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餐點,惟外送平台延遲送達,導致食物冷卻,且拒絕全額退款之消費爭議。此為典型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服務瑕疵所生之糾紛,涉及服務品質、契約履行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問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外送平台提供之服務應包含:
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債務人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外送服務之「債務本旨」不僅包含「送達」此一行為,更應包含「及時送達」及「維持餐點品質」等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外送平台若在服務條款中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退款責任,可能違反此項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若平台服務條款對於退款條件有模糊或不明確之處,應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1條規定:「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外送平台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預先限制或免除其因服務瑕疵所生之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若消費者因此受有其他損害(如另行購買餐點之費用),得一併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誠信原則為民法之「帝王條款」,適用於所有法律關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申訴時應強調以下重點:
若協商不成,依序採取以下步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2規定,調解委員得提出解決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
製作日期: 2024年 注意事項: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規及提供之法律條文製作,如法規有所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法規為準。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事實、證據及平台服務條款內容而定,必要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消費者保護官尋求協助。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11-0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