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立遺囑把房子和存款留給特定的人,怎樣才能立得有效?

我有房子以及存款,我想留給指定的人,請問應該如何立有效的遺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擁有房屋及存款等財產,希望透過遺囑方式將財產留給指定之人,詢問如何立下有效遺囑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遺囑能力

依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立遺囑人須具備遺囑能力: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包括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以及依民法第15條經法院監護宣告之人
  2.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限制: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3. 滿16歲以上者: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單獨立遺囑 若委任人曾受輔助宣告(民法第15-1條),依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遺贈等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惟立遺囑本身屬一身專屬行為,應可由本人獨立為之,但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認個案情形。

二、遺囑方式選擇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方式,委任人可依自身狀況選擇:

(一)自書遺囑(第1190條)

最簡便且常用的方式

  • 須自書遺囑全文(不得打字或電腦列印)
  • 記明年、月、日
  • 親自簽名
  •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優點
  • 程序簡單,無須他人在場
  • 保密性高
  • 無須支付費用 缺點
  • 容易因格式不符而無效
  • 保管不易,可能遺失或遭他人隱匿

(二)公證遺囑(第1191條)

最具公信力的方式

  •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 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優點
  • 效力最強,不易遭質疑
  • 由公證人保管,不易遺失
  • 內容明確,減少爭議 缺點
  • 須支付公證費用
  • 程序較繁複
  • 須能口述意旨

(三)密封遺囑(第1192條)

  • 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
  • 於封縫處簽名
  • 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 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之遺囑
  • 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相關事項

(四)代筆遺囑(第1194條)

適合無法親自書寫者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五)口授遺囑(第1195條)

僅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
  • 得依口授方式為之
  • 應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場
  •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效

三、見證人資格限制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四、特留分限制

委任人雖可透過遺囑指定財產分配,但仍須注意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應繼分三分之一 若遺囑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

五、繼承相關特殊規定

(一)時效規定

依民法第138條、第140條規定,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二)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委任人有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一方死亡),配偶對於剩餘財產差額有平均分配請求權。此權利應優先於繼承,可能影響遺囑執行。 依民法第1030-1條第4項規定,此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9條規定,若採共同財產制,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三)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若受遺贈人為未成年子女,該財產應為其特有財產。

六、遺囑指定監護人

依民法第1093條規定,若委任人有未成年子女,最後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此為遺囑之重要功能之一,建議一併考量。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

(一)評估自身狀況選擇遺囑方式

建議優先考慮「公證遺囑」,理由如下:

  1. 效力最強,不易遭繼承人質疑無效
  2. 由公證人保管,避免遺失或遭隱匿
  3. 公證人會協助確認內容合法性
  4. 減少日後爭議可能性 若重視隱私或預算考量,可選擇「自書遺囑」
  5. 務必全文親筆書寫(不可打字)
  6. 完整記載年月日
  7. 親自簽名
  8. 建議製作多份正本分別保管

(二)遺囑內容建議載明事項

  1. 明確標示為遺囑
  2. 立遺囑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
  3. 財產清冊
  • 房屋:地址、地號、建號、權狀字號
  • 存款:銀行名稱、帳號、約略金額
  • 其他財產
  1. 受遺贈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與立遺囑人關係
  2. 分配方式:明確指定各項財產由何人繼承或受遺贈
  3. 指定遺囑執行人(建議)
  4. 若有未成年子女,可考慮指定監護人(民法第1093條)
  5. 立遺囑日期
  6. 親自簽名

(三)注意特留分與配偶權益

  1. 確認法定繼承人:先確認有哪些法定繼承人
  2. 計算特留分:計算各繼承人之特留分
  3.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有配偶,應注意民法第1030-1條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權利應優先於繼承
  4. 避免過度侵害:若欲將全部財產留給特定人,須注意可能遭其他繼承人主張扣減權
  5. 專業諮詢:建議諮詢律師或公證人,確保遺囑內容不過度侵害特留分及配偶權益

(四)見證人之選任

若選擇需要見證人之遺囑方式,應注意:

  1. 見證人不得為民法第1198條所列之人
  2. 特別注意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不得為見證人
  3. 建議選擇與案件無利害關係之成年人擔任

二、長期建議

(一)定期檢視更新遺囑

  1. 財產狀況變動時應更新
  2. 家庭成員變動時應檢視
  3. 法律修正時應確認是否影響
  4. 依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牴觸時,以後遺囑為準

(二)妥善保管遺囑

  1.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保管,另可告知信任之人存放處
  2. 自書遺囑
  • 可存放於銀行保管箱
  • 告知信任之人(如律師、親友)存放位置
  • 避免僅有一人知悉,以防該人先於立遺囑人過世

(三)考慮搭配其他規劃

  1. 預立醫療決定:規劃醫療照護意願
  2. 信託規劃:若財產複雜,可考慮生前信託
  3. 保險規劃: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不列入遺產
  4. 生前贈與:考慮部分財產生前移轉,但應注意民法第1030-3條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之追加計算規定

三、立即應辦事項

  1. 整理財產清冊:詳列所有房屋、存款及其他財產
  2. 確認繼承人與配偶權益:釐清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並確認配偶是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決定遺囑方式:建議選擇公證遺囑
  4. 尋找合格見證人(若非公證遺囑):確認見證人符合資格
  5. 預約公證人(若選擇公證遺囑):攜帶身分證、印章、財產資料前往
  6. 諮詢專業人士:建議諮詢律師或公證人,確保遺囑有效性及不侵害他人權益

四、特別提醒

  1. 遺囑可隨時撤回或變更:立遺囑後若改變心意,可另立新遺囑或撤回
  2. 前後遺囑牴觸時:以後遺囑為準(民法第1220條)
  3. 避免常見錯誤
  • 自書遺囑使用電腦打字(無效)
  • 未記載日期或日期不完整(無效)
  • 見證人不符資格(無效)
  • 代筆遺囑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代筆(無效)
  1. 配偶權益優先: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優先於繼承處理
  2. 時效注意: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肆、結論

委任人欲將房屋及存款留給指定之人,建議採用公證遺囑方式,以確保遺囑效力並減少日後爭議。立遺囑時應注意:

  1. 確保符合法定方式要件
  2. 明確記載財產內容及分配方式
  3. 注意特留分限制,避免過度侵害繼承人權益
  4. 若有配偶,應考量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
  5. 妥善保管遺囑,並告知信任之人存放位置
  6. 財產或家庭狀況變動時,應適時更新遺囑內容
  7. 若有未成年子女,可考慮於遺囑中指定監護人(民法第1093條) 建議委任人儘速諮詢公證人或律師,協助完成符合法律規定之有效遺囑,並確認遺囑內容不會過度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及配偶之法定權益,以實現財產規劃之意願。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為準,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公證人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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