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室內装修 營業使用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 關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装修者,其装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 租人負責修繕。 雙方同意自簽訂本契約日起裝修期 個月既自_年_月_日起至 _年_月_日止。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價住宅時,應現況返還並不得故意損壞 像這種情況我可以不拆我的靜電機、抽油煙機、冷氣管線、冷氣水塔等裝潢嗎?
承租人於租賃物內進行營業裝修,包含靜電機、抽油煙機、冷氣管線、冷氣水塔等設備安裝。現欲了解租約到期返還時,是否可以不拆除這些裝修設備。
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靜電機、抽油煙機、冷氣管線、冷氣水塔等設備應可能構成不動產之定著物。
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同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租約第九條明確約定:
考量本案裝修物可能構成定著物,且租約明定現況返還條款,建議:
優先與出租人協商保留可能性,達成合意後以書面約定。
如未能達成協議,應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取回增設物並回復原狀。
如可證明構成有益費用,可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請求償還現存增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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