可歸責之事由。

(三)聲請再審

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再審事由,可聲請再審。惟此途徑之適用範圍有限,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再審要件。

四、文件準備建議

(一)向法院聲請延緩繳納時應檢附之文件

建議準備以下文件:

  1. 聲請延緩繳納裁判費之書狀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受理申請之證明文件
  3. 說明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之相關證明
  4. 其他有利於聲請之證據資料

(二)申請法律扶助應檢附之文件

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法律扶助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包括身分證明文件、受有不利處分之陳述及證明文件、資力狀況及釋明文件、申請扶助項目之內容及證明文件、未受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等。建議當事人確認是否已備齊所有必要文件,以免因文件欠缺而延誤審查。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法院於法律扶助審查期間是否可以用未繳裁判費期限駁回上訴之問題,依現行法規分析,法院此程序應屬合法。申請法律扶助並不當然停止或延緩裁判費繳納期限之進行,法院仍有權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上訴程序是否合法。

考量當事人可能因申請法律扶助而面臨上訴遭駁回之風險,建議當事人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法院說明已申請法律扶助並請求延緩繳納期限
  2. 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聯繫確認審查進度並請求加速審查
  3. 必要時考慮同時申請訴訟救助或評估先行繳納裁判費之可能性
  4. 若法院已駁回上訴,應儘速提起抗告或其他法律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及最新法規為準。由於本案涉及訴訟程序之時效問題,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訴訟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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