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冒用我和舅媽名義惹事甚至涉毒,我們該怎麼自保?

男朋友用我跟我舅媽的名義,不是資料! 拿我們的名義去外面惹事,我們要怎麼自保呢 (包括跟別人拿毒品也是用我跟舅媽的名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及其舅媽之姓名遭男友冒用,對外從事不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動。當事人擔心因姓名遭冒用而涉入刑事責任,尋求自保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冒用他人名義之刑事責任

(一)男友可能涉及之罪責

  1. 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男友冒用當事人及舅媽名義進行交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應涉及詐欺罪責。

  1. 偽造文書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男友涉及偽造簽名、文件等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當事人或他人,應成立偽造文書罪。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罪責

(1)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男友涉及毒品之製造、運輸或販賣行為,應依毒品級別負相應刑責。

(2)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男友持有毒品且有販賣意圖,應成立本罪。

(3)持有毒品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男友單純持有毒品,應依毒品級別及數量負相應刑責。

(4)施用毒品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男友有施用毒品行為,應成立本罪。

(二)當事人可能面臨之風險與自保依據

  1. 刑事責任風險評估

若當事人僅係姓名遭冒用,而無實際參與犯罪行為,原則上不應構成犯罪。惟仍可能遭檢警調查,需證明自身清白。

  1. 減輕或免除刑責之規定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若當事人能協助檢警查獲男友或其他共犯,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刑責之利益。

二、民事責任層面

若因姓名遭冒用而產生債務或其他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主張該法律行為非本人所為,不生效力。表見代理之要件嚴格,通常可免責。

三、告訴權之行使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可對男友提出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等告訴。

惟應注意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限制,應儘速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刻不容緩)

(一)報案並提出告訴

  1. 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
  • 說明姓名遭冒用之事實
  • 提供男友之基本資料
  • 強調自身未參與任何不法行為
  1. 正式提出刑事告訴
  • 對男友提出詐欺、偽造文書等告訴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
  • 保留告訴狀副本及收據

(二)切斷與男友之聯繫

  1. 立即終止與男友之交往關係
  2.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等)
  3. 避免再有任何金錢或物品往來

二、證據蒐集與保全

(一)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1. 通訊紀錄
  • 保存與男友之對話紀錄
  • 若有男友承認冒用名義之對話,特別重要
  1. 人證
  • 尋找知悉情況之證人
  • 請證人願意作證或提供書面陳述
  1. 不在場證明
  • 若知悉特定犯罪時間,蒐集當時不在場之證據
  • 如:監視器畫面、工作紀錄、消費紀錄等

(二)製作書面聲明

建議製作書面聲明書,載明:

  • 從未授權男友使用自己名義
  • 從未參與任何毒品或其他犯罪行為
  • 願意配合司法調查

三、法律程序配合

(一)主動配合調查

  1. 若接獲警方或檢察官傳喚,務必到場說明
  2.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3. 誠實陳述,但避免臆測或不確定之陳述

(二)申請測謊或毒品檢驗

  1. 若涉及毒品案件,可主動要求進行毒品檢驗
  2. 必要時可申請測謊,證明清白

四、預防性措施

(一)信用監控

  1. 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
  2. 檢視是否有遭冒名申辦信用卡、貸款等情形
  3. 若有異常,立即向金融機構反映

(二)身分證件管理

  1. 檢視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是否遺失
  2. 若有遺失,立即辦理掛失及補發
  3. 向戶政機關申請「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五、後續法律救濟

(一)民事求償

若因男友冒用名義而受有損害(如名譽受損、精神痛苦等),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聲請保護令

若男友有暴力傾向或騷擾行為,且符合親密關係暴力之要件,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六、特別提醒

  1. 時效問題: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限制,應儘速處理
  2. 證據保全:所有證據應妥善保存,避免滅失
  3. 律師協助:建議儘速委任刑事辯護律師,保障自身權益
  4. 避免私下和解:在刑事責任釐清前,不宜與男友私下和解或達成協議
  5. 人身安全:若涉及毒品犯罪集團,應注意自身安全,必要時尋求警方保護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姓名遭男友冒用從事毒品交易等不法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罪責,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報案、提出告訴、蒐集證據等,以證明自身清白並追究男友之法律責任。

關於自保措施,建議當事人:

(1)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 (2)切斷與男友之一切聯繫 (3)積極蒐集並保全有利證據 (4)主動配合司法調查,必要時申請毒品檢驗或測謊 (5)檢視個人信用及身分證件使用情形 (6)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本案涉及毒品犯罪,情節重大,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同時應注意人身安全,若有受威脅或騷擾情形,應立即尋求警方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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