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機構服務員被智能障礙者咬傷,機構要賠償嗎?

想詢問身為一個身障機構服務人員,不幸被機構內的智能障礙者咬傷,機構有什麼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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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身障機構服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機構內智能障礙者咬傷之事件。主要爭點為機構應負擔何種民事責任,以及受傷員工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機構民事責任之法律基礎

(一) 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案智能障礙者為「受照護者」而非「受僱人」,較難直接適用本條規定。惟若機構對於智能障礙者之照護管理有疏失,仍可能構成其他民事責任。

(二)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機構若有下列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未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
  2. 人力配置不足,無法妥善照護具攻擊性之智能障礙者
  3. 未事先告知員工該智能障礙者之特殊狀況(如攻擊傾向)
  4. 未提供適當之職前訓練或防護設備
  5.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

(三)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第59條)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本案員工於執行職務時受傷,應構成職業災害,機構應負補償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不論機構是否有過失,均應依法補償。

二、損害賠償範圍

受傷員工得請求之項目可能包括:

(一) 職業災害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

  1. 醫療費用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 失能補償:若經治療終止後遺存障害,應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給予補償

(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機構有過失)

若機構有管理疏失,構成侵權行為,受傷員工得另行請求:

  1. 醫療費用
  2. 不能工作之損失
  3. 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4.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5. 精神慰撫金

重要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若同一事故依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因此,職業災害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能產生抵充關係。

三、機構可能之抗辯

(一) 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機構可能主張已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人力配置、職前訓練等,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惟此抗辯僅適用於侵權行為責任,不影響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二) 與有過失

若員工有下列情形,機構可能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1. 未遵守機構之安全作業規範
  2. 明知該智能障礙者有攻擊性仍未採取防護措施
  3. 未接受職前訓練即執行照護工作

惟此抗辯效力有限,且不影響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三) 職業風險

機構可能主張照護工作本身即具有一定風險,員工應有所認知。惟此抗辯不能免除機構應盡之安全保護義務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 就醫並保存證據

  1. 立即就醫治療,保存所有醫療單據
  2. 拍攝傷口照片作為證據
  3. 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及預後情形

(二) 通報與記錄

  1. 向機構主管通報並製作職業災害通報
  2. 記錄事發經過、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等
  3.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三) 蒐集相關資料

  1. 機構之安全作業規範
  2. 職前訓練記錄
  3. 該智能障礙者之照護記錄及特殊狀況說明
  4. 當日人力配置情形

二、請求權行使

(一) 優先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機構請求:

  1. 醫療費用補償
  2. 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期間)
  3. 失能補償(若造成失能)

(二) 評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若機構有管理疏失,得評估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惟應注意職業災害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抵充關係。

三、協商與調解

(一) 先行協商

  1. 與機構協商賠償事宜
  2. 可請工會或勞工局協助調解

(二) 申請調解

  1. 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 或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三) 提起訴訟

若協商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四、時效注意

(一) 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時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時效為5年。

(二)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10年。

五、預防再發生

建議向機構要求:

  1. 改善安全防護措施
  2. 增加人力配置
  3. 加強職前訓練
  4. 提供適當防護設備
  5. 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6. 完善智能障礙者特殊狀況之告知機制

肆、結論

關於身障機構服務人員遭智能障礙者咬傷之事件,機構應負擔之民事責任,建議如下:

(一)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本案應構成職業災害,機構應依法補償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及失能補償(若有)。此為無過失責任,不論機構是否有過失,均應依法補償。

(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若機構有管理疏失(如未提供適當安全防護措施、人力配置不足、未告知員工智能障礙者之特殊狀況等),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應注意職業災害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抵充關係。

(三) 建議處理步驟

  1. 立即就醫並保存證據
  2. 向機構通報並申請職業災害給付
  3. 優先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4. 評估機構是否有管理疏失,決定是否另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5. 與機構協商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6. 注意請求權時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證據資料而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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