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老是用我來做藉口,跟別人拿毒品,還跟對方說我知道這件事, 但實情我不知道這件事,做了之後才跟我說 為了還自己的債務,他的做法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這一次還是一樣,拿我還有我的舅媽名義去跟對方拿毒品,請問我們該怎麼自保 該怎麼制止他這種行為
當事人之男友多次未經當事人及其舅媽同意,擅自以渠等名義向他人取得毒品,事後才告知當事人。該男友係為清償自身債務而為此行為,且已非首次。當事人及其舅媽擔心遭受牽連,尋求自保方法及制止該男友繼續此類行為之法律途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規定:「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旨在防制毒品危害,相關刑責規範如下:
(1)施用毒品之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持有毒品之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若當事人及舅媽確實不知情且未實際參與取得、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行為,原則上不符合上述法條之構成要件。惟實務上,檢警調查時仍可能因男友冒用名義之情形,而對當事人等人進行調查。
考量當事人等人僅係遭冒名使用,並無實際參與或同意之情形,應不成立毒品相關犯罪。但為避免日後遭受不必要之調查或誤解,建議儘速採取自保措施。
男友向他人取得毒品之行為,依其取得毒品之數量、種類及目的,可能涉及以下刑責:
(1)若係施用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係持有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持有毒品達一定純質淨重以上,刑責更重:
(3)若涉及轉讓或販賣毒品
若男友取得毒品後另有轉讓或販賣行為,可能涉及更重之刑責(本案未提供相關事實,暫不詳述)。
男友未經當事人及舅媽同意,擅自以渠等名義向他人取得毒品,此行為可能對毒品提供者構成詐欺,亦可能侵害當事人等人之權益。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案未涉及公務員犯罪情形,併予敘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若當事人等人配合檢警調查,供出男友及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能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惟前提係當事人等人確有涉犯相關罪責,若本身並未涉案,則無適用餘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若檢警查獲相關毒品或器具,將依法沒收銷燬,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男友未經同意冒用當事人及舅媽名義之行為,若造成渠等名譽受損、精神痛苦或其他損害,當事人等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民事求償部分,建議待刑事程序告一段落後再行評估。
若男友之行為對當事人造成騷擾或威脅,且雙方為親密關係伴侶,可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聲請保護令。
若男友另有其他冒名行為(如冒名借貸、簽約等),應另行評估相關法律責任。
建議當事人及舅媽立即保存與男友之所有通訊紀錄,包括:
建議製作書面紀錄,詳細記載:
此紀錄可作為日後向警方說明或訴訟時之重要參考。
考量男友之行為已多次侵害當事人等人之權益,且可能持續造成法律風險,建議考慮與其分手並斷絕往來。
若暫時無法完全斷絕聯繫,應以書面或通訊軟體明確告知男友:
若男友持續騷擾或威脅,可考慮更換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式。
強烈建議當事人及舅媽儘速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遭男友冒名之情形。主動報案之重要性在於:
主動說明情況,可使檢警瞭解當事人等人係遭冒名之被害人,而非共犯或知情者。
透過報案及提供證據,可證明當事人等人事前不知情,且未實際參與取得、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行為。
若日後檢警因毒品案件進行調查,當事人等人已有報案紀錄,可避免遭誤認為共犯或知情者。
報案時可一併說明男友冒用名義之行為,由警方依法處理。
包括通訊紀錄、時間軸紀錄等,以利警方瞭解案情。
清楚說明男友冒用名義之次數、時間、方式等細節。
明確表示事前完全不知情,事後才得知,且從未參與取得、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行為。
表示願意配合警方調查,提供相關資料或作證。
可請求警方對毒品提供者進行調查,以證明當事人等人未實際接觸毒品。
建議委任具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提供以下協助:
律師可陪同當事人等人至警局製作筆錄,確保筆錄內容正確,避免不利陳述。
針對案件發展及可能面臨之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若日後遭檢警約談或偵訊,律師可陪同並提供辯護。
男友冒用當事人及舅媽名義之行為,若造成渠等名譽受損、精神痛苦或其他損害,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建議待刑事程序告一段落後,再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及求償金額。
若男友有騷擾、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且雙方為親密關係伴侶(現任或前任男女朋友),可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請求法院命男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接觸等。
若知悉特定毒品提供者,可考慮向其發函或當面說明,表示從未委託男友代為取得毒品,請其勿再交付毒品給冒用當事人名義之人。
定期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注意是否有其他冒名行為(如冒名借貸、簽約等)。
告知親近友人此事,請其若接獲男友以當事人名義要求協助或提供物品等訊息時,立即告知當事人。
(1)第一優先: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證據
(2)第二優先:向警方報案說明遭冒名情況
(3)第三優先: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4)第四優先:與男友切斷聯繫或明確表態
(5)第五優先:視情況評估是否聲請保護令
(6)第六優先:待刑事程序告一段落後評估民事求償
關於當事人及舅媽遭男友冒名向他人取得毒品之行為,考量渠等確實不知情且未參與,應不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刑責。惟為避免日後遭受不必要之調查或誤解,建議儘速採取以下措施:
本案最重要的自保方式是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遭冒名之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確實不知情且未參與。透過主動報案,可建立「被害人」地位,避免日後遭誤認為共犯或知情者。
另提醒當事人等人,切勿隱匿或包庇男友之犯罪行為,亦不應私下與毒品提供者接觸或和解,以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若男友或毒品提供者有暴力傾向,應優先確保人身安全,必要時可撥打110報警或尋求相關機構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最新法令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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