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的部分我們要提前解約,依約定我們得解約但要提前三個月,但因為比較臨時所以我們需要支付違約金,當初合約內容說沒有提前三個月的話應支付_個月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但沒有明確寫多少,房東現在說要扣兩個月這樣是合理的嗎?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之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本案租賃契約已明確約定違約金上限,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
本案契約雖未明確訂定具體違約金金額,但已明定「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之上限。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正常租金係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房東要求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應已逾越契約約定之上限。
建議承租人可採取下列措施:
未來簽約建議:
關於本案違約金爭議,考量契約已明確約定違約金上限為一個月租金,房東要求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應屬無據。建議承租人堅持依約履行,僅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如有爭議可循調解或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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