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房仲,有從事租屋帶看的工作內容。 在替租客找尋租屋物件,在看空房要拍照的套房時,套房是使用密碼或磁扣進入。 在找空房時,不慎去按密碼已有出租房客的房間,密碼是錯誤的,沒有打開房門,也沒進入。 目前租客告知代管公司,也報警處理。 報警要告稍擾。 現在租客說收到驚嚇要解約,不想賠違約金。 而代管公司說這筆違約金、要我或租客自己去協商去支付。 要問我是否有賠償責任?或是什麼罰則?
房仲之行為可能涉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考量房仲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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