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詐欺洗錢 當時網上應徵廣告看到娉請外務員,第一天上班就莫名抓個現場,但當下是被害者有跟警方配合協助逮捕,重點在於當時是跟對方核實身份是否本人,都還未收去任何貴重物品部分,被害是夫妻聽說因前期一再受騙6、7次了!才反應過來知道受騙,而我卻變成替死鬼!案件被列為詐欺洗錢未遂⋯⋯請問案件該怎麼辦?
本案當事人透過網路應徵「外務員」職位,於第一天上班時即遭警方逮捕。逮捕當時,當事人正在核實被害人身份,尚未收取任何貴重物品。被害人為夫妻,自稱前期已受騙6至7次。本案經檢警列為「詐欺洗錢未遂」案件偵辦。
當事人主張其僅為應徵工作,不知參與詐欺集團,未實際取得財物,認為自己是「替死鬼」。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主觀要件:須有不法所有意圖
(2)客觀要件: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依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當事人尚未取得財物,若認定有參與詐欺行為,應屬未遂階段。
本案若有下列情形:
則當事人可能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或僅具有幫助犯之地位。
然而,若檢察官能證明:
則當事人可能被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而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依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洗錢罪之成立,須以「特定犯罪所得」為前提。
本案關鍵問題在於:當事人尚未取得任何財物,是否構成洗錢未遂?
理論上,洗錢罪須以「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為要件。本案詐欺行為屬未遂,尚無「犯罪所得」產生,因此可能難以成立洗錢罪。
然而,若檢察官認定當事人參與詐欺集團之整體犯罪計畫,且該集團有其他已既遂之詐欺案件,則可能涉及洗錢罪之共犯問題。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共同正犯之成立,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當事人第一天上班即被捕,犯意聯絡之程度可能較為薄弱。
依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當事人僅提供勞務協助,而非直接參與詐術施用或財物取得,可能僅構成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73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本案若認定犯罪情節輕微,法院得依職權酌量減輕其刑。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若當事人符合上述條件,且犯罪情節輕微,法院可能宣告緩刑。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事項: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提供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依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宣告者若於緩刑期內再犯罪,或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若法院宣告緩刑並命履行特定條件,可能同時宣告保護管束。
本案涉及詐欺、洗錢等複雜罪名,建議立即委任熟悉此類案件之專業律師,協助應訊及擬定辯護策略。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1)應徵紀錄:保存求職網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2)工作內容說明:證明不知工作內容涉及犯罪
(3)金流證明:證明未收取任何不法所得
(4)通訊紀錄:與雇主的對話,證明不知情
在律師陪同下接受訊問時,建議:
(1)明確說明應徵經過,強調第一天上班即被捕,無從知悉犯罪計畫
(2)說明對工作內容的認知與實際情況的落差
(3)主張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僅為賺取工資
(4)表達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之誠意
(1)否認犯罪故意:主張欠缺詐欺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不知工作內容涉及犯罪
(2)主張無犯罪認識:透過正常管道應徵,工作內容被包裝為「外務員」
(3)否認洗錢罪:未取得任何財物,無「犯罪所得」,洗錢罪構成要件不該當
若主要辯護不被採納,可主張:
(1)僅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非共同正犯,僅提供勞務,得減輕其刑
(2)情節輕微,請求減免刑:依刑法第73條酌量減輕,理由為未遂且未取得財物、參與程度最輕微、初犯、犯後態度良好
(3)請求緩刑:若判刑,依刑法第74條請求宣告緩刑
建議主動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展現悔意,有利刑事量刑。賠償不等於承認犯罪,應在律師協助下進行,並取得和解書或諒解書。
(1)求職時注意工作內容合理性,避免高薪、低門檻、工作內容不明確的職缺
(2)查證公司登記及合法性
(3)不提供個人帳戶、證件
(4)遇到可疑情況立即報警
本案當事人應屬詐欺未遂階段,且參與程度輕微,若能證明不知情,可能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即使被起訴,考量未遂、參與程度輕微、初犯等因素,應有機會獲判緩刑或易科罰金。
關鍵在於:
(1)立即委任專業律師
(2)蒐集證據證明不知情
(3)展現賠償誠意,爭取被害人諒解
(4)配合調查,保持良好態度
建議當事人積極應對,在律師協助下爭取最佳結果。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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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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