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冒用我名義拿毒品還債,我會被連累犯法嗎?怎麼自保?

男朋友老是用我來做藉口,跟別人拿毒品,還跟對方說我知道這件事, 但實情我不知道這件事,做了之後才跟我說 為了還自己的債務,他的做法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這一次還是一樣,拿我還有我的舅媽名義去跟對方拿毒品,請問我們該怎麼自保 該怎麼制止他這種行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男友多次未經當事人及其舅媽同意,擅自以渠等名義向他人取得毒品,事後才告知當事人。該男友係為清償自身債務而為此行為,且已非首次。當事人及其舅媽擔心遭受牽連,尋求自保方法及制止該男友繼續此類行為之法律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當事人及舅媽之刑事風險評估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範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規定:「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旨在防制毒品危害,相關刑責規範如下:

(1)施用毒品之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持有毒品之刑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 當事人等人之法律地位分析

本案中,若當事人及舅媽確實不知情且未實際參與取得、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行為,原則上不符合上述法條之構成要件。惟實務上,檢警調查時仍可能因男友冒用名義之情形,而對當事人等人進行調查。

考量當事人等人僅係遭冒名使用,並無實際參與或同意之情形,應不成立毒品相關犯罪。但為避免日後遭受不必要之調查或誤解,建議儘速採取自保措施。

(二)男友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 毒品犯罪責任

男友向他人取得毒品之行為,依其取得毒品之數量、種類及目的,可能涉及以下刑責:

(1)若係施用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係持有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持有毒品達一定純質淨重以上,刑責更重: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3)若涉及轉讓或販賣毒品

若男友取得毒品後另有轉讓或販賣行為,可能涉及更重之刑責(本案未提供相關事實,暫不詳述)。

  1. 冒用他人名義之相關責任

男友未經當事人及舅媽同意,擅自以渠等名義向他人取得毒品,此行為可能對毒品提供者構成詐欺,亦可能侵害當事人等人之權益。

(三)公務員加重處罰規定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案未涉及公務員犯罪情形,併予敘明。

二、減刑及免刑事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若當事人等人配合檢警調查,供出男友及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能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惟前提係當事人等人確有涉犯相關罪責,若本身並未涉案,則無適用餘地。

三、毒品及器具之沒收銷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若檢警查獲相關毒品或器具,將依法沒收銷燬,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四、民事責任部分

男友未經同意冒用當事人及舅媽名義之行為,若造成渠等名譽受損、精神痛苦或其他損害,當事人等人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民事求償部分,建議待刑事程序告一段落後再行評估。

五、其他相關法律問題

  1. 若男友之行為對當事人造成騷擾或威脅,且雙方為親密關係伴侶,可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聲請保護令。

  2. 若男友另有其他冒名行為(如冒名借貸、簽約等),應另行評估相關法律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

(一)蒐集並保存證據

  1.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建議當事人及舅媽立即保存與男友之所有通訊紀錄,包括:

  • 男友事後告知冒用名義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 證明當事人等人事前不知情之相關證據
  • 男友承認冒用名義或取得毒品之對話或錄音
  1. 製作詳細時間軸紀錄

建議製作書面紀錄,詳細記載:

  • 每次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
  • 男友如何告知、何時告知
  • 當事人等人之反應及處理方式
  • 其他相關細節

此紀錄可作為日後向警方說明或訴訟時之重要參考。

(二)切斷聯繫並明確表態

  1. 考慮與男友分手並斷絕往來

考量男友之行為已多次侵害當事人等人之權益,且可能持續造成法律風險,建議考慮與其分手並斷絕往來。

  1. 明確告知不得再冒用名義

若暫時無法完全斷絕聯繫,應以書面或通訊軟體明確告知男友:

  • 不得再以當事人或舅媽名義向任何人取得毒品或為其他行為
  • 若再有類似行為,將立即報警處理
  • 保留此告知紀錄,作為日後證明之用
  1. 必要時更換聯絡方式

若男友持續騷擾或威脅,可考慮更換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式。

二、刑事程序處理

(一)主動向警方報案

強烈建議當事人及舅媽儘速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遭男友冒名之情形。主動報案之重要性在於:

  1. 建立「被害人」而非「嫌疑人」之地位

主動說明情況,可使檢警瞭解當事人等人係遭冒名之被害人,而非共犯或知情者。

  1. 證明不知情且未參與

透過報案及提供證據,可證明當事人等人事前不知情,且未實際參與取得、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行為。

  1. 避免日後遭檢警調查時處於被動地位

若日後檢警因毒品案件進行調查,當事人等人已有報案紀錄,可避免遭誤認為共犯或知情者。

  1. 可對男友提出相關告訴

報案時可一併說明男友冒用名義之行為,由警方依法處理。

(二)報案時應注意事項

  1. 攜帶所有證據資料

包括通訊紀錄、時間軸紀錄等,以利警方瞭解案情。

  1. 詳細說明被冒用經過及次數

清楚說明男友冒用名義之次數、時間、方式等細節。

  1. 強調自己完全不知情且未參與

明確表示事前完全不知情,事後才得知,且從未參與取得、持有或施用毒品之行為。

  1. 表明願意配合調查

表示願意配合警方調查,提供相關資料或作證。

  1. 請求警方調查毒品提供者

可請求警方對毒品提供者進行調查,以證明當事人等人未實際接觸毒品。

(三)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委任具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提供以下協助:

  1. 陪同製作筆錄

律師可陪同當事人等人至警局製作筆錄,確保筆錄內容正確,避免不利陳述。

  1. 提供法律諮詢

針對案件發展及可能面臨之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1. 若遭檢警約談或偵訊時提供協助

若日後遭檢警約談或偵訊,律師可陪同並提供辯護。

三、民事求償評估

男友冒用當事人及舅媽名義之行為,若造成渠等名譽受損、精神痛苦或其他損害,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建議待刑事程序告一段落後,再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及求償金額。

四、保護令聲請評估

若男友有騷擾、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且雙方為親密關係伴侶(現任或前任男女朋友),可考慮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請求法院命男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接觸等。

五、預防再犯措施

(一)對外聲明

若知悉特定毒品提供者,可考慮向其發函或當面說明,表示從未委託男友代為取得毒品,請其勿再交付毒品給冒用當事人名義之人。

(二)信用監控

定期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注意是否有其他冒名行為(如冒名借貸、簽約等)。

(三)親友告知

告知親近友人此事,請其若接獲男友以當事人名義要求協助或提供物品等訊息時,立即告知當事人。

六、處理優先順序建議

(1)第一優先: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證據

(2)第二優先:向警方報案說明遭冒名情況

(3)第三優先: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4)第四優先:與男友切斷聯繫或明確表態

(5)第五優先:視情況評估是否聲請保護令

(6)第六優先:待刑事程序告一段落後評估民事求償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及舅媽遭男友冒名向他人取得毒品之行為,考量渠等確實不知情且未參與,應不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刑責。惟為避免日後遭受不必要之調查或誤解,建議儘速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2. 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遭冒名情況
  3.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4. 與男友切斷聯繫或明確表態不得再冒用名義
  5. 視情況評估是否聲請保護令

本案最重要的自保方式是主動向警方報案,說明遭冒名之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確實不知情且未參與。透過主動報案,可建立「被害人」地位,避免日後遭誤認為共犯或知情者。

另提醒當事人等人,切勿隱匿或包庇男友之犯罪行為,亦不應私下與毒品提供者接觸或和解,以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若男友或毒品提供者有暴力傾向,應優先確保人身安全,必要時可撥打110報警或尋求相關機構協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最新法令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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