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灣已被除戶,日前家人告知我失聯的父親被新北市社會局保護安置,並要求我們接父親照顧,清償安養中心費用。我想提出未撫養義務訴訟,因父親自與母親離異後從未負擔任何撫養費用,且在與母親尚有婚姻關係期間長期有第三者,並家暴母親和哥哥。請問我該如何提出佐證資料,已證明父親失職。
當事人因已被除戶,其失聯父親現由新北市社會局保護安置,社會局要求當事人接父親照顧並清償安養中心費用。當事人主張父親自與母親離異後從未負擔撫養費用,且在婚姻關係期間長期有第三者並家暴母親和哥哥,擬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訟,並詢問應如何提出佐證資料證明父親失職。
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當事人與父親間具有直系血親關係,原則上當事人對父親負有扶養義務,此為法定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優先履行扶養義務。若當事人有其他兄弟姊妹,且親等相同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即使法院未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仍可能依當事人之經濟能力及父親之實際需要,酌減扶養之程度。
依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僅能減輕其義務,而非完全免除。此規定顯示法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之扶養,採取較為嚴格之標準。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此條文反面解釋,若父母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得主張減輕或免除對父母之扶養義務,具有法理上之一致性。
建議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5款丙類事件),向父親所在地之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訴訟。
父親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父親對母親及哥哥有「虐待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考量民法第1118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僅能減輕而非完全免除義務),建議採取以下請求順序: 主位聲明:請求法院免除當事人對父親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情節重大時得免除) 備位聲明:請求法院減輕當事人對父親之扶養義務至最低程度(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至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得予以適當安置。社會局係依法執行老人保護安置業務。
本案當事人確有法律依據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關鍵在於能否充分舉證證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裁量而定。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詳細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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