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擁有房屋及存款等財產,希望透過遺囑方式將財產留給指定之人,詢問如何立下有效遺囑之法律問題。
依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立遺囑人須具備遺囑能力: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方式,委任人可依自身狀況選擇:
最簡便且常用的方式
最具公信力的方式
適合無法親自書寫者
僅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委任人雖可透過遺囑指定財產分配,但仍須注意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
依民法第138條、第140條規定,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若委任人有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一方死亡),配偶對於剩餘財產差額有平均分配請求權。此權利應優先於繼承,可能影響遺囑執行。 依民法第1030-1條第4項規定,此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039條規定,若採共同財產制,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若受遺贈人為未成年子女,該財產應為其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1093條規定,若委任人有未成年子女,最後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此為遺囑之重要功能之一,建議一併考量。
建議優先考慮「公證遺囑」,理由如下:
若選擇需要見證人之遺囑方式,應注意:
委任人欲將房屋及存款留給指定之人,建議採用公證遺囑方式,以確保遺囑效力並減少日後爭議。立遺囑時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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